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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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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是很多發達國家發展電子政務的一項基本制度安排,它對於加強政府資訊資源管理、提升電子政務建設的效率和效能、保證政府資訊化協調發展具有非常明顯的支撐作用。目前,推動我國電子政務建設向縱深發展亟需解決統一規劃、資源整合、協調發展等瓶頸問題,針對我國實際,借鑑國際經驗,建立並逐步推行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是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措施。

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研究

一、對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理解

美國的《CIO》雜誌對首席資訊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簡稱CIO)有如下定義:“首席資訊官是負責一個公司(企業)資訊技術和系統的所有領域的進階官員。他們透過資訊技術的利用來支援公司目標。他們具備技術和業務流程兩方面的知識,具有多功能的概念,常常將組織的技術調配戰略和業務戰略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最佳人選。”[1]儘管這是對企業首席資訊官的定義,但從這一定義中,我們可以獲得以下一般資訊:

(1)首席資訊官是組織中的進階官員,位居領導層;(2)首席資訊官的核心職責和目標是利用資訊技術來支援組織目標的實現;(3)首席資訊官應具備的知識是技術和業務流程兩方面;應具備的能力是戰略管理。這個概念比較全面地概括出了首席資訊官的職能定位、主要職責、核心能力等要素。

另外,從首席資訊官職位出現與制度形成的發展脈絡來看,首席資訊官是伴隨着資訊資源管理的興起而產生的。它最早產生於美國的政府部門,專門負責政府資訊資源管理,其後一些大型企業借鑑了這一資訊資源的管理制度,首席資訊官制度開始在企業出現,並得到長足發展,逐漸成爲企業提升自身效益和競爭力的重要制度形式。隨着資訊時代的到來,以及在此基礎上政府對政務資訊資源管理重視程度的不斷提升和電子政務的普遍推行,首席資訊官制度開始迴歸政務領域,並在實踐中逐步顯示出巨大的生命力。

所謂政府首席資訊官,是全面負責本部門政府資訊資源管理、開發與利用,以及與資訊技術應用有關事宜的專職高官,參與決策,具有組織協調和資源整合權力,其基本素質是既懂技術、又懂業務,具有技術與業務結合的戰略眼光和能力。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是指對政府首席資訊官實行科學管理而建立的一整套法規和制度體系,包括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責、權、利、能關係,錄用、考覈、培訓、薪酬、退出等管理規定、管理體制,等等。

二、發達國家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發展概況

縱觀世界各國電子政務的發展歷程,建立首席資訊官制度,由首席資訊官及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負責電子政務的總體規劃、具體實施和全面管理,是比較通行和成熟的做法。“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確立了CIO制度。各國正在積極推進的電子政務實際上是‘一把手’+CIO工程。”[2]因此,總結和梳理髮達國家在電子政務管理體制方面的成熟經驗和做法,對我國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促進電子政務發展有着至關重要的借鑑意義。

不同國家的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雖然各有特色,對首席資訊官的稱謂也有一定差異,但在首席資訊官的職責與素質能力框架、各管理環節的具體規定、基本管理體制等方面具有相當明顯的一致性。這種一致性具有制度共性的特徵。

(一)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產生的背景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首席資訊官制度的國家,其良好的制度實施效果及其成熟的制度建設經驗,使美國的首席資訊官制度成爲其他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發展電子政務的制度模板。透過對美英等發達國家電子政務發展過程的比較分析,我們發現,儘管這些國家在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時間不同,但卻有一些共同因素對首席資訊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着催化作用。

1、加強政府資訊資源管理的需要

20世紀80年代,面對全球資訊技術的迅猛發展,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都非常適時地把資訊技術引入政務領域,希望透過新的技術手段能爲新一輪的公共行政改革帶來新氣象,這便引發了全球性的電子政務建設浪潮。資訊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深刻認識到了資訊資源的重要價值,資訊資源逐步成爲組織中最重要的資源之一。而對資訊資源接受與處理的速度和廣度成爲21世紀評價政府治理能力一個重要指標。因此,隨着各國電子政務建設的不斷深入,如何使政府的資訊資源得到更爲有效的管理,並得到充分的開發利用,成爲各國的一個重要議題。在廣泛而深入地調查研究之後,各國紛紛採取對策,其中一項重要舉措就是在各部門設立相應的職位和機構,專門負責本部門資訊資源的管理、開發和利用,這就是政府首席資訊官的雛形。由此可知,政府首席資訊官是資訊時代的必然產物,是伴隨着資訊資源管理的興起和發展而誕生的。其中,美國政府對政府資訊的作用和意義有着十分清晰而準確的認識,它把政府資訊資源數字化、網絡化的目標都定位在使政府資訊資源能夠得到充分開發利用上。早在1996年頒佈的《資訊技術管理改革法》(Information Technology Management Reform Act)中,美國就率先提出在聯邦政府各個部門設定首席資訊官,專門負責組織的資訊資源管理。同時,也正是由於資訊資源在政府資源中的戰略地位,提升了專門負責政府資訊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的首席資訊官在政府中的地位與作用。因此,在美英等發達國家,政府首席資訊官的地位很高,往往與組織內的首席財務官等核心人物具有同等地位。

2、提升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效率與能力的需要

早在1994年,美國審計總局(GAO,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的一項調查就發現,從1982年開始,美國用於IT方面的開支超過2000億美元,但許多IT項目的建設都是失敗的,國家因此損失巨大。透過分析,GAO認爲項目失敗的原因主要在於政府對於資訊化項目的需求認識不清、成本效益觀念不強。因此,GAO認爲政府部門在購買資訊系統前應作詳細計劃,並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否則,一旦實施,系統也無法有效執行,資源浪費是必然結局。[3]事實上,這些諸如系統規劃、需求分析、項目管理等問題是大多數國家在電子政務建設之初都會遇到的共性問題。隨着電子政務的深入發展,如何有效整合各部門資源,防止重複建設和資訊孤島等複雜問題就逐步凸顯出來。爲了解決這一系列瓶頸問題,提高政府利用IT技術的效率和能力,美英等發達國家紛紛採取對策,力圖透過建立一套統一而有效的電子政務管理體系,來保證行動的一致性和建設的高效率。它們相繼建立了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有政府首席資訊官專門負責部門電子政務的建設和管理,與此同時,建立首席資訊官委員會,由各部門的首席資訊官組成,以保證各部門的電子政務建設能夠協調進行,資訊資源能夠充分共享。實踐表明,正是由於這些國家在電子政務建設初期就非常注重其管理的專業化、規範化、體系化,纔有效實現了電子政務的協調發展和高效率。

3、實現電子政務戰略意圖的需要

發達國家的電子政務建設往往與政府改革密切相關。例如,英國在電子政務建設之初就明確了電子政務的戰略地位,即“保證IT能夠支援政府的業務轉型,以便爲公衆提供更好、更有效的公共服務”。美國政府在1993年發佈的《創造一個花費更少、運轉更好的政府》的報告中,提出了“運用資訊技術再造政府”(Reengineering-Though Information Technology)的新理念。韓國政府在2003年頒佈的電子政務法中,明確規定:“在需要對行政機關的業務進行電子化時,應該預先對相關業務以及業務處理過程進行革新,使其符合電子化處理的要求。”[4]在確定了電子政務的戰略地位和發展願景之後,各發達國家透過建立各項制度、採取各種實施措施,將其逐步落實。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就是其中的關鍵舉措之一。在政府高層設立首席資訊官職位,透過其專業化、權威性、協調有序的工作,逐步實現資訊技術對傳統政務流程的重組和再造,從而爲社會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務,有效提高內部的工作效率,最終實現透過電子政務促進政府改革的戰略意圖。

(二)政府首席資訊官的主要職責

明確職責通常是發達國家在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時首先解決的問題。作爲首席資訊官制度發展最爲完善和成熟的美國,是以法的形式來規定首席資訊官的主要職責的,這一方面體現了首席資訊官職位本身的權威性,另一方面也爲首席資訊官明確職責、開展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依據。美國在1996年頒佈的《資訊技術管理改革法》中,明確規定了政府部門首席資訊官的主要職責爲:(1)向政府部門首腦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提供資訊化發展意見及協助,指導、監督本部門資訊技術相關事務的實施,以保證本部門資訊化的成功實施;(2)爲本部門開發、維護一個穩妥的、整體的資訊化架構,有效進行資訊資源管理;(3)改善提高本部門在資訊資源管理方面的運作,制定更爲有效的工作流程。[5]英國2004年新上任的首席資訊官—— Lan Watmore在其執政宣言中,將首席資訊官的職責概括爲四點:(1)提供網上服務;(2)推廣已經進入日常生活的各種新技術;(3)增強事務處理系統,保證一線公共服務的有效提供;(4)建設對政府有支援作用的應用系統。[6]

儘管各個國家在形式上對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職責概括不盡相同,但歸納起來,其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幾項:

1、制定戰略規劃和計劃

這主要包括深入理解本部門工作流程,總結和梳理資訊化需求,提出部門資訊化發展戰略,制定中長期規劃和短期(年度)計劃等。

2、監控資訊化規劃和項目實施

這主要包括運用一切可能的方法,評估資訊化項目的績效,實施有效的項目管理,協調組織內各部門的關係,並向部門首腦提供本部門資訊化建設的具體意見、彙報資訊化發展進程。

3、管理和開發利用政府資訊資源

這是政府首席資訊官的最主要職責,包括利用資訊手段提高本部門資訊資源管理的效率,並儘可能使資訊資源得到充分開發和利用,實現其使用價值的最大化。

4、提升部門的資訊化實現能力

這主要包括爲不斷加強組織的資訊化建設能力,而進行的一系列評估、培訓工作,包括評估本部門現有管理層與執行層實施資訊化的實際能力,評估本部門人員在資訊化進程中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並針對存在的缺陷和需求,制定相應的培訓計劃、聘任計劃、職業開發計劃等。同時,關注、引進、推廣新技術。

(三)政府首席資訊官的核心能力

發達國家在以各種方式明確了首席資訊官的主要職責基礎上,分別提出了完成這些職責所應具備的核心能力。例如,美國在《資訊技術管理改革法》中詳細規定了首席資訊官應當具備的一些核心能力,如一個政府首席資訊官必須具備卓越的領導能力、溝通能力、人際技能;在複雜的合作和協作環境中游刃有餘地發揮作用的能力;敏感、誠實、聰明、判斷力強、戰略思維結合務實作風,爲同事所信任、建立聯盟的能力,等等。[7]英國學者邁克爾·厄爾教授提出了首席資訊官的素質模型,如圖1。[8]

圖1 首席資訊官的素質模型

事實上,不同國家往往是從不同角度闡釋對首席資訊官能力的要求,但最核心的能力要求卻是共通的,即政府首席資訊官應是既具備良好的資訊素養和能力,尤其是項目管理能力,又要熟悉政府業務流程,善於溝通和協調,有較強戰略意識和全局觀念的進階管理人才。具體來講,發達國家認爲政府首席資訊官的核心能力主要應有以下幾方面:

1、戰略思維與規劃能力

在發達國家,政府首席資訊官首先被定位爲一個部門內部的進階管理人員,其宏觀管理能力和戰略思維能力至關重要。首席資訊官在瞭解資訊技術及其發展趨勢的同時,更要是個行政專家和決策者,在這樣的雙重背景下,他纔有可能站在部門改革的戰略高度上做好資訊化發展的規劃和決策,從而使資訊技術能爲組織目標的實現發揮有力的促進作用。同時,首席資訊官也不只把視線集中在技術管理層面,更注重宏觀管理。

2、有效溝通能力

在發達國家,溝通往往是佔據首席資訊官時間最多的工作,與業務部門密切溝通才能確保IT部門不再是關門做規劃,才能真正滿足業務需求;與部門首腦及主要領導溝通才能確保組織對IT建設提供足夠的支援;與IT團隊溝通才能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3、業務能力

一般而言,業務能力是發達國家對首席資訊官的基本要求,它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瞭解資訊技術及發展趨勢,電子政務歸根到底還是資訊技術的一種應用,首席資訊官良好的資訊素養和能力是部門內整個IT團隊高素質、高效率的有力保障,也是整個組織資訊化能力的典型代表。二是熟悉本部門政務運作流程和規則,電子政務要解決的最根本問題是政務問題,因此,首席資訊官對政務流程的熟悉程度是能否做好本職工作的關鍵要素。

(四)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管理模式

在大多數發達國家,政府首席資訊官並不是一個孤立的職位和個人行爲,而是圍繞着首席資訊官有一套完備的管理體系。歸納起來,發達國家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管理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組織架構

一般來說,在發達國家,其政府首席資訊官都有嚴密的組織體系,並將其作爲電子政務建設的管理和執行機構。其中,美國的政府首席資訊官組織體系最具代表性。圖2是美國聯邦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組織架構圖。

圖2 美國聯邦政府首席資訊官組織架構圖

其中,總統管理委員會是美國電子政務建設的最高領導機構,聯邦管理和預算辦公室是其執行機構。下設首席資訊官公辦室,主任是由總統任命的聯邦首席資訊官,負責整個聯邦政府的資訊資源管理。首席資訊官委員會由聯邦政府各部門的正副首席資訊官組成,其首腦是聯邦管理和預算辦公室的副主任,負責指導、建議、評估首席資訊官的工作。

事實上,發達國家都非常重視政府首席資訊官組織體系的建立,英國、日本也在電子政務領導和決策機構下設定了負責執行的首席資訊官職位和負責協調的首席資訊官理事會等。發達國家在體系建設方面主要有三點經驗可供借鑑:一是統一設定,層級分明;二是責任關係簡單明確,各司其職;三是結構設定富於彈性,協調聯動機制健全。實踐證明,嚴密而統一的組織架構對於整個政府的資訊化建設具有重要的組織保障作用,它使發達國家的電子政務建設普遍呈現出有序、協調的發展態勢。

2、政府首席資訊官的工作方式

發達國家在普遍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政府首席資訊官組織架構的基礎上,又建立了相應的工作機制,以保證對本部門電子政務的有效管理。一般來講,主要有以下幾種比較通用的工作方式:

(1)定期彙報。一般而言,在發達國家,各部門的政府首席資訊官都要直接向本部門的首腦做定期彙報。透過彙報,及時向部門首腦提供部門資訊化進展的資訊和相關建議,以便取得領導的支援。例如,美國聯邦政府首席資訊官要定期向OMB的副主任彙報,OMB的副主任再向主任彙報,主任再定期向總統彙報。透過建立這種鏈條式的彙報機制,有助於使高層領導及時瞭解本部門的資訊化進程及存在問題,從而爲領導決策提供依據和支援。

(2)制定規劃。在美國,聯邦首席資訊官負責制定整個聯邦政府的資訊化發展規劃,而各個部門也必須相應制定本部門的《資訊資源管理戰略規劃》,並且每年滾動進行。該規劃主要包括網絡建設規劃、資訊收集規劃、重要資訊系統規劃等內容,提出每年和五年的目標以及對資源的要求。在發達國家,制定資訊化發展規劃通常是首席資訊官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僅爲本部門的資訊化發展提供了方向,同時也爲有效評估首席資訊官及部門資訊化的工作提供了依據。

(3)項目管理。發達國家的電子政務建設大多以項目爲單位,採用外包的方式開展,這就要求政府要有很強的項目管理能力,以保證項目預定目標的實現。因此,發達國家政府首席資訊官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進行電子政務項目管理,主要是評估項目的進程和效果,加強業務部門與外包商之間的溝通,使需求能夠得到全面理解和體現。

(4)定期溝通交流。美國政府非常重視政府各部門首席資訊官之間的交流和溝通,先是設立了“首席資訊官理事會”(),由各部門的政府首席資訊官組成,負責指導和協調執行機構中與資訊技術和資訊資源管理有關的活動。這種溝通機制加強了政府各部門首席資訊官的交流與合作,不僅有利於相互學習借鑑,更有利於電子政務的整體協調發展。其後,美國又有意識地加強了聯邦政府與州政府的合作和交流,制定了首席資訊官定期交流制度。

3、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管理制度

(1)任用。美國聯邦政府首席資訊官的任用條件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例如,在《資訊技術管理改革法》中詳細規定了對聯邦政府首席資訊官的任用:①經諮商國會參議院並取得同意後,由美國總統任命;②必須具備經確認的、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的、具有在管理及資訊資源管理方面的知識、技能和經驗。其任職資格應從與資訊資源管理有關的教育、工作經驗以及專業活動等多方面考慮;③美國首席資訊官爲美國首席資訊官辦公室(該辦公室隸屬於美國管理和預算委員會)的負責人。同時,該法還規定在聯邦政府各部門均應設立首席資訊官制度,部門首席資訊官一般由該部門第一副手擔任,並由該部門行政首長任命。[1]

(2)考覈與激勵。美國聯邦政府首席資訊官由OMB的首腦直接領導,是該首腦有關政府資訊資源管理的首席顧問。因此,首席資訊官的權責也是由OMB的首腦確定的,並受其指導和管理。在實踐中,OMB設計出了一系列的方法來加強對聯邦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管理和考覈,以激勵其更加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例如,OMB向聯邦政府各部門發放電子政務記分卡,根據已確定的評估指標進行評分,並且每季度重新載入一次。這些標準包括:是否將大部分資訊技術開支放在需要優先執行的現代化實現項目上;是否已按照預定的成本/時間表/執行目標來實施重大資訊技術項目,浮動的範圍控制在10%之內;重大的資訊技術系統是否已透過權威認證、認可或者以其他方式被授權證明具有充分的安全性;電子政務項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並能夠創造利潤(如降低成本、縮短響應時間、減少負擔、提高公衆服務質量等),等等。透過這些評估的指標和方法,可以非常直觀地顯示出首席資訊官的工作效果,並據此進行相應的獎勵或改進。

(3)培訓。發達國家普遍都很重視政府首席資訊官素質和能力的培養。爲了確保政府首席資訊官能夠具備所要求的素質能力,美國聯邦政府組織政府、院校和產業界的專家制定了培養首席資訊官相關能力的知識體系,並由各政府機構、大專院校組織力量,編寫教材、整理典型案例和最佳實踐,組織對首席資訊官的培訓,保證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能力能夠完成規定的崗位職責。[2]例如,美國國家國防大學資訊資源管理學院所開辦的首席資訊官短期培訓班,就是由美國國防部授權的首席資訊官認證項目,主要用於培養聯邦政府首席資訊官所應具備的能力。其主要的教學方法是採用研討會的方式,並邀請一些專家參與討論,開研討會時所有學員都要以個人或小組的形式參與討論,與教師進行互動交流。課程結束後,教師透過學員提交的個人或團隊的報告或項目來進行評估。又如,以美國聯邦首席資訊官委員會爲首創建了首席資訊官大學,它主要是一個由幾個大學聯合舉辦的虛擬聯盟,這個聯盟包括卡內基梅隆大學、喬治華盛頓大學、喬治梅森大學、馬里蘭大學等。這些大學所提供的首席資訊官培訓項目都是美國聯邦首席資訊官委員會所認可的首席資訊官應掌握的核心能力。各大學的首席資訊官項目往往由多個相關學院共同授課或設計實踐項目,比如卡內基梅隆大學的首席資訊官研究項目,是由軟件工程學院、計算機科學技術學院、國家政策和管理學院、資訊系統工程中心、社會和組織系統的計算分析中心和電子商務學院等機構來共同完成的。[3]透過這些專業化的、針對性強的課程設計和培訓,美國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知識體系得到了很均衡的發展和提高。

三、我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建設的需求和現狀

發達國家電子政務建設的實踐表明,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是當前世界各國發展電子政務的基本保障制度。但對於我國來說,政府首席資訊官職位和首席資訊官制度還是個比較陌生的或時髦的概念。就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實際狀況看,一方面,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具有現實必要性和緊迫性。另一方面,儘管目前我國有些地方政府已經設立了政府首席資訊官職位,並在建立首席資訊官制度方面進行了很多有益嘗試,但規範的首席資訊官制度制度也沒有建立。

(一)我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建設的現實需求

1、推動我國電子政務向縱深發展需要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

我國的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特別是自1999年實施“政府上網工程”以來,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到2005年底,我國的政府門戶網站已超過12000個,其中,93%以上的國家部委擁有部門網站,73%以上的地方政府(省、市、縣)擁有門戶網站。基礎數據庫、網絡平臺等方面的建設也已初具規模。以此爲基礎,我國的電子政務建設開始以理性的態度和有序的制度安排向縱深發展。從建設的側重點看,經過辦公自動化和系統內業務聯通的發展階段,開始向協同辦公、整合各類資訊系統等更高層次發展,強調電子政務建設的服務性和實用性。從建設投入的重點看,逐步改變“重硬輕軟”的現象,開始嚮應用軟件、整合資源與業務流程、提高運營服務等方面傾斜。從對政務資訊資源的管理看,正在逐步加大對政務資訊資源管理的重視程度,並開始着手資訊資源的利用和開發。從電子政務的運維模式看,主體開始多元化,由以往單靠政府財政投入轉向以政府投資爲主,兼之以與非政府組織合作。同時,電子政務建設開始嘗試一些的市場化的運作模式和專業的項目管理方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提升電子政務建設的效率和成功率,降低風險和成本,已經成爲國內衆多電子政務建設者們重點思考和着力探索的問題。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的電子政務建設已進入需要統一規劃、統一標準、整合資源的戰略管理階段。新的發展階段,迫切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管理體制與模式,建立首席資訊官制度就是其中的一個必然選擇。發達國家的實踐表明,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對於解決電子政務發展的統一性、協調性和專業化具有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

2、加強政府資訊資源管理與開發利用要求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

隨着世界範圍內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資訊資源已經成爲組織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政府資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紛紛採取各種對策加強政務資訊資源的管理。我國自實施電子政務以來,在政府資訊資源管理方面也取得了相當大的進步,尤其是以四大基礎數據庫爲代表的等一批綜合基礎數據庫的建立和發展,加快了政府資訊資源的數字化、傳輸網絡化、應用集約化的進程,爲政府管理和決策提供了更爲科學、快捷的支援。同時,2005年國家資訊化領導小組發佈了《關於加強資訊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見》,使政務資訊資源管理有了規範性約定。但從總體來看,我國的政府資訊資源管理仍處於初級階段,對資訊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還相當不充分、不到位。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統一的政府資訊資源管理規劃,資訊壟斷問題嚴重。資訊壟斷主要表現在兩方面:政府對社會的資訊壟斷;各級政府之間以及各政府部門之間的資訊壟斷。二是管理模式不科學。我國對資訊資源的管理大多還停留在傳統的、手工階段,缺乏專業化理論和方法的指導,使得資訊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及時性都無法得到有效保障。三是配套措施不到位。資訊資源管理機構不明確,建設、維護資金投入不足,相關法規不完善,數據標準不一致等問題目前都存在。這些問題解決的一個有效途徑就是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由專人對政府的資訊資源進行統一的、專業化的管理和開發利用。而在發達國家,政府建立首席資訊官制度的初衷也是爲了對政務資訊資源進行更爲有效的管理。

3、加強政府資訊化管理人才隊伍建設需要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

毋庸置疑,我國的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發展很快,尤其是政務上網年之後,這種發展態勢尤爲明顯。正因如此,我國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的建設管理任務日益繁重,建設管理者隊伍也日益壯大。這支隊伍主要由如下幾部分人員構成:各級政府資訊化領導與決策機構的人員;各級政府所屬各部門資訊化建設管理機構的人員;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管理人員。

在資訊時代,人才與資訊是兩個重要資源。資訊資源開發的程度在某種意義上依賴於相關人才資源開發的程度。在政府資訊化資源在經濟社會發展所起作用越來越大的今天,建立一套科學的符合我國特色的相關人才管理與開發制度,培養或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管理人才隊伍,進而有效開發政府資訊資源,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相對薄弱。從總體上看,目前對這支隊伍中各部分人員的職責權限、素質能力、管理措施、管理體制等缺乏與我國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建設需要相適應的、清晰、系統、規範的具體制度安排,致使有關部門或機構對優秀的政府資訊化建設人才的吸引力不高。在相應的制度建設過程中,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管理制度建設,具有基礎作用和引領作用。

(二)我國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可行性

儘管目前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但隨着政府資訊和與電子政務建設的不斷髮展,我國對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正在逐步深化,並開始引起理論界的廣泛討論,在實踐領域也開始有所探索,這對於在國家層面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事實上,我國已經具備了一些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基礎性條件和有利因素。

1、發達國家提供了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成熟經驗

電子政務發展較好的國家,幾乎都建立了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從提出這一職位的概念雛形到目前爲止,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在國外已經有了20多年的發展歷史,美國等發達國家在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建設方面已經積累了比較成熟的經驗,尤其是對政府首席資訊官的主要職責、核心素質和能力、管理模式等問題都有比較成熟的實踐。事實上,電子政務建設具有一些普遍的發展規律,如都要經歷大體相同的發展階段,都會遇到一些共性的問題,都會建立一些類似的管理制度,採取一些大體相同的管理方法。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就是其中一種帶有普遍性的電子政務管理制度,尤其是解決電子政務建設中資訊資源管理不到位、資源整合不利、協同發展能力差等問題具有關鍵性作用。因此,我國可以充分發揮後發優勢,借鑑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和做法,在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過程中,縮短週期、提高效率、少走或不走彎路。

2、企業首席資訊官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模式參考

資訊時代的到來,提高了資訊資源的戰略地位,也促成了首席資訊官的誕生和發展,這一發展脈絡在企業界表現得尤爲明顯。就世界範圍來看,企業首席資訊官制度已經成爲一種非常普遍的制度形式,並且已經顯露出明顯的實踐效果,即企業效益和競爭力的飛速提高。在利益驅動下,企業的首席資訊官制度有巨大的生存空間和發展速度,目前,世界排名前500強的企業大都建立了首席資訊官制度。在我國,也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知名企業建立了首席資訊官制度。事實上,企業首席資訊官制度與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有許多相似之處,如他們的核心職責都是制定組織的資訊化規劃與資訊資源管理,核心目標都是爲組織戰略服務、爲組織的效率和競爭優勢服務。因此,我國在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過程中,應充分發揮企業首席資訊官制度的參考和示範作用,充分吸收企業首席資訊官制度建設的經驗。

3、我國一些地方政府已經開始了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的有益嘗試

基於解決電子政務發展的瓶頸問題和提升電子政務競爭力等方面的考慮,我國一些地方政府開始嘗試着建立首席資訊官職位和相關制度。例如,上海市政府1999年啓動首席資訊官制度的試點;江蘇省政府2001年啓動首席資訊官研修制度;廣東省政府2002年明確提出建立資訊主管制度;北京市宣武區政府2003年首次任命的43名處級政府首席資訊官走馬上任,等等。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對首席資訊官的管理模式還進行了探索,有的採用市場化原則來改革部門資訊主管的薪酬體系,有的採用面向社會公開競聘的方式錄用專業的IT人士擔任部門資訊主管,有的還以不同形式授予部門資訊主管以一定的特權,等等。儘管這些實踐帶有很強的地區性,缺乏規範性和系統化,但它在當前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對當地的電子政務發展來說,無疑是一種制度創新,對於我國早日建立統一的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也無疑是一種有益嘗試。

4、在我國現有的政府管理中存在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依據

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我國已經初步具備比較完善的電子政務管理的組織架構,儘管還存在着各個層次的組織與人員責、權、利、能關係沒有理順,定位不清,權威性不足等問題,但在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時,完全可以在已有架構基礎上進行調整、規範,這不僅可以減少制度建設的工作量,還有利於與原有體制的銜接和過渡。二是在我國現行的人才資源管理與開發的制度體系中,有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空間。首先,在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內部設立首席資訊官職位有制度實踐依據。目前,在我國的多數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中,通常會有總會計師來管理資金、總工程師來管理技術和設備、總經濟師來通盤考慮經濟工作,這些職位的設立已經是很成熟的管理實踐。而在資訊時代,政府首席資訊官職位也有與這些職位相同的屬性,主要負責資訊資源管理和其他與資訊技術應用相關的事宜。其次,我國已經建立了公務員管理制度。我國公務員制度1993年建立,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完善,於2005年頒佈了《公務員法》,公務員管理制度是我國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直接制度基礎,《公務員法》規定,我國的公務員分爲三類,即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首席資訊官由於需要一定的任職資格,因此其制度選擇比較適合專業技術類。三是在現行的管理體制中,不論在是橫向還是縱向的管理體制中,都存在某些機構或人員在具體業務管理上地位與權限相對較高的管理模式。

(三)我國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亟待解決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負有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職責的主要有以下三類組織:一是各級資訊化領導小組;二是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資訊化工作辦公室;三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分管資訊化的機構。根據目前對首席資訊官內涵的一般理解,加之與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成熟的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相比較,這三類組織的負責人都不能稱爲嚴格意義上的政府首席資訊官,其中後二者的負責人分別承擔着首席資訊官的部分職責。到目前爲止,我國尚未建立專職的、有權威性的政府首席資訊官職位及其系統、規範的管理制度。本文爲敘述方便,暫且將後二者的負責人稱爲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

從目前我國政府資訊化的發展現狀來看,我國建立首席資訊官制度亟待解決以下幾方面問題:

1、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權責配置不到位

根據政府資訊化發展的需要及各種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必須承擔起領導所在部門制定、審覈政府資訊化發展戰略、方針政策、總體規劃與計劃和相關標準並督促、監管其實施與落實以及其他相關的各項職責,實現政府資訊化建設中的資源共享,促進政府資訊化的科學、協調、健康地發展。要做到這一點,需要以必要的權限配置爲前提條件。但目前,我國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人的權責配置不夠平衡,其具體表現是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權威性不足。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要實現政府資訊化發展的統一性和協調性目標,就必須給予政府首席資訊官以一定的權威性,如美國就以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職責範圍、權限、核心能力、組織體系等問題。另外,還賦予其較高和較特殊的地位,並給予其一定資源配置權力。我國爲提升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的權威性也做了大量努力,如提高資訊化主管部門的級別等,但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的權威性仍然不足。

(1)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專職化程度不高。我國在提升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權威性方面,採取的主要措施是提升有關部門的級別和層次,如在中央層面,由現任國務院總理和常務副總理兼任國家資訊化領導小組的正副職,由現任資訊產業部部長兼任國務院資訊化工作辦公室主任;地方政府多是效仿中央建制,由省級主要領導擔任省級資訊化領導小組組長,由資訊產業廳長兼任省級資訊辦的主任等。這些舉措對於資訊化的整體規劃和協調具有重大作用,但問題是這些領導的專職程度相對較低。而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政府資訊化的最高決策層可以由身兼要職的領導牽頭或參與,但專門負責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資訊化規劃、協調、監督、實施的政府首席資訊官卻是專職的專業人士。

(2)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職責權限缺乏權威性約定。在我國,作爲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的資訊辦的職責往往有明確的規定,並以相對穩定的形式(如行政規章、政府發文等)予以確定,如建設部制定併發布了《建設部資訊化工作管理辦法》,甘肅省下發了《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資訊化工作辦公室職責的通知》,等等。但對於機構內部的領導者——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職責、權限、能力等卻缺乏統一、規範、明確的約定,即使有相關規定,也缺乏權威性保障,法律層面不高。這直接導致了政府首席資訊官責、權、利、能等關係的模糊和不確定,使政府資訊化管理工作難以有效開展。

(3)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職責履行缺乏有效保障。首先,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協調政府資訊化進程中各部門的關係是資訊化主管部門的重要工作之一,但在我國現行的政府資訊化管理制度中,卻缺乏類似發達國家政府首席資訊官委員會、首席資訊官交互任職之類的交流協調機制。其次,缺乏有效的戰略、規劃、政策實施或項目監管的控制手段。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是監控資訊化規劃和項目的實施,而目前我國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的監控能力非常有限,主要是透過項目監理來保障項目實施效果,缺乏更爲有效的項目績效評估和控制手段。

2、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核心能力不足

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核心能力不足是我國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又一大障礙。在我國,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無法有效行使資訊資源管理、資訊化建設的規劃與協調等職責的重要原因,除了缺乏明確的職責約定、沒有配置相應的職責權限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由於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缺乏足夠的能力來履行其職責。其主要表現是有關人員的技術素質與能力、政務素質與能力、管理素質與能力的複合程度不高,即存在素質與能力缺項。導致其能力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我國對政府首席資訊官應具備的核心能力的認識存在偏差。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政府首席資訊官最應具備三種核心能力:戰略思維和管理能力、協調能力、對業務流程的管理能力,而對資訊技術只要求瞭解現狀及其最新發展趨勢。與之相比,我國在此方面的認知顯然是捨本逐末的,往往忽略了首席資訊官最應具備的戰略決策和協調能力。

其次,我國對政府首席資訊官應具備的核心能力及其知識體系缺乏系統研究,缺乏相對統一的標準。

最後,我國尚未建立起對政府首席資訊官的培養體系。在國外,首席資訊官作爲一種進階管理人才,與CEO、CFO一樣都要根據專業化的知識體系進行專門培養,有的國家甚至要求取得相應的資格後才能擔任。而在我國,雖然在市場機制的驅動下,出現一些社會性機構開始對企業首席資訊官進行培訓的探索,但尚未形成完整的知識體系和有效的培養模式。

3、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管理制度缺乏特色

目前,針對各級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管理,均適用於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管理制度。但事實上,政府首席資訊官是公務員隊伍中的一類特殊羣體,是具有很強專業技術背景的政府資訊化的高層管理者,因此對這一羣體的管理無法完全沿襲已有的管理制度。要科學有效地對這一羣體進行管理,除了遵從公務員管理的一般規定外,應制定相應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制度。儘管目前我國有些地方對專業性較強的某些公務員崗位實行了聘任制,有些地方也開始嘗試設立首席資訊官職位並制定了一些管理措施,但總的來說,我國具有其獨特屬性的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還存在明顯的缺失。

(1)選拔任用制度缺乏特色。一是人員選拔的社會開放程度不高。我國目前對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選拔任用主要包括組織委任、競爭上崗和公開招聘等三種方式。在政府層面,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基本上採取委任方式任用,而在政府部門內部,主要透過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產生,其中競爭上崗者佔絕大部分。二是人員選拔缺乏科學、合理、明確、統一的任職資格條件規定。如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過程中,一方面,有關部門提出的任職條件只是籠統地包括政治條件、年齡、計算機技能、管理能力等;另一方面,選拔考試也很不規範,缺乏科學、統一的素質與能力判斷標準。三是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方式與其他公務員差別不大,一旦任用,就很少向社會流動。

(2)考覈制度缺乏特色。目前,我國對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考覈主要是按照公務員的考覈標準進行的,即從德、能、勤、績、廉等五個方面進行考覈。這種考覈模式對於專業技術性和管理性都很強的複合型人才——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來講,明顯缺乏專業性和針對性。另外,我國當前尤其缺乏對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工作績效考覈,主要是缺乏專業化、針對性強的考覈體系和標準。

(3)薪酬制度缺乏特色。我國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薪酬基本是走公務員的薪酬系列,其薪酬水平遠遠低於在IT領域供職的同等素質與能力人員或在企事業單位擔任首席資訊官人員的薪酬水平。另外,到目前爲止,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薪酬還沒有科學合理地與工作績效掛鉤,其薪酬構成缺乏必要的激勵作用。

(4)培養制度缺乏特色。目前,我國亟待建立包括學歷教育、在職培訓、資格認證等內容的政府首席資訊官培養制度。首先,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政府首席資訊官的學歷教育和相關專業,通常是在電子政務專業中涉及相關內容,師資力量和研究基礎都相當薄弱。其次,目前在我國的公務員培訓體系中對政府資訊化管理人員的培訓不充分,一些資訊化方面的行業協會、研究部門、培訓公司等機構開展的包括政府資訊化管理人員在內的培訓工作,也多是採取短期研修班+結業證書的方式,因此,從總體上講,對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培訓缺乏統一的、專業性強的權威性規定。

(5)退出制度缺乏特色。由於其素質與能力構成的特殊性以及保持政府資訊化高水平發展的客觀需要,要求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在退出機制的建設方面要有其靈活性和開放性,尤其是與IT行業同等素質與能力的人員、企事業單位同等身份的人員有一定的互動性和交流性,即在制度設計方面要使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與社會其他領域有暢通的交流渠道。而目前我國在這方面的制度設計不到位。

4、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的管理體制混亂

目前,我國政府資訊化建設的組織機構大體如下圖所示。從圖中可以看出,我國當前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的組織體系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

(1)組織機構設定層級不一。我國在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方面主要有三個國家層面的重要機構:一個是國家資訊化領導小組,總理任組長。二是正部級的國務院資訊化辦公室,是國家資訊化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三是國家資訊化諮詢委員會。其中,前兩個機構是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領導和決策機構,後者則主要是爲領導小組提供重要的諮詢和建議。與之相對應,很多地方政府也都在省市政府內建立本級的資訊化領導小組和資訊化辦公室。在這個框架內,政府各部門相應設立了電子政務的管理機構。在中央政府的各部委中,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有的由一個司局負責,有的由辦公廳負責;在辦公廳負責的情況下,有的成立了電子政務處,有的則由其他處主管。在地方政府,情況也較爲複雜,有的與資訊產業廳合署辦公,有的則由資訊產業廳的一個處負責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工作。

圖3 我國政府資訊化建設的組織機構

(2)縱向的組織體系和責任關係不清。從圖中可以看出,無論中央還是地方政府,在縱向上,都缺少資源共享和政務協同等方面的責任關係。例如,在省級政府中,資訊化最高決策機構是資訊化領導小組,省資訊化工作辦公室是其辦事機構,但資訊辦又通常設在資訊產業廳或其下屬的資訊化推進處,這就使資訊辦要受資訊化領導小組與資訊產業廳的雙重領導,責任關係不明確。另外,省級政府與其下級政府在資訊化建設方面也缺乏有制約性的責任關係,多是在規劃方面的指導,而在人、財、物等資源配置方面協調無力。在這種層級關係不清的狀態下,出現各自爲政、良莠不齊的政府資訊化建設局面也就在所難免。

(3)橫向的協調機制不健全。橫向交流不足一直是我國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其具體表現有三:一是同級政府各委辦局之間的資訊辦缺乏業務交流和溝通。對涉及多個部門協同的電子政務項目,缺少協同聯動機制;對電子政務建設的共性和難點問題,缺少交流溝通機制。二是同級政府各委辦局資訊化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人之間缺乏交流任職機制,而這是歐美國家普遍採用的機制。三是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與外界的交流渠道不暢:從企事業單位選聘來擔任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的數量有限;政府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人由政府向社會流動的比例也不高。

四、我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建設構想

在目前形勢下,我國要更好地實現政府資訊化,促進電子政務建設的健康發展,亟須解決整體規劃、資源共享、協同發展等一系列問題。綜觀各國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發展的實踐,建立首席資訊官制度,是解決上述問題比較通行和成熟的做法。“世界上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確立了政府首席資訊官(CIO)制度。[1]” 目前,在我國已經具有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良好基礎:在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管理領域,已經具有首席資訊官制度萌芽或雛形;在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結構中、在人事人才管理制度體系中,具有建立首席資訊官制度的構架模式和發展空間;我國企業界已經開始實行首席資訊官制度,在我國電子政務領域也已經聚集了一支具有良好素質的管理者隊伍。

在我國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不僅要直接涉及到公共部門人力資源開發的制度創新,也涉及到現行行政體制和電子政務管理體制的變革,因此,在建設首席資訊官制度的過程中,要堅持如下幾個原則:一是從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的實際水平和發展的需要出發,切實解決電子政務實踐中遇到的諸多現實問題並具有一定的未來適應性。二是充分考慮到我國的政治與行政傳統,從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和公共部門人力資源開發的發展實際出發,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公共部門人力資源開發制度改革的層面上進行系統考慮和整體謀劃。三是要尊重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建設的一般規律,吸收借鑑國際上和其他領域首席資訊官制度建設的經驗教訓。

(一)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職責與能力要求

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建設的基礎工作之一是明確政府首席資訊官在政府中的職責定位,並在此基礎上合理構建其素質能力框架。

1、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組織地位

電子政務是政府資訊化的表現形式,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爲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2006年年中,溫家寶總理在對全國電子政務工作座談會的批示中又重申了這一思想:“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爲公衆參與經濟社會活動創造條件”。[2]電子政務的這種功能定位賦予負責電子政務建設的政府官員——政府首席資訊官及其領導下的政府資訊主管部門在政府序列中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因此,我國政府資訊化建設在經過“一把手”工程的發展階段之後,在今後的制度安排中,政府首席資訊官不僅要具有特殊地位和身份,要參加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的決策,同時還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源配置權,保證電子政務建設和政府資訊化的良好效果。

2、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職責

政府首席資訊官在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的建設與發展過程中,承擔多項職責,其中,有些職責具有核心地位。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和我國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的實際狀況,在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發展過程中,我國的政府首席資訊官必須承擔起如下幾項重要職責:

(1)負責組織貫徹上級政府或部門的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制定國家或地區、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資訊化和電子政務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審覈下級政府、本級政府各部門與各行業或本系統下級機構資訊化與電子政務的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

(2)組織制定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的政策法規、規章制度和相關標準。

(3)負責組織、監管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發展戰略規劃、計劃的落實與實施。在一級政府層次,這項職責主要透過負責組織制定或審覈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項目方案、組織推動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技術與產品的開發、組織推動並監管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實施、組織監管電子政務系統的執行與維護等途徑來實現。

(4)向上一級政府首席資訊官彙報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的進展情況,爲其提供有關決策支援。指導或領導下一級首席資訊官的業務工作。

(5)負責或參與制定首席資訊官或下一級首席資訊官的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如負責安排本級政府所屬部門或本系統(垂直管理部門)下級部門首席資訊官的職位交流,參與其工作考覈等。

(6)負責提升責任區域內政府或部門甚至行業推進政府資訊化、實施電子政務的能力,主要包括在對政府資訊化推進能力與電子政務實施能力進行分析與評估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改進計劃,並推動改進計劃的實施與落實。

(7)參與責任區域內的公共管理與服務的改革決策。

從我國現行的電子政務管理與實施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能配置情況來看,上述職責很多都已經存在,並分別由政府和部門內部主管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的有關領導行使。由此可見,我國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職責體系時,難點不在於界定職責範圍,而是如何保證這些職責得到有效行使與落實。

3、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能力與素質

政府首席資訊官履行好職責的關鍵在於具備相應的素質和能力。總的來說,政府首席資訊官應當是懂管理與技術的進階複合型人才,並且管理能力比技術能力更爲重要。具體而言,我國政府首席資訊官主要應具備以下幾方面核心能力和素質:

(1)宏觀管理與戰略管理能力。作爲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的決策參與者,政府首席資訊官必須具有把握全局和戰略思維能力,真正承擔起制定與實施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建設政策法規和戰略規劃的職責。

(2)分析與判斷能力。保持良好的職業敏感度,在瞭解電子技術和資訊管理知識與技能的同時,把握其發展動向;在熟悉公共管理與服務業務流程的同時,把握政府改革發展趨勢;在領導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實踐的同時,把握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的發展脈絡,爲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的理性發展提供保證。

(3)協調與溝通能力。由於政府資訊化與電子政務建設要滿足統一規劃、資源整合、協同作業等方面的需求,政府首席資訊官必須具備較強的溝通與協調能力,在組織內部,要保持與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決策層、建設者即各職能部門和IT工作團隊等方面的良好溝通,在組織外部,要保持與電子政務的社會服務對象、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項目合作對象的良好溝通。

(4)業務組織與管理能力。一是確定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建設的基本理念,組織設計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基本流程與架構,努力實現電子與政務的良好匹配與融合、資訊資源的有效整合與開發利用、電子政務管理與服務的協調統一。二是領導、指導(審覈)或組織實施規範的項目管理。三是監管辦公自動化與電子政務系統的執行與維護。四是提出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發展的趨勢分析與改革建議,並負責領導、指導和組織改革的具體實施。

需要強調的指出的是,資訊技術能力並不能成爲政府首席資訊官應具備的核心能力,而只是一項基本的能力和素質要求。另外,不同層級的政府和部門對其首席資訊官的素質和能力要求是有所不同的。一般而言,越是高層政府和部門的首席資訊官,對其戰略思維和協調統籌的能力要求就越高,而越是基層政府和部門的首席資訊官,則會對其項目管理的能力要求高些。

(二)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管理制度

政府首席資訊官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其選拔任用、考覈、培訓、薪酬、退出等多項制度。建立這些管理制度,一方面要以發達國家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管理制度和企業的首席資訊官制度爲參照,同時,也必須符合我國現行的人事人才管理制度的一般精神和原則,與現行的人事人才管理體系有制度接口。

1、政府首席資訊官的選拔任用

與其他進階公務員相比,政府首席資訊官的選拔任用應主要具有三個方面的特色:

(1)政府首席資訊官採用資格(資質)准入模式。制定各級政府首席資訊官的執業資格標準,凡是擔任政府首席資訊官的公務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資格。作爲一種過渡方式,在推行任職資格的初期,可採用經歷替代方式。

(2)可採取競爭上崗和麪向社會公開招聘的方式選拔政府首席資訊官。下一個層級的政府首席資訊官可以透過競爭上崗的方式參加上一層級的首席資訊官的選拔,而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首席資訊官或其他具有擔任政府首席資訊官資格者則要透過公開選拔的方式競爭政府首席資訊官職位。

(3)政府首席資訊官應採用聘任制,實行合同管理。其任期、職責、權力義務、考覈標準、薪酬待遇等都要透過聘任合同進行嚴格明確的約定。

(4)政府首席資訊官的選拔任用主體依從現行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

資格准入有利於保證政府首席資訊官職位的專業化,公開招聘和合同管理有利於增加政府首席資訊官管理的靈活性,保持該職位的基本活力。

2、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考覈

我國政府首席資訊官考覈的維度可依據公務員考覈的有關規定,即考覈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覈工作實績。工作實績考覈指標的確定應以崗位職責爲依據,評估和評價標準應以履行崗位職責的質量和水平爲基礎。具體來講,對政府首席資訊官的業績考覈要重點考慮以下幾方面的情況:

(1)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政策法規建設、發展戰略(計劃)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針對性等方面的情況。

(2)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戰略(計劃)的執行情況,尤其是重大項目的建設與實施情況及其權威認證和認可情況。

(3)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建設的效率與效能情況,尤其是建設項目的可操作性、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服務水平與質量、公衆滿意度的情況。

(4)責任區域內,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管理者與建設者(特別是轄區內首席資訊官的素質)的素質提升情況。

(5)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考覈由選拔任用部門主持,職位交流部門參與。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績效考覈應與日漸成熟的電子政務績效評估建立有機的聯動關係。另外,對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考覈可以分爲平時考覈與定期考覈兩種方式,平時考覈可以主要透過首席資訊官定期彙報、領導不定期檢查、電子政務服務對象的滿意度調查等方式進行。而定期考覈在原則上是一年一次,主要是根據崗位職責設定的考覈標準進行考覈。

3、政府首席資訊官的培訓

爲了保證政府資訊化和電子政務建設的專業化和高效能,政府首席資訊官應建立有效的職業培訓體系。

(1)培訓的內容。選定培訓內容的基本依據是其能力與素質構成,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通用知識與技能的更新。如瞭解資訊通訊技術、公共管理的理論與實踐的最新發展,電子政務理論與實踐、管理理論與實踐的最新發展。二是通用能力的提高。如宏觀管理與戰略管理、分析判斷、溝通與協調等能力的鍛鍊和培養。

(2)培訓的實施。培訓的主要管理主體是公務員管理部門、政府資訊管理部門、首席資訊官自律組織等,其具體實施機構主要是有相應資質的高校、培訓機構等。培訓課程由政府首席資訊官管理機構、公務員管理機構、首席資訊官自律組織和培訓實施機構等部門聯合組織開發。

(3)培訓的方式。培訓可採取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模擬式等多種形式靈活進行。

(4)培訓的時間。培訓時間執行其他專業技術公務員培訓時間的有關規定。

4、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薪酬

當前,首席資訊官在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中屬於稀缺性進階管理人才,其薪酬往往處於整個組織薪酬體系中的較高層級。政府首席資訊官薪酬待遇的確定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其中重點要考慮如下幾種因素:

(1)IT行業或其他領域的同等素質人員的薪酬。

(2)其他組織中首席資訊官的薪酬。

(3)同級別公務員的薪酬。

(4)政府首席資訊官的任用方式、工作職責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其稀缺程度。

一般情況下,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薪酬待遇要遠遠高出同級別的公務員。

5、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獎懲、退出與職業發展

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獎懲,可參照我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例如,如果因個人原因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或沒有達到績效要求,其聘任組織可視其具體情況採取減薪、解聘、賠償一定程度的損失等懲戒措施。而對於履職較好者,可給予物質獎勵、精神獎勵或職業發展方面的獎勵。

政府首席資訊官的退出,以聘任合同爲主要依據,合同期滿,可以續聘也可以離職。續聘或離職除遵從有關法律法規外,主要是以實際工作需要和績效考覈結果爲依據。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首席資訊官的任期應保持一定的穩定性,不宜頻繁更換,合同期限也不應太短。

對其職業發展來說,政府首席資訊官可以透過公開應聘等方式擔任政府部門的其他職位,也可以退出政府領域。

(三)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管理體制

建立高效協調的管理體制是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制度建設過程中,我國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管理體制應着力解決好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組織體系

我國應借鑑發達國家的經驗,在逐步整合現有的電子政務建設與管理機構的基礎上,建立統一的、層級分明的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組織架構,形成“一把手+首席資訊官”的電子政務管理模式,具體組織架構如下:

圖4 我國政府首席資訊官組織架構設想

其中,國家和省級資訊化決策機構是國家和地方政府資訊化建設的最高決策機構,分別負責制定國家和本省的政府資訊化發展戰略和相應標準、規範。各級資訊化決策機構下設首席資訊官辦公室,其主任爲首席資訊官。這個組織架構可實現政府資訊化的整體化、系統化管理,能夠有效避免各自爲政的工作局面。

2、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責任關係

清晰而有序的責任關係是保證政府首席資訊官管理體制高效執行的重要因素。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責任關係應採取矩陣型結構。依據圖3的組織體系構想,中央政府首席資訊官直接對國家資訊化決策機構首腦負責,向其彙報工作,接受其領導,參與國家政府資訊化決策。省級政府首席資訊官直接對省級資訊化決策機構首腦負責,參與本級政府資訊化決策。同時,上下級政府的首席資訊官、上下級政府所屬部門之間的首席資訊官存在指導或領導與被指導或領導關係。中央政府的首席資訊官負責指導或領導、協調省級政府首席資訊官的工作,負責領導中央各部委首席資訊官的工作,省級首席資訊官負責指導或領導、協調本省內各市縣首席資訊官的工作,領導省直各委辦局首席資訊官的工作。同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首席資訊官向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行政首長負責。下級政府的首席資訊官要向上級政府的首席資訊官、下級政府部門的首席資訊官要向上級部門的首席資訊官彙報工作,執行或落實上級政府或上級部門制定的電子政務和資訊化建設與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戰略規劃。這樣,以此類推,形成一套權責明確、執行有序的政府首席資訊官管理體系。

3、政府首席資訊官的交流機制

政府首席資訊官的交流不僅是促進電子政務協調發展的一個有效途徑,也是保持或提高政府首席資訊官素質與能力的重要手段。政府首席資訊官的交流包括政府首席資訊官與其他組織的首席資訊官以及具有相應資格者之間的職位交流、政府內部首席資訊官職位輪換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工作交流即上下級或同級政府首席資訊官之間的交流兩方面的內容。

(1)政府首席資訊官的社會交流機制。政府首席資訊官與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首席資訊官之間應建立資格互認制度,實現職位交流,這種交流可透過公開招聘的途徑以職位聘任的方式進行;政府首席資訊官在聘用合同期滿後,可自由選擇其職業;具有政府首席資訊官執業資格的人都可以參加政府首席資訊官的公開選拔。

爲了保證電子政務建設的先進性與高效能,政府首席資訊官必須保持資訊通訊技術領域、非政府組織機構之間的交流互動,因此,首席資訊官的選拔任用必須具有高度的開放程度。

(2)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職位輪換機制。職位輪換是實現資源共享、協同行政的有效措施。職位輪換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在人事隸屬關係不變的前提下,一級政府各部門的首席資訊官實行交互任職。各部門的首席資訊官在一定時限內,在本部門工作一段時間,在其他部門工作一段時間,在本部門工作的時間要佔三分之二以上。二是在垂直管理系統或部門,首席資訊官的職位輪換中遵從現行的職位輪換規定。

首席資訊官任職輪轉的安排由本級政府或上級部門(在垂直管理系統)的首席資訊官負責。

(3)政府首席資訊官的聯席會議機制。上級政府首席資訊官定期召開由所管轄區域內下一級政府首席資訊官參加的聯席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交流經驗,討論本地區電子政務建設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相應的決策建議,安排佈置下一步本轄區電子政務發展的相關事宜。

(4)政府首席資訊官的委員會機制。由中央、省、市三級政府的首席資訊官定期召開由各部門首席資訊官參加的委員會議,交流各部門電子政務發展的有關情況,就共同面臨的發展問題進行探討,安排佈置本級政府電子政務發展的相關事宜。

(四)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建設的配套措施

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不論是在公務員管理體系中,還是在電子政務管理體系中都是一種嶄新的制度設計。建立健全相應的基礎制度和配套制度,是其得以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條件。目前,除了要進一步健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制度、聘用制公務員的管理制度之外,還必須建立如下兩個培訓措施:

1、建立政府資訊官的學歷培養體系

參照MBA和MPA的學歷教育模式,在現行高等教育框架體系內,建立政府資訊官的相應培養體系。學歷培養體系構建的基本依據是電子政務管理者與服務者的素質要求。因此,此培養體系是電子政務工程師專業素質的基礎培養框架。

2、建立電子政務工程師的執業資格制度

實行執業資格認證是一種國際通行做法,如律師、醫生、會計等都有相應的執業資格,它是保證和提高某一職業從業人員素質的有效途徑。因此,我國在建立政府首席資訊官制度的同時,也應爲這一專業羣體建立相應的執業資格制度,這種職業資格可稱爲電子政務工程師資格。凡是擔任政府首席資訊官者必須具有一定級別的電子政務工程師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