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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試強化提分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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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考試中,打好基礎是關鍵,所以各位考生需要的基本題型方面多加練習。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部分關於選擇題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用。

2016年司法考試強化提分考試試題

1 關於被害人在法庭審理中的訴訟權利,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 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B. 有權申請回避

C. 無權參與刑事部分的法庭調查和辯論,只能參加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審理活動

D. 對刑事判決部分不能提起上訴

【答案】C

【解析】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條的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 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 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A項正確。該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B項正確。該法第218條規定: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5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 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的請求後5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被害人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可以 申請人民檢察院抗訴,但不能上訴,被害人有權參與刑事訴訟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所以C項錯誤、D項正確。

2 下列哪一種說法是錯誤的?

A. 甲取得患有絕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將其殺死,甲仍然構成故意殺人罪

B. 甲以出賣爲目的收買生活貧困的婦女乙後,經乙同意將其賣給一個富裕人家爲妻,甲仍然構成拐賣罪

C. 甲徵得不滿l4週歲的****乙同意而與之發生性行爲,甲仍然構成****罪

D. 甲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乙後,按照乙的意願沒有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對甲仍然應當追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的刑事責任

【答案】A

【解析】 D。被害人的承諾不阻卻故意殺人罪的成立,且中國刑法也不承認積極安樂死的合法性.積極安樂死不能阻卻違法。故A項正確。對於自殺關聯的犯罪,如教唆自殺、幫助自殺、安樂死等問題,理論與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從司法考試的角度出發,只有如下三種情形成立故意殺人罪:逼迫自殺、欺騙自殺、親手殺了被害人。在一定條件下,被害人承諾是可以阻卻拐賣罪成立的,但此案例中,甲已經在乙同意前實施了以出賣爲目的收買行爲,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了,拐賣罪的既遂。被害人承諾只能與犯罪行爲結束之前,而不是之後。故B項正確。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姦淫****構成****罪不需要採取強制手段,因爲法律認爲****對自己的性自主權沒有處分的能力,即使****同意也不阻卻此罪的成立。故C項正確。根據該法第241條第6款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對甲仍然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是錯誤的。D項說法錯誤,依題意當選。

3 甲欲殺乙,對乙實沲暴力致乙休克後,甲以爲乙已經死亡,爲了隱匿罪證,將乙扔至水中,實際上乙是溺水而死。對甲該如何定罪處罰?

A. 故意殺人罪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併罰

B. 故意殺人罪既遂

C. 過失致人死亡罪

D. 故意殺人罪未遂

【答案】B

【解析】行爲人的第一個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仍應肯定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而且現實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爲人意欲實現的結果完全一致,故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故B項正確。

4 關於數罪併罰,下列說法哪一項是正確的?

A. 甲因搶劫罪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刑2 年執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甲又犯了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對甲應當撤銷緩刑,依照刑法“先減後並”的規定框罪處罰

B. 乙因故意傷害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緩期2年執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發現乙還犯有詐騙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對詐騙罪作出判決,然後依據“先並後減”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C. 丙因非法拘禁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執行3年後被假釋,在僦釋考驗期內又犯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對丙應依照“先並後減”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D. 丁因污罪被判無期徒刑,執行ll年後被假釋,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對丁應執行無期徒刑

【答案】D

【解析】《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與後罪判處的刑罰依《刑法》第69條規定進行合併。第69條並非先減後並的規定,因此A項不選。B道理同上,錯誤。c項依據《刑法》第86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70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犯新罪應依“先減後並”的規定定罪處罰。D項正確,犯新罪後應撤銷假釋,與無期徒刑數罪併罰,被無期徒刑吸收。

5 甲和乙共同入戶搶劫並致人死亡後分頭逃跑,後甲因犯****罪被抓獲歸案。在羈押期間,甲向公安人員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搶劫罪行,並交代乙曾在另一城市參與實施一起重大爆炸案,並查證屬實。對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 甲的行爲屬於坦白,但不成立特別自首

B. 甲的.行爲成立特別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 甲的行爲成立特別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 甲的行爲成立特別自首和重大立功

【答案】D

【解析】D。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的,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類的,以自首論。甲因****罪被捕,供述搶劫罪,符合特別自首的規定。另根據該解釋的第1條的規定,共犯人如果能夠如實供述自己與他人的共同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立功包括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爭議的是甲是否成立立功。提供服刑地點是否屬於協助抓捕是問題的關鍵,假設提供的是隱藏處所的話,那自然屬於協助抓捕。立功制度本身的目的是瓦解犯罪團伙、節省司法資源、鼓勵犯罪人悔過自新。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其他司法機關因爲其他罪抓捕,但是本司法機關並不知情的,爲其提供這一資訊,仍然節省了司法資源,表明了行爲人的積極悔改態度。對協助抓捕的範圍也是可以作廣義解釋的,這是有利於被告人的解釋,並沒有完全違背國民的預測可能性,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此外,應判定行爲人是否屬於重大立功。要構成重大立功,必須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故D項當選。

6 於某涉嫌搶劫被刑事拘留,縣公安機關提請縣人民檢察院對其批准逮捕,後被批准。執行逮捕後,公安機關發現對於某逮捕不當,則下列哪一項說法是正確的?

A. 縣公安機關不能對於某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B. 縣公安機關可以釋放於某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但須經縣檢察院批准

C. 縣公安機關可以釋放於某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只要通知縣檢察院即可

D. 縣公安機關可以自行決定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與縣檢察院無關

【答案】C

【解析】依《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40條規定:“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立即釋放被逮捕人,併發給釋放證明書。”故本題應選C項。.

7 關於假幣犯罪,以下說法正確的是:

A. 王某將白紙外面裹上一層假幣冒充5 萬元假幣出賣給張某,張某以2折的價格將假幣買回,王某構成出賣假幣罪

B. 趙某購買10萬元假幣,從中拿出5000 元假幣用於繳納罰款,趙某構成購買假幣罪和使用假幣罪,數罪併罰

C. 李某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爲證明自己的履行能力,拿總面額20萬元的假幣冒充真幣出示給對方看,李某構成使用假幣罪

D. 劉某用3萬元假幣冒充真幣,以比牌價略低的價格在黑市上兌換4300美元,構成使用假幣罪

【答案】D

【解析】出賣假幣必須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A項不構成出賣假幣罪。購買假幣後又使用的,直接以購買假幣罪定罪,並從重處罰。B項錯誤。C項中李某隻是炫耀行爲,並未使用,不構成使用假幣罪。D項屬於使用假幣的犯罪行爲。

8 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多長時間內作出決定?

A. 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B. 1個月

C. 3個月,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D. 2個月

【答案】B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2款規定,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的案件,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舊起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故B項當選。

9 張紅與王明結婚後育有一子王小明,兩人離婚後王小明隨母親張紅一起生活,後來張紅又與程某結婚,程某還帶有一女程大妹。王小明和張小麗結婚後開了一家手工作坊。后王小明因涉嫌生產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罪被起訴至法院。在下列人員中,依法可以接受委託做王小明辯護人的是:

A. 張小麗,五年前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剝奪了政治權利兩年

B. 張紅,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拘留

C. 程大妹,已經取得美國國籍

D. 王明,本案共犯,但因情節輕微已被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

【答案】D

【解析】《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刑事訴訟法解釋》第3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應當充分保障被書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辯護人辯護。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1)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5)人民陪審員;(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惟許。故本題答案爲D。

10 下列哪一項說法是正確的?

A. 不起訴決定書可以向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開宣佈

B. 人民檢察院審查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律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

C. 對於分案起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必須同時移送人民法院

D. 對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訴,應當將有效證明該未成年人年齡的材料作爲主要證據複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決定》第22條的規定,不起訴 決定書應當向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公開宣佈,並闡明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不起 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所以A項錯誤。 該規定第2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未成年人與成

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所以B項的說法是錯誤的,是“一般應當分案起訴”,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形。該規定第24條規定:對於分案起訴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同時移送人民法院。所以C項是錯的,同樣存在着例外情形。該規定第27條規定:對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訴,應當將有效證明該未成年人年齡的材料作爲主要證據複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見,D項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