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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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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保密工作制度

單位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守國家祕密和xx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的企業祕密,維護國家利益和集團公司利益,保障集團公司投資、經營、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祕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遵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企業祕密是關係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安全和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和資訊。

第三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都有維護國家祕密和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責任,集團公司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的義務。

第四條 集團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有關保密工作的規定和要求,不斷加強保密工作,確保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的安全,維護集團公司的利益。

第五條 集團公司保密工作貫徹突出重點、積極防範、內外有別,既確保國家祕密、企業祕密,又便於各項工作開展的方針。

第六條 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在集團公司保密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集團公司保守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的工作,並指導所屬企業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祕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七條 根據集團公司的企業性質和日常工作的特點,集團公司企業祕密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團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重大戰略部署和投資決策、經營中的祕密事項;

(二)集團公司年度計劃、未下達的考覈及評價指標,未公開的財務數據;

(三)集團公司未公開的重大經營決策以及爲決策所提供的資料、數據及其他祕密事項;

(四)有關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重組、兼併、破產、關閉中涉及的祕密事項;

(五)集團公司重要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財務分析及涉及投資項目的其他祕密事項;

(六)歷年投資、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重點科技成果,發明創造的關鍵技術、工藝、參數,重大科研項目的開發規劃等祕密事項;

(七)集團公司重要會議記錄、會議專題報告和重要會議召開之前涉及的祕密事項;

(八)人事檔案、未公佈的人事任免、工資分配、人員獎罰方案等事項;

(九)查處重大違紀、審計等案件所涉及的祕密事項;

(十)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根據省委、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應當保守的祕密事項。

第八條 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國家祕密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

第九條 國家祕密和企業祕密按其性質分爲絕密、機密、祕密三個等級。

第十條 屬於集團公司企業祕密的檔案、資料,應當按規定標明密級。祕密檔案、資料密級和保密期限的確定,由經辦部門或承辦人提出,報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審批。在辦文結束後,交集團公司綜合事務部保密室存檔。

第十一條 已歸檔儲存的檔案、資料的密級,由保密員根據其內容和保密期限,經有關領導批准後,定期進行調整:

(一)凡已批准對外公開或已超過保密期限,不再需要保密的檔案、資料,予以解密;

(二)凡祕密程度已經降低,但仍要在一定範圍或時間內保密的檔案、資料,予以降密;

三)凡隨時間推移,內容需加以保密或限制使用範圍、領域的檔案、資料,予以重定密級。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二條 屬於國家祕密的檔案、資料和其它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使用、複製、儲存和銷燬,應嚴格按國家保密工作的規定和程序處理:

(一)未經原確定密級的單位確認或者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摘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