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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央企離職證明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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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央企工作相信是大多數人的都想要的,央企是正規的公司,在員工管理制度方面會比較嚴格,一般會在新員工入職時要求提供離職證明,可是在上一家公司並沒有開具離職證明,造假離職證明還能進入央企嗎?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解答一下,希望能幫到您!

入央企離職證明造假

入央企離職證明造假

問:

我公司最近收到一封某公司的公函,告知我單位一名員工與其存在勞動關係。該公函中嚴正指出該員工掌握公司的技術祕密,若擅自利用該人員掌握的技術祕密,將承擔法律責任;另外,若明知此人未與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而僱傭,將承擔相關損失和連帶賠償責任。

我當時很詫異天外飛來的這封公函,因爲入職時該人員提供的入職材料都是齊全的。於是翻出半年前入職時該人員提交的離職證明,和寄來的公函加以對比,兩個公章明顯不同。

後來與原單位人事部門瞭解到,由於當時該人員離職前簽訂培訓協議,但未滿服務期而離職,未給公司培訓賠償且並未辦理離職手續,也並沒有透過人事部門開據離職證明。原公司多次試圖聯繫解決,該人員予以拒絕。後瞭解到此人已經在我公司工作,就提交我公司此書函,並希望儘快解決,若是再不解決將提交法院處理。

公司迅速開會討論此事,因誠信問題,最後還是考慮不再僱傭此人。

也諮詢了12333,若其離職證明是僞造或公章屬偷用,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欺詐爲由,認定勞動合同無效。後來和當地的勞動局仲裁室聯繫,說是可以不用仲裁認定合同無效,公司可以和員工直接解決。公司自行解決的話,也要證明離職證明是僞造的或是公章是投機取巧取得的,才能以“欺詐”爲由認定合同無效,讓此人離開的心服口服。

問題是:

1. 那麼如何證明呢?是由原公司書面證明還是該名員工書面證明?

2. 除了證明離職證明系僞造的書面材料還有必要準備其他書面材料嗎?

3. 有沒有其他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

崔律師解答:

個人意見,供參考。

解除與此人的勞動合同關係要準備好合法的理由,經合法的程序。

1、事實:此員工入職時提供的離職證明確屬虛假。

建議繼續取證:

(1)與原單位再次電話溝通,瞭解當時其離職的真實情況,並予以錄音,如對方配合,可要求對方出具一個當時此員工離職時的書面情況說明;

(2)與此員工面談,讓其對於入職時的離職證明予以解釋,並對原單位發來的函件予以解釋,進行錄音取證。

(3)如此員工不承認此入職證明系虛假,公司可委託鑑定機構,對其上公章進行真僞鑑定,拿到鑑定結論。

2、理由:

(1)以嚴重違紀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此員工的行爲屬於提供虛假入職材料,你可以看看你們公司員工手冊,是否有對此種行爲的明確處理,是否在規章制度上有相應的約束,是否屬於嚴重違紀可解除的情形。

(2)以員工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爲由,終結用工關係(注意,此處是“終結用工關係”,因爲勞動合同無效,不能再講“解除勞動合同”)。

3、程序:通知工會,徵詢工會對處理此人的意見。向本人遞送書面處理通知,終結用工關係,同時辦理離職手續。

做到以上內容,基本上沒有問題了。

離職證明造假不可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有知情權,勞 動者應當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資訊,是指與勞動者任職資格匹配的關鍵資訊,一般包括:求職者的年齡、學歷、 職業資格、工作經歷、就業現狀、是否患有不適合相關崗位的疾病等。勞動者如果對這些與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關鍵資訊作虛假說明,就會構成欺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以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違背真實意願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無論用人單位是否進行查證,勞動者不可以對離職證明造假。

《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