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總則則
第1條爲鼓勵員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及獎勵先進、選拔賢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指的晉升,是指公司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給予工資的晉級或職務的升遷。
第3條公司員工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成爲被晉升的對象。對員工的晉升應當嚴格要求,公平對待。
第二節分則
第4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都予晉升工資一級;
1.忠於公司,在公司效力5年經上且表現良好者;
2.積極做好本職工作,連續3年成績,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3.業務有突出專長,個人年創利100萬元以上者;
4.連續數次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爲公司採納,併產生重大經濟效益者;
5.非本人責任而爲公司拘回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者;
6.領導有方,所領導的單位連續2年創利200萬元以上或成績顯著者;
7.領導虧損單位扭虧爲盈,經營管理有方者;
8.有其他突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認爲該給予晉級嘉獎者。
對成績特別突出或貢獻特別重大者,可給予晉升二級;同時具備領導才能者,可給予提升行政職務一級。
第5條晉升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人事部審覈;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
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晉升由監察委員會審覈,總經理提名董事會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晉升由監察部審覈,勞動人事部名抒總經理批准。
第6條晉升名單由董事會或總經理髮布,公開表彰。
第7條晉升手續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