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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公司解散與終止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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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一個法律顧問只能爲一個企業工作,而一名律師可以同時爲多家企業代理訴訟、處理經濟糾紛等。社會對企業法律顧問的需求量很大。並且,法律顧問的職業穩定性比律師好。律師臨時受企業的委託,代理法律事務,一個企業很可能每次涉訴都聘請不同的律師。而法律顧問是企業常設的職位,在合同期內固定爲某家企業工作,有穩定的收入。

企業法律顧問公司解散與終止的關係

1、解散和終止是兩個不相同的概念。

當某一個公司的解散了,出現瞭解散事由的時候,這個時候法人並沒有終止(死亡),僅僅是死亡原因發生了。法人終止的概念是法人死亡的概念。工商部分吊銷法人的營業執照的事實僅僅是解散事由出現,法人並沒有終止。解散和終止之間差的是什麼呢?就是我們強調的必須要依法清算。依法清算完畢是法人終止的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是辦理註銷登記,只有在這兩個要件都滿足的情況下,法人才終止。但是長期以來在實踐中這兩個概念都是混淆的。司法實踐中,以吊銷的法人爲被告的,法院往往不受理。工商部門也存在錯誤認識,其認爲吊銷就是註銷(原因就是因爲吊銷了所以註銷),一旦兩年沒年檢吊銷了,一吊銷就註銷。

2、解散包括廣義和狹義的理解。

狹義的解散就是公司法第181條中的解散事由,包括五種:(1)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的發生,如營業期限屆滿、當公司成立的目的實現等;(2)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3)公司因合併或分立需要解散的;(4)被吊銷、撤銷或關閉;(5)人民法院判決解散的,在股東、董事之間僵局,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法院作出支援的判決。前三種事由是法人股東自願解散的事由,後二種強制性解散事由。這種自願性和強制性解散事由的區分意義就在於,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後能不能繼續,能不能起死回生。自願性的解散事由出現後,法人是可以繼續的。

一般主體出現解散事由後,都需經依法清算纔算依法終止。第(3)項解散事由是個特例,不需實質要件,只要辦理註銷登記就能終止。被合併、分立主體因爲有概括繼受的主體,所以不需要清算的實質要件就可以終止,而是透過繼受來終止其法人人格,由新的繼受主體來承繼被合併、分立的主體的債務。一般情況下,被分立的公司所有權利和義務都是由分立後的公司共同連帶承擔。分立後的公司之間對原有債務承擔做出約定,這種約定如果說即成立又生效又有效的前提下,也不一定當然對債權人有約束力,其對債權人承擔的仍是共同連帶責任,我們的企業改制的司法解釋中也有規定,這種約定只是在分立後的公司(約定者)之間存在效力,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只有當該約定是經債權人表示同意的情況下,纔對表示同意的.債權人具有約束力。這是現行公司法和原公司法的重大差別。以前舊公司法的規定是,公司要分立必須經債權人同意,通知後債權人不同意的,公司應提前清償或提供債權人同意的擔保,否則不能分立,當時實踐中對於沒有通知債權人,或債權人不同意後沒有清償、沒有提供被認可的擔保的,曾試圖從分立無效的角度來處理的,從2003年企業改制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後,現行的這種思路就有了,延續到05年公司法修改中就確定了,這是一種特殊的債務承擔的處理方式。

廣義的的解散事由在破產法有規定,破產申請這個程序點上,進入破產程序後,也只是出現死亡原因,這時的企業法人也沒有終止,只有依法破產清算完畢並經依法辦理了註銷登記後才能算是終止。依法清算完畢包括依法解散清算完畢和依法破產清算完畢兩種情形。我們強調法人終止必須要經過依法死亡。法人終止有三條光明的死亡之路,一是解散清算終止;二依法破產清算終止;三是因合併或分立而終止的只需註銷就可以終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