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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學生請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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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着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大學學生請假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大學學生請假制度

大學學生請假制度1

一、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驗、實習、勞動、軍訓都要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經請假或超過假期者,一律以曠課論。

二、因病需請病假者,要有醫療單位診斷書。

三、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如有特殊情況,須有證明,經家長同意,方可酌情准假。

四、請假十天以內者(含十天),由院(系)學生工作部門批准,十天以上者,由學校主管部門批准。請假超過一學期的三分之一者按休學或退學處理。

五、請假需本人填寫請假單,經批准後,方能生效。假期已滿不能歸校時,須持證明辦理續假手續。一般不得事後補假。假滿返校後,要及時到學生所在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銷假,逾期不歸且未續假者,院(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應及時瞭解情況並上報學工部。

六、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如發現有欺騙行爲者,要進行批評教育,直至給予紀律處分。

七、凡未經請假離校或超過假期者,按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大學學生請假制度2

爲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嚴格考勤制度,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習慣,減少和避免學生意外事故發生,確保學生圓滿完成學業,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河北經貿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所有在校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院統一組織的.活動,所有活動都應當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學習活動(如上課、實習、勞動、軍訓、學校、院系組織的活動等)時,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學生在假期期滿後,必須按規定的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校的,應按規定辦理續假手續。節假日期滿不能返校者,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學生請假首先應填寫《請假條》,說明請假事由和請假時間,並附有關證明材料(事假者必須有家長的證明,病假者必須有校醫院證明)。請假條須先經輔導員批准,然後按准假權限逐級報有關領導批准,經批准後的《請假條》,由請假學生交輔導員方可離校或不參加學習及活動。請假期滿,學生應持經輔導員簽字(證明返校時間)後的《請假條》辦理銷假手續。

第三條、學生請病假一天以上的,必須經校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方可辦理請病假手續,否則一律按曠課記。如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理手續的,必須在7天內補辦相關手續,手續可委託班委代爲辦理,但須經本人或其監護人簽字。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事假應從嚴掌握,如確實遇到特殊情況方可准假。學生在填寫《請假條》前,須讓其家長與輔導員聯繫並說明情況,銷假時在《請假條》上要有學生家長的簽名。

學生假滿而未能返校時,應履行續假手續,續假應由學生本人及家長電話聯繫其輔導員並說明原因,得到同意後,方可由學生委託其所在班級班委代其辦理,續假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請假和續假的總天數不得超過本學期總天數的三分之一。

請假手續應由學生本人辦理。學生請假地如不在學校,應讓其家長聯繫輔導員且得到批准後,方可委託其所在班級班委代其辦理請假手續。

除特殊情況外,學生不得先休假再補假。

第四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離校應當請假。請病假應當有醫療單位證明,事假應當有家長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由輔導員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的,由系主管領導批准;一週以上兩週以內的由學生工作部批准;兩週以上的,由主管院領導批准。

第五條、下列情況之一者,以曠課論處:

(1)不履行請假手續而離校者;

(2)不按請假制度履行請假手續者;

(3)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校者;

(4)假滿後不銷假者;

(5)假滿後申請續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校者;

(6)請病假沒有醫院證明而不參加學習活動者;

(7)擅自離校而委託他人爲自己請事假者;

(8)事後補假者(確有特殊情況,且持有有效證明經系領導同意者除外);

(9)請假理由與事實不符者。

第六條、學生在雙休日若班級、院系無集體活動,須向輔導員請假後,方可離校。但星期日晚自習前必須返校。

第七條、本制度自20xx年4月28日起執行。

大學學生請假制度3

一、學生必須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學習紀律,積極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活動(包括上課、實驗、教育實習、軍事訓練和生產勞動等)以及院系組織的各種集體活動。

二、學生在參加教學活動和其他規定的活動時,不得早退、遲到和曠課。因病、因事不參加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並經有關領導批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參加者,以曠課論。

三、學生請假應寫書面申請。請病假應持有醫院證明,並由本校醫院籤具意見。請事假要有充分理由,審批必須嚴格掌握。病(事)假在三天內由班主任批准報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副書記備案;三天以上一週內,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黨總支副書記批准,報院系負責領導備案;一週以上兩週以內,由院系負責領導批准,報教務處和學生處備案。學生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兩週。

請假經批准後,時間在一週內的,請假條交—班主任存查,一週以上的交院系辦公室存查。

四、學生假期滿後,應及時向原批准人銷假,需要延長假期者,必須說明理由,申請續假。逾期未辦理續假手續者,超假時間所缺課程按曠課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