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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刑法高頻考點:強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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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與特徵

2016年司法考試刑法高頻考點:強迫交易罪

本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爲。雖然在市場活動中存在各種形式的強迫交易行爲,但只有下列情節嚴重的強迫交易行爲,才構成本罪:

(1)強買強賣商品的;

(2)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3)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4)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5)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如何處理本罪與搶劫罪的關係,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首先,由於本罪屬於破壞市場秩序的犯罪,故只有在經營或交易活動中才可能發生本罪。換言之,主體是否經常進行商業活動,或者以商業營利爲生,影響着強迫交易罪成立與否的判斷。教師以暴力行爲強迫學生以200元購買其價值2元的圓珠筆的行爲,只能認定爲搶劫。其次,本罪的`暴力、脅迫沒有程度的要求。如果暴力、脅迫達到搶劫罪的要求,則應認定爲搶劫罪。最後,本罪雖然可能表現爲強迫他人以不公平價格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但這裏的“不公平價格”只要略高於公平價格即可。如果以暴力、脅迫爲手段,以商品交易爲藉口侵犯財產的,則應認定爲搶劫或敲詐勒索等罪。

(二)處罰

根據刑法第226條和第231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