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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企業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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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企業與外部進行物流、資金流、資訊流交換的基本形式。當前我國市場規則和秩序還不很規範,合同極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企業就可能因此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搞好合同管理,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最基本的要求。文章從分析目前企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入手,提出完善和創新企業合同管理的建議。
1 我國企業在合同管理上存在的缺陷
據統計,我國社會經濟營運因合同詐欺、三角債等誠信缺失所產生的成本約佔每年GDP比重的10%——20%,其中因爲合同詐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55億元,逃避債務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約1 800億元,產品質量低劣和售假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約2 000億元。而在合同履行方面,我國91.4%的企業不同程度存在合同糾紛,其中7.1%的企業合同糾紛爲10起以上。這說明信用缺失正越來越成爲一些企業經營中的潛在風險,嚴重威脅了企業合同履行的安全。但我國企業在合同管理上特別在信用管理方面還存在很多缺陷,不少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至今仍屬空白。具體表現在:
(1)一般僅注重合同的靜態管理,而忽視合同的動態管理
企業在簽訂合同前,雖然注意審查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和履約能力,但一般是從對方當事人以往履約行爲和註冊資本、生產規模等方面進行審查的。而合同的履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包括簽約、交貨、驗收、結算等環節,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到底如何,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對方當事人以往履約行爲和註冊資本、生產規模等方面僅僅能反映其過去的資信狀況,當事人過去的資信和履約能力強並不能證明其對當前簽訂的合同履約資信和能力就高,因此,注重簽約時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調查和合同文字的審查,而忽略合同從簽約、交貨、驗收到結算等環節的管理,是無法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也無法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2)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先天不足
一些企業進階管理者和財務主管人員信用意識仍然薄弱,對現代企業必須具備的信用管理特別是如何防止合同詐騙和糾紛缺乏足夠的瞭解和認識,出現授信不當和對合同履行計劃缺乏管理等現象,使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埋下了一定的信用風險。也有一些企業儘管對企業信用越來越重視,但具體管理仍不得要領,對合同詐騙和糾紛的預防束手無策,以報案和訴訟爲唯一手段。有的企業爲避免合同詐騙雖然也想利用現行法律武器中擔保的措施,但具體實施中要得到完全滿意的擔保物或擔保人十分困難。
(3)企業合同管理跟不上時代步伐
隨着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網絡經濟的發展,企業在採購、產品銷售等方面將越來越依賴網絡,其在簽約前和履約過程中對對方當事人資信和履約能力的審查將越來越困難,如果企業仍停留在傳統的合同管理模式上,是根本無法生存下去的。
2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創新
企業要在市場經濟的大海中不被淹沒,除了注意盡其所能考察對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動機、目的和履行合同能力外,還要在合同的訂立、履行和糾紛處理等環節的管理工作中有所創新。
(1)簽約時對合同結算方式的創新
先付款後交貨往往是賣方夢寐以求的,但買方擔心貨款被騙,因此這種結算方式在買方市場下往往難以做到。貨到付款是買方夢寐以求的,但賣方擔心貨物被騙,往往要求提供擔保,這給交易的成功造成種種障礙。在目前國內經濟活動中誠信存在缺陷時,企業可在充分利用合同法和擔保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的前提下,在一定條件下可在結算方式中嘗試使用信用證的結算方式,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信用危機。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常用工具,在我國以往僅見於涉外合同中,是一種由銀行根據買方的請求和指示向賣方開出的一定金額的,並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承諾付款的書面檔案。由於一方的開戶銀行對該方的現金流和資信狀況更爲清楚,該方能從其開戶銀行開出信用證,說明其對合同中主要義務的履行沒有障礙,合同能夠得到更加順利履行。
信用證主要適用於對方突然大量訂貨或對對方信用狀況存在疑慮的其他情況。信用證可彌補擔保法規定的各種擔保方式不能普遍適用的弊病。與違約金和預付款相比,信用證可最大限度地防止合同詐騙的發生和三角債的存在。違約金或預付款往往被騙子用來作爲麻痹對方的工具。
由於我國加入WTO後,企業之間的貿易活動國界更加模糊化,同時金融行業競爭將更加激烈,相信隨着外資金融機構的介入和金融工具的創新,國內企業之間在經濟活動中將越來越多運用國際慣例包括利用信用證結算,我國企業必須儘快學會運用信用證這一國際結算方式。由於信用證結算是利用銀行信用來保障商業信用,在當前我國信用普遍存在缺失的情況下,採用信用證重建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尤有重要意義。
(2)簽約後對合同風險管理的創新
合同簽訂後,賣方往往存在貨款回收不暢的問題。企業間的三角債,使得企業大量資金被應收帳佔用,形成理不清、剪不斷的債務鏈,造成資金週轉速度減慢,增加了企業成本,加大了市場風險,對於原本資金緊缺的小型企業更是雪上加霜,嚴重製約着企業的生產發展。企業可在簽約後採用以下手段融通資金,防止三角債的困擾。
①保理
保理是針對企業應收帳款提供的一項金融服務,是由專門的保理商將企業之間應收帳單買下,然後代爲收款和提供融資。企業不但可透過保理將其應收帳款的收款風險轉移給保理商,依靠保理商的專業技能對客戶信用進行分析和管理,確保將主要資源集中於研發、製造和銷售等核心環節,而且可合理運用保理融資功能,保持企業現金流的穩定。我國目前交通銀行等已把這一國際慣例引入國內,推出國內保理業務。
保理主要適用於資金融通困難的企業如中小企業和缺乏信用管理技能的大型企業。
②信用保險
信用保險是一種責任保證保險,是以信用交易中債務人的信用作爲保險標的,在債務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使債權人遭受經濟損失時,由保險人向債權人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目前信用保險僅包括進出口信用保險,國內買賣之間的信用保險尚未開展。相信隨着金融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客戶需求的增加,利用信用保險規避債務人信用風險包括應收帳款風險存在可能性。
(3)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應對合同糾紛的發生
在訂立合同後,企業還要密切跟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搜尋相關資料,在對方違約包括預期違約時及時採取有效法律手段,避免和減少自身損失的發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目前合同法賦予當事人在對方有違約或其他侵犯當事人權益的行爲時可行使抗辯權,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進行合同保全。
①行使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發現對方有違約或預期違約的行爲時,合同一方擁有不履行或中止履行相應義務的權利。目的是在對方違約時當事人可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損失的發生和擴大,以維護守約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的角色不同,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如賣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根本無法供貨,則買方在同時履行的日期可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有權不支付貨款。乘客未購票,航空公司可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其登機。賣方如得知買方正瀕臨破產,可要求買方提供擔保並在買方不提供擔保時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履行與買方簽訂的供貨合同。
②及時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的過失致合同不能成立時,有過失的一方應就他方當事人因合同成立遭受的損失承擔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包括違背誠信原則的締約過失責任和泄露商業祕密的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不同於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如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則是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成立後當事人的一種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依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③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也稱合同的對外效力,是指爲確保債權人無特別擔保的一般債權得以清償,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時代債務人行使權利或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決定的一種制度。目的是保持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合同的保全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如債權人A得知債務人B的債務人C正進行破產程序,但B放棄申報債權,其行爲將對A的權利造成損害,A可請求法院以自己名義代位B行使B對C的債權。債權人A得知債務人B將其財產無償贈與或低價銷售給C,B的行爲將對債權人A的利益造成損害,A可請求法院撤銷B與C的贈與合同或低價買賣合同。
(4)制定應對網絡經濟時代的法律對策
加入WTO後,我國關稅大幅削減,進口原材料和產品的價格趨向降低,企業可透過國內、國際兩個市場,融通技術、資金等我國企業發展中稀缺的資源,並從全球採購儘可能物美價廉的產品或服務,提供企業競爭力。特別是進入新世紀以來,涵蓋先進控制和優化控制技術、電子商務以及企業資源計劃等在內的資訊技術的發展,爲企業實現全球採購、獲得最佳的供應商和最好的產品價格提供可能性。電子商務已成爲企業利用資訊技術進行節能降耗、減員增效的有力工具,成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和有效手段。但企業也要充分認識網絡交易的安全性所存在的缺陷。爲此,企業要在電子商務方面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工作,並積極推動政府部門和立法機關完善電子商務方面的立法。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在我國企業界還存在誠信缺失的情況下,企業要生存和發展,開拓市場獲取利潤固然重要,但如何保證權益不被侵害更是其基本功。爲此,企業還要不斷創新,充分運用各種法律手段規避和化解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切實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

如何做好企業合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