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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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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就快到了,日前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機關負責人就《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辦法》的問題給出了回答,下面是本站小編帶來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閱讀,更多內容請關注本站!

嚴肅考試紀律,維護考試公信力

嚴肅考試紀律 維護考試公信力 確保公務員考試錄用公平公正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機關負責人就《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共同頒佈了《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時宣佈廢止2009年頒佈的《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辦法(試行)》。近日,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有關機關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出臺《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答: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爲處理工作,涉及廣大考生切身利益,事關考試錄用工作全局。2009年以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辦法(試行)》得到認真貫徹執行,對於嚴肅考試紀律,打擊考試作弊行爲,維護考試秩序,促進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形勢的發展,針對一些新的情況,該規定也需要加以完善。三部門認真總結經驗,反覆論證,並廣泛徵求了各方面意見,在此基礎上對原有規定進行了修訂,重新頒佈了《辦法》。《辦法》的出臺,對於嚴肅考試紀律,營造考試錄用工作的良好氛圍,維護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公平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制定《辦法》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認真貫徹中央關於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實維護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在制定《辦法》時,主要有以下四點考慮: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強化問題意識,全面落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要求,注重同立法法等法律法規相銜接,健全相關制度機制,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二是堅持嚴格管理。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從嚴管理公務員隊伍的新精神新要求,把“從嚴”體現到工作的全過程,作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規定,進一步嚴明對報考者和工作人員的守法和紀律要求,切實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的良好秩序。三是堅持規範有序。總結實踐經驗,將近年工作中的新經驗、新成果以法規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完善了違紀違規行爲處理程序,進一步提高違紀違規行爲處理工作的規範化水平。四是堅持以人爲本。既嚴肅懲處違紀違規行爲,營造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維護廣大遵規守紀考生的權益,又進一步暢通救濟渠道,使受處理考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問:《辦法》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同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答:《辦法》主要在四個方面體現了同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一是同公務員管理法規銜接。公務員管理法規要求對違反公務員錄用紀律的報考者給予相應處理。《辦法》在總結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報考者在報名、考試、考察、體檢等環節中的違紀違規情形及處理進行了細化,作了明確規定。二是同立法法銜接。2015年3月15日新頒佈的立法法對部門規章的制定規範提出了新要求。爲落實立法法要求,《辦法》對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爲和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爲的報考者取消當次報考資格、不予錄用,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作爲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依據。三是同刑法修正案相銜接。《辦法》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組織考試作弊罪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報考者和錄用工作人員的相關守法和紀律要求,加大了對考試作弊行爲的懲處力度。四是同治安管理處罰法銜接。《辦法》要求報考者自覺維護考試錄用工作秩序,並對有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錄用工作場所秩序,拒絕、妨礙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報考者行爲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問:當前,考試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爲嚴肅紀律,《辦法》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公務員主管部門對任何破壞考試公平公正的行爲堅決予以打擊,對考試作弊行爲“零容忍”。一是繼續嚴把考生紀律關。《辦法》規定,報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等特別嚴重的違紀違規行爲,將取消其考試資格,並長期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作爲錄用考察的依據。二是加強對錄用工作人員的管理。《辦法》規定,錄用工作人員組織、策劃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加大了對高科技作弊行爲的打擊力度。《辦法》總結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借鑑國家其他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的相關規定,增加了雷同答卷處理的有關內容,爲懲處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作弊的行爲提供了依據。

問:《辦法》在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爲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提高違紀違規行爲處理工作的規範化水平,《辦法》採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完善了程序。明確了現場處置、作出決定前告知、決定書製作及送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等一系列程序,以規範程序保障考生權益。二是明確了考生知情權和申辯權。《辦法》規定,對違紀違規行爲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考生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對考生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三是暢通了救濟渠道。考生對違紀違規行爲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問:如何抓好《辦法》的貫徹執行?

答:我們將對《辦法》的貫徹執行工作進行專門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執行《辦法》的規定,及時做好相關人員培訓。同時,加強對《辦法》執行工作的監督,嚴肅有關工作紀律;加大對《辦法》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公務員考試錄用工作氛圍,讓全社會共同維護和監督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