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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工作管理制度(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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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爲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工作管理制度(精選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工作管理制度(精選7篇)

學校工作管理制度1

爲進一步加強安全教育的管理,由安全管理小組檢查落實,保證教育教學工作順利進行,特別制定以下措施。

一、交通安全教育

1、遵守公路、鐵路交通規則,橫行車行道要走斑馬線,要做到“紅燈停、綠燈行”。

2、不準在馬路上或鐵道線上追逐玩耍,不準穿越車行道和護欄,不準爬車、追車、攔車或拋物擊車。

3、不滿12週歲不準騎自行車上學。

二、水、火、電安全教育

1、無大人陪同不要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玩耍。

2、禁止學生玩煙花、爆竹、火柴、火機等易燃易爆物品。

3、不準隨便按動學校或公共場所的電線、開關、插座。

4、郊遊時不準攜帶火種。

5、學校後勤部門定期檢查、維修、形成制度。

三、課間活動教育

1、禁止學生在校園及走廊上追逐打鬧。

2、禁止推拉、及打架行爲。

3、上、下樓梯靠右走、嚴禁攀越扶手、護欄。

4、到功能室上課、下課均排好隊。

5、低年級小學生沒有老師帶領時不能到跑道邊的沙地、單槓、雙槓及有危險性的地方活動。

四、體育課、活動課安全教育

1、學生上體育課、活動課時要聽從老師的指揮,按規定完成體育動作或活動課內容。

2、學生上體育課、活動課時衣服要寬鬆,不準佩帶小刀、徽章或其它金屬品、要穿運動服。

3、體育、活動課教師上課前要檢查設施場地是否安全,教師要加強運動技術指導和安全保護工作。

五、勞動安全教育

1、合理安排學生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但不要讓體弱多病的學生參加過重的體力勞動。

2、不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注意不用溼手、溼布觸摸、擦拭電器、開關、電線。

3、勞動時應小心細緻、搬放物品時應擡穩放牢。

4、在擦拭門、窗、風扇、光管時要注意安全。

5、要讓學生注意絕對不能從高空拋物。

6、勞技課、教師應在上專業課前講述與有關專業相關的安全知識教育。

7、勞技課場所有規章制度、安全措施、如保健箱等。

六、校外活動教育

1、組織學生集體參加校外活動,一定要按程序逐級上報審批,要做到周密計劃、嚴格組織、確保安全。

2、活動時,學生應遵守紀律,聽從指揮,不要私自離隊或到沒有安全保障的地方活動。

學校工作管理制度2

爲加強對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證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對師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妥善處理學校各類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管理體制。學校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的主要負責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學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工作業績考覈的重要內容,並實行“一票否決”制。

三、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爲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安排教學課時,並針對不同年齡學生的特點,進行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安全教育,增長安全知識,增強安全意識。定期開展安全檢查,排查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並對本校無力解決的問題如實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政府。

四、做好學生集體活動的安全防範工作。建立學生集體活動報告制度,切實落實學生集體活動安全責任制。冬(夏)令營和春(秋)遊等活動要事先制定活動方案(必須包含安全措施),經批准後進行。堅持“誰組織,誰負責;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嚴禁組織中小學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商業性活動。

五、重視學生心理衛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導,教育學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學士集體用餐監督管理辦法》,切實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自覺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監督。

七、要隨時掌握當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飲水污染的情況,採取切實有效的預防措施,杜絕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發生。

八、教學、科研、生產中領取使用危險物品必須建立嚴格規範的管理制度。教學中使用危險物品應由實驗室相關人員領取,在教師指導下分發給學生。

九、做好校園內治安保衛工作,建立專羣結合,人員防範和技術防範相結合的綜合治安工作管理體系,加強門衛和巡邏制度。

十、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中,應遵守學校的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校園的安全與衛生。在公共場所要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十一、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安全事故時,在場師生員工在進行防衛、救助的同時,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在校園內的,學校應迅速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輕傷害和損失。

學校工作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學校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全力維護教學秩序的穩定,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政府和上級部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屬深圳市沙頭角中學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爲,由學校安全辦公室、有關職能部門查實後報請學校處理。

第四條學校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實行安全保衛責任制。校長負責對全校安全保衛工作統一領導,安全辦公室依律對全校安全保衛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各行政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內部安全保衛責任人,負責本部門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第五條學院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制度,落實各項安全保衛防範措施;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內部發生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爲,調解內部糾紛,維護正常秩序;

(三)加強安全保衛資訊收集工作,及時向公安保衛部門報告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不安定苗頭、事端;

(四)保護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協助公安保衛部門做好案件偵察、事故處理等工作;

(五)幫助教育有違法行爲或輕微犯罪行爲的人員,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監督、考察、教育被判處管制、被剝奪了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監外執行和依法保外就醫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監視居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和勞動教養所外執行人員;

(六)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管理暫住人口和其它外來人員;

(七)完成政府、上級部門規定和佈置的其它安全保衛任務。

第六條學校安全辦公室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內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並明確學校內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一)門衛、值班、巡邏制度;

(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三)涉密的檔案、圖紙、檔案、資料等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鑑、財務資料和票據、現金、貴重物品、重要設備和物資等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衛管理制度;

(六)教室、實驗室、學生公寓、食堂、運動嘗圖書館、集會場所等公共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保衛工作監督檢查、考覈及獎懲制度;

(八)突發公共事件的消息傳遞制度;

(九)主辦、承辦大型集體活動申報制度。

第七條學校的要害部門或部位必須安裝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泄密、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安全設施或技術防範裝置,並根據需要組織人員值班護衛。

第八條應定期檢查各項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接到公安保衛部門安全、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後,應在限期內積極完成整改,消除隱患。

第二章處罰

第九條對違反學校安全保衛管理的行爲,視性質、情節、後果和態度,分別給予下列處理或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賠償損失;

(三)行政處分(教職工: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察、開除;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留校試讀、開除);

凡在校外受到執法部門處罰者,學院根據情況進行相應處理;對拒不服從學校處理或處罰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處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部門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整改或採取相應措施的;

(二)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整改或採取相應措施;

(三)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不報告或不及時報告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爲之一的教職員工,視情節輕重,處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擾亂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者;

(二)擾亂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食堂、運動場所等正常秩序不聽勸阻者;

(三)在公共場所或學生宿舍起鬨、砸玻璃、摔瓶子、燃燒公私物品,影響他人工作、學習、休息者;

(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場所攻擊他人者;

(五)在校園道路、籃球場等地踢足球、溜旱冰、練習自行車或進行其他不宜活動而不聽勸阻者;

(六)酗酒鬧事,不服從管理者;

(七)攜帶彈弓或其它器械在校園內打鳥者;

(八)在學生宿舍私自留宿者。

第十二條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爲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教職員工處以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或私自存放爆炸、易燃、劇毒物品者;

(二)僞造各類票據、磁卡、證件等弄虛作假者;

(三)結夥滋事、製造混亂或煽動鬧事,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四)妨礙公安保衛部門或有關人員執行公務,尚未使用暴力、威脅手段者。

第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民權利、損壞公私財物行爲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教職員工處以罰款、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一)打架鬥毆或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後果者;

(二)偷竊、騙娶搶奪公私財物者;

(三)調戲、侮辱婦女或進行其它流氓活動者;

(四)利用語言或傳單、信件、大小字報對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進行攻擊者;

(五)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

(六)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

(七)故意破壞公私財物者;

(八)恐嚇或以其它方式威脅他人安全者。

第十四條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教職員工處以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在易燃易爆場所,違反禁令吸菸或使用明火者;

(二)過失性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者;

(三)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私接電線或違章用電者(違規器具一律沒收);

(四)違反消防管理規定佔用消防通道,埋壓、圈佔消防設施,毀壞或無故耗損消防設施、消防器材、設備或將其挪作它用者;

(五)在校區未經許可動用明火,不聽勸阻者;

(六)有火險隱患,經學校通知後仍不整改者;

(七)發生火災,隱匿不報者;

(八)違反《消防法》其它規定者。

第十五條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教職員工處以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行政處分;學生處警告以上行政處分:

(一)無證件出入校門,不接受批評教育者;

(二)無有關部門證明攜物外出,不聽勸阻者。

學校工作管理制度4

爲了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切實爲廣大師生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學習環境。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現就門衛的安全職責明確如下:

一、門衛負責學生出入的安全工作,加強學生進、出校安全教育,以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範本事,門使之養成良好的安全行爲習慣。

二、嚴把入口關,嚴禁閒雜人員進入學校內,凡校外人員進入校門,須經接待人員同意,並認真作好外來人員的記錄(何時來校、姓名、性別、年齡、尋找對象及出校時間)。

三、嚴把開、關校門的時間。節假日期間,任何人不經領導同意一律不得入校。

四、平時學生因病、因特殊事出校,須由班主任親自送出校門,門衛不許讓學生獨自出校門。

五、家長到校找教師或給學生送東西,門衛不得讓其入內,須和班主任聯繫,由班主任親自接待,也可由門衛在適當時候將東西轉交給學生。

六、門衛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如因擅自離崗而發生安全事故,由門衛負責。

七、對進入學校尋釁滋事者,要堅決予以阻止,並及時與學校領導、派出所聯繫,以確保師生安全。

八、本職責書一式兩份,學校、門衛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即產生法律效力。

學校工作管理制度5

爲加強學校的管理,創設良好育人環境,保障學校和教職工、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中小學學校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以及相關政策法規制定學校門衛制度。

學校門衛制度是對一切進出學校的人員和物質進行有效嚴格管理的制度。包括進出人員證件查驗制度、外來人員入校登記制度、會客制度、車輛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驗制度。

一、進出人員證件查驗制度

1、非學校教職員工進入學校,應主動向學校保衛人員出示證明身份的相關證件。

2、學校門衛工作人員應認真查驗進入學校的外來人員的相關證件,嚴禁不明身份人員進入學校。

3、對拒不出示證件或不能證明其身份的外來人員,學校門衛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學校並做好解釋工作。

4、在上課期間,學生確因特殊情景需出校門時,必須按保衛科制定的規定持有班主任教師簽字同意的請假條,查驗後方可放行並將請假條存檔備查。其它情景一律不準學生外出,遲到的學生必須按要求作好登記後才准許入校。

二、外來人員入校登記制度

1、外來人員進入學校,必須在學校進行登記,經允許後方可進入。

2、對拒不進行登記的外來人員或登記資料與事實不符的,門衛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學校並做好解釋工作。

三、會客制度

1、學校教師在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期間原則上不會客,確因工作需要會客的,外來人員來訪必須經門衛工作人員與被訪人員聯繫,經同意並完成登記後方可入校。

2、學生家長到學校找教師交流或瞭解學生情景時,需由門衛工作人員與被訪人員聯繫,到門衛室確認和登記後准予進入。

3、學生家長要進學校找自我的孩子或其他學生,只能在課間由門衛工作人員與班主任教師聯繫並登記後進入。

四、車輛准入放行制度

1、學校在正常教育教學工作期間,應關掉好校門,嚴禁機動車輛進入學校。

2、上級視察工作或確因工作需要進入學校的車輛,需經學校領導同意後,在門衛工作人員的引導下停放到指定地點,禁止鳴笛,限速行駛,確保師生安全。

五、物品出入查驗制度

1、學校門衛工作人員對進出學校的外來人員攜帶的物品進行登記,對可疑物品要進行查驗,嚴禁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

2、學校門衛工作人員對帶出學校的大宗物品要經有關部門同意並查驗登記後方可放行。

3、學校門衛工作人員要加強對帶入或帶出學校的可疑物品的盤查,確保學校和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

學校工作管理制度6

爲加強學校保安員管理,明確保安員崗位職責,規範保安員日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保安員應忠於職守,遵紀守法,着裝整齊,禮貌執勤,禮貌待人,熱情服務。

二、學校保安員堅持優質服務,自覺維護學校的聲譽。

三、學校保安員必須熟練使用學校的各種消防器材,愛護學校公物。

四、學校保安員要嚴格執行學校的規章制度,尊重領導、師生,服從管理。

五、學校保安員要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工作,維護學校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學校的設備設施安全。保安員要認真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維護學校治安秩序。一旦發現問題或遇突發事件,要迅速作出正確的確定和處理,及時向主管部門和領導報告,防止各種意外發生。

六、學校保安員要準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認真交接值班情景,填寫值班記錄並簽名。

七、學校保安員不在崗位上睡覺、喝酒、吃檳榔,不離崗、脫崗,不在崗位上會客或辦私事。

八、學校保安員要加強校內四周以及各樓層的巡查。

九、對車輛的管理:

(1)本校教職工和家屬的車輛出入,要認真做好登記。

(2)正常上課期間對外來人員必須問清工作單位、姓名及事由後聯繫被訪人,經允許後先登記再請其進入;如遇直接來找校領導的陌生人員,必須與相關領導聯繫確認後才准予入校;如遇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來我校檢查、指導工作,應及時報告校長辦公室或與相關處室聯繫,並指引來訪人員進校,指揮其車輛按要求停放。

(3)其它無關人員及車輛一律不許進入學校。進入學校的車輛要引導其按指定的地方停放,嚴禁其車輛亂停;出入學校的外來車輛(異常是貨車)要嚴格檢查,出校的物品必須經校領導同意(批條)方可放行。

十、被訪人不在學校,要婉言拒絕其進入學校。

十一、學生正常上課期間因事須離校者,要檢視並留存班主任或科任教師簽字的請假條,然後予以放行;否則,值班保安員承擔一切職責。

十二、學校保安員要搞好保安室及周邊衛生,要進取協助學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搬運、張貼等工作。

十三、保安人員有事,必須請假,經同意後才許離校,未經同意或自理崗位者做曠工處理,請假後不按時歸隊的做曠工處理,累計警告三次以上者做自動離隊處理。

十四、保安員不服從管理,頂撞主管人員或校領導,或散佈謠言、惡意中傷他人的;保安員觸犯法律被治安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職責的,直接開除出校。

學校工作管理制度7

一、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1、每年要合理編制學校預算,達到收支預算平衡。

2、嚴格經費收入管理,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

3、堅決不設帳外“小金庫”,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指標。嚴格遵守現金使用規定,不套取,不挪用現金。

4、財政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開支標準,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出,不得虛列虛報。

5、嚴格履行審批、報銷手續,凡購買物品需要預先提出經費審批,專款專用。報銷要有符合規定的手續和憑證。

6、外出人員一定要按指定地點辦事,不準藉機探親、訪友、遊山玩水,發現不正當的旅費,不予報銷。外出丟款由個人承擔。

7、嚴格審查購物單據。對購買物品,要三章俱全,驗收登記入帳,禁止白條子上帳。

8、要及時上好帳,每月終了將記帳憑單裝訂成冊。對手續不完備、支出不合理的單據要予以糾正。

9、教育經費不準外借。財務人員如自行借款要追究責任。

二、教學樓管理與使用制度

1、班主任是教學樓使用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學校要建立檢查制度,落實到人。

2、學校對各班公物實行包乾責任制、財物損壞賠償制,所有樓內財產由學校登記。財產物資正常的損壞由學校及時修理,各班要及時彙報財產物資使用的情況。故意損壞的由當事人按照學校規定賠款後修理。

3、使用人要愛護樓內一切設施,做到:手不摸牆,身不靠牆,腳不踩牆,不在樓內玩球,不把墨水、髒水撒在牆上,不在牆上亂塗、亂畫、亂貼;不準亂敲黑板;不準亂開、亂關日光燈、電視機,不準亂推、亂拉鋁合金門窗,不準踩蹬樓梯扶手。

4、各班的衛生、門窗的開啓、燈、黑板等公物的使用,由值日生專人管理,班主任具體負責財產的使用保管檢查工作。

三、學校物品購買制度

1、採購設備、物品必須根據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務支付能力,本着勤儉節約、優質優價的原則,貨比三家、精心選購。

2、採購設備、物品必須在學校年度財務綜合預算範圍內,經校長許可後方可採購。

3、採購人員購回物品後,必須連同請購單及原始憑證,到後勤辦理登記驗收入庫手續。屬於固定資產的,填寫固定資產驗收入庫單,屬低值易耗品的,填寫低值易耗品驗收入庫單。總務處應嚴格把好驗收關,對於所購物品與請購單計劃不符、所購物品價格明顯不合理或者存在質量問題,應拒絕辦理入庫手續。

4、如違反本制度,財務人員不予辦理報銷手續,如採購中弄虛作假、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將追究經辦人責任。

四、學校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1、根據工作需要,購買辦公用品及雜品。做到有計劃性和適用性。並認真履行審批手續。

2、嚴格按限額進行發放,堅持超支不發、節約留用的原則。

3、除辦公用品及雜品外的其它固定資產均由各部室主要負責人領取,如有丟失、損壞,應及時報告,以便酌情處理。

4、清單所有入庫辦公用品,都必須一一填寫入庫清單。

5、保管員必須清楚地掌握辦公用品庫存情況,經常整理與清掃,必要時要實行防蟲、防腐等保全措施。

五、班級物品管理制度

1、班級物品實行管理責任制,由班主任負責組織領導,檢查督促。

2、班級由班委會指定專人監管班內各種物品的管理工作。

3、班內的物品實行“誰用、誰管、誰負責”的辦法,各種物品做到責任到人。

4、學校由專人對班內物品進行管理,學期初登記數量,簽定責任狀,學期末進行檢查驗收。並把班級物品管理情況做爲考評班任工作業績的條件之一。

5、學校物品必須嚴加愛護,損壞物品必須賠償。具體數額,可視情節實際情況賠償(原則是按成本計算,對有意破壞者可適當賠罰)。

六、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固定資產是國家財產,是保證教育、教學工作,滿足師生生活所必須的物質基礎。學校應加強對固定資產的使用管理,充分發揮其作用。

1、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管用結合,合理調配,物盡其用”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作用。

財產總保管員負責財產明細帳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驗收保管、頒發、調撥、登記、維修工作,定期檢查覈實分管的財產。當分保管員調換時,負責監督交接工作。

財產保管員分管財產、設備的保管、使用、維修,隨時記錄分管財產的變動情況,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學校財產、設備由總務處統一調配使用,專用設備要專管專用,財產設備的使用須有領用、借用、回收手續,努力提高使用效率。

學校教職工調離,必須辦理公物歸還移交手續,經財產總保管員簽字後,學校行政纔可辦理調動手續。

2、資產的帳、冊

財產分保管員應對分管固定資產建立財產登記清冊,記錄所分管財產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價值等。

學校必須做到帳冊記錄齊全,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3、固定資產減少的鑑定、報批

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報損和轉讓,一般經學校負責人批准。房屋、建築物、車輛及單價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的報廢、報損和轉讓,要經過有關部門技術鑑定,經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准後予以覈銷。

固定資產經鑑定不能使用且無使用價值時,應填寫固定資產報損單,經學校負責人批准方能報損,並作相應的帳務處理,申報表一份交會計作記帳憑證。收回的變價款轉入修購基金。

學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七、收費管理制度

1、嚴格收費管理,規範學校收費行爲,樹立教育的良好形象和聲譽。

2、健全收費許可證制度。學校必須在收費前依據有關檔案及時向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申領和變更手續;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嚴格按規定收費,公開學校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八、學校財產管理制度

1、分類編號,登記建賬。根據學校財產種類繁多、規格不一的特點,按照一定的標準,把校產分爲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三大類,固定資產不論是購入、自制、調撥的,在使用前必須進行驗收編號,逐項登記、造表冊。建立固定資產總賬、分類賬及明細賬。做到賬物相符。

2、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用量較大,又要保持一定的庫存數量。

3、購物驗收制度。凡購進貨物,需帶實物和發票經保管員驗收登記簽字,領導審批,出納才能付款,以防弄虛作假。

4、領發登記制度。凡領物必須辦理領物登記手續並簽字,以明責任,防止校產的漏洞和遺失,掌握校產的去向及用途。

5、保管責任制度。各組室需要的辦公用具和必需的工具,學生的課桌凳,玻璃等均應在期初辦理交接手續。把保管責任落實到班組、室及個人。

6、賠償制度。凡是損壞、遺失校產者,決不姑息遷就,一定照價賠償。

7、學校財產主要分爲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時間較長,單位價值較大,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實物形態的物質資料。

認定固定資產的標準一般爲:a、使用時間在1年以上;b、單位價值在50元以上;耐用時間1年以上的成批種類財產(如課桌椅、圖書、錄相帶、錄音帶和磁卡等)。

固定資產的分類一般爲:

(1)房產;

(2)傢俱設備:辦公桌椅、課桌椅、櫃架、實驗桌椅、會議桌椅、沙發、牀鋪等;

(3)教學設備:教學儀器、標本、模型、微機、電教設備等;

(4)圖書(包括聲像資料);

(5)文體設備:體育器材、樂器、服裝等;

(6)炊具器皿;

(7)交通運輸工具:機動和非機動車輛等;

(8)文物陳列品;

(9)醫療器械;

(10)辦公與事務用品:電氣設備、打字機、速印機、複印機、計算器等;

(11)生產勞動設備,指機械和工具等;

(12)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