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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請假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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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教師請假銷假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教師請假銷假制度

學校教師請假銷假制度 篇1

爲強化學校管理,穩定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確保教育教學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根據《安徽省農村中心學校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無爲縣中小學教職工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和學校《績效考覈和獎勵性津貼分配實施方案》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銷假制度

1、學校嚴格執行作息時間規定,不得隨意調課、停課和放假,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課或放假的,一天內報中心校(鎮)批准,超過一天,報縣教育局批准。

2、事假:教職工因事請假,應先安排好自己的課程,報教導處備案,然後辦理請假手續,寫請假報告,報領導審批後方可離校,到期必須及時回校銷假。每學期一般累計不超過十五天。

(1)常務副校長請事假(或外出辦事)一天以上至一週內,向中心校校長請假;一週以上報請中心校校長同意後,向縣教育局請假、銷假。

(2)副校長及中層幹部一週以內由常務副校長批准;一週以上至一月以內,由學校集體研究同意後,報中心校批准;一月以上報縣教育局批准。

(3)教職工三天內由分管副校長批准;三天以上至一週以內由常務副校長批准;一週以上至一月以內,由學校集體研究批准;超過一個月的,按程序報縣教育局批准。

3、病假:教職工因病請假,需持病歷、就診醫院的建休證明和請假報告,到學校辦理請假手續,在學校決定準假天數後,始得離校;突發性疾病患者可先治療休息,兩天內補辦請假手續。

(1)病假三天內,由分管副校長批准;三天以上至一週由常務副校長批准;一週以上至十五天內由學校集體研究批准;十五天以上至一月內報中心校批准。

(2)凡病假一個月以上的,均須附縣以上醫院病歷、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發票,經學校審查報縣教育局批准。滿一個月後仍需請病假的,必須憑當時病歷發票和醫院建休證明,重新辦理請假手續。

4、婚假:婚假三天,晚婚假二十三天(含節假日),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婚假應儘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間,並事先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

5、喪假:一般三天(須自己直系親屬)。

6、產假:產假九十天(包括產前休假),難產或雙生增假十四天,晚育者增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增假三十天。產假時間與寒暑假重疊的,可按重疊的實際天數的三分之一延長時間。產假期滿因病需繼續休養的,按病假處理。夫妻不在一地的',可給予男方二十天的照顧假。

7、所有人員請假,必須嚴格履行書面報告、審批、銷假等手續,若不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擅離職守的,或請假期滿未經批准仍不上班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8、平時正常考勤期間請病事假,每天扣款6元;長期病事假,按績效考覈辦法規定執行;曠工一天,扣款20元;曠工超過一天,除扣款外,按績效考覈辦法規定執行。擅自離崗一個月(從離崗之日起停發工資),或未經批准續假超假三個月(從超假之日起停發工資),或一年內曠工累計超過60天的,報上級按自動離職處理。

9、較長時間生病或因其他特殊情況無法參加考勤者,須按縣教育局有關檔案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並經校行政會議討論同意方可准假或不參加考勤,其間不享受考勤獎,也不扣款。婚假、產假、喪假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參加考勤不享受考勤獎,亦不扣款。

二、考勤制度

1、全體在編教職工無特殊情況一律參加考勤,按時上、下班,並在上班時間內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考勤實行上下班簽名、記時與隨機督查相結合的辦法,由常務副校長、副校長和教、總兩室主任執行。考勤人員接受教師的監督。

3、考勤時間爲週一至週五,每天具體簽名時間是:上午到校7:00至7:30(班主任和行政人員一律於7:00之前到校);離校:11:00至11:30;下午到校:“預備時間”前;離校:放晚學後。

4、出滿勤學校每月發給40元獎金(從績效工資的獎勵性津貼中支出)。

5、杜絕遲到、早退現象。如有遲到、早退,1小時以內,每20分鐘扣考勤獎1元,超過1小時至半天內作曠工半天處理。遲到者須主動到考勤人員處呈報到校時間並簽名。

6、中途不得離崗,被督查到溜空的,每次扣5元,如不及時返崗作曠工半天處理。

7、杜絕代簽和超前籤現象,一旦發現,每次罰代簽人當月考勤獎5元,並給予批評。

8、按時出席學校各類會議(教師例會一般爲週一下午第三節課,其他會議另行通知)、政治學習、教研活動、監考等校內外集體活動。遲到或早退的每次扣考勤獎2元;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須事先請假並徵得主持人同意後方才離會,否則作曠工處理,每次扣10元。

9、考勤結果一月統計一次並公佈,當月計算出考勤獎,按實獎罰款,每學期末納入教職工獎勵性津貼分配中。

10、學校將考勤情況作詳細記錄,如實載入教師的業務檔案,作爲教職工晉職、晉級、評先、評優等的重要依據。

學校教師請假銷假制度 篇2

爲了加強學生管理,有效預防學生隨意進出校園、隨意不到校上課,防止學生流失,提高鞏固率,降低學生輟學率。根據畢教內傳(2015)4號畢節市教育局內部傳真電報“關於加強學校請假、銷假制度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望遵照執行,出現違反本制度情形的一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學校要嚴格日常學生請假管理,每日每課清查學生到校到班上課情況,對未按時到校到班上課的學生,及時追蹤清查,及時上報,直至有結果爲止。

二、學生請假離開校園的,必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請假申請,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簽字認可後,班主任教師方可簽字同意請假。

三、學生請假離校期間,班主任要隨時與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保持聯繫,隨時掌握學生的動向。

四、請假離校學生屬於留守兒童的,由對口包保教師與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保持聯繫,要確保請假學生離校期間處於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的監護之下,包保教師要隨時掌握請假學生動向。

五、學前班、幼兒園不屬於九年義務教育的範疇,學校要召開好家長會,明確學校和家庭職責,制定好相關制度,簽訂好各類安全責任書,在供餐、接送過程中要有細緻安全的措施和交接手續。

六、有寄宿學生的學校,學生課外時間需離開校園的,必須嚴格請假、銷假制度,嚴禁管理人員未經許可隨意放學生外出,學校要嚴格巡查制度,防止學生不假外出,若發現有不假外出的學生,必須立即報告學校,及時追蹤,直到有結果爲止。學校追蹤無結果的,立即上報相關部門。

七、學生上課期間或在校住宿因病請假的,如沒有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到場,學校應安排班主任教師、寄宿管理人員與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聯繫,同時安排專人及時陪同學生到醫院就診。

八、學生請假期滿,回校上課,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與學校要有交接手續,保證學生按時返校。

九、各學校要實行課間巡查,每節課前清點學生人數,發現學生逃學,及時報告,由班主任及時與監護人或委託監護人聯繫,追蹤學生去向。每天上午、下午第一節課之前清點學生人數,情況要向當天值日教師報告,值日教師嚴格按照市教育局制定的校務日誌填報學生出勤情況。

十、無故曠課達一週以上,具體去向明確,經學校第二週兩次以上勸返未果的,學校填報學生名單報管理中心上報鎮人民政府啓動勸返復學程序,直至有結果爲止。

十一、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學校教師請假銷假制度 篇3

一、學生必須在開學前一天到校,從開學第一天起開始考勤。

二、學生在上課、早操、自習、實習、設計、勞動、軍訓、集體活動等,都實行考勤,因故不參加者必須請假,否則按曠課論處。

三、對學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一切活動(含德育課),以實際佔用學時計算,每天按9學時計,進行考勤。

四、學生請假必須有假條,一日以內由班主任批准;三日內由班主任簽字,系批准報學工期部備案;三日以上系同意,學工處批准,報校領導備案(請假條一律用信紙寫;病假要有醫院醫生簽字的休息證明)。

五、學生假期因病或因急事等不能到校者應在假期前按規定向系或學工處辦理請假手續(用電報、掛號信),返校後必須持久有地方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情證明和病歷或有關證明到學工處銷假,無證明者,按曠課論處。

六、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有效,口頭請假或事後補假一律無效(急病或緊急事件除外),否則按曠課論處,對請事假者應嚴格控制。

七、對病假超過四周者,報學工處、教務部作休學處理,休學以一次爲限。

八、凡屬曠課者按《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及《考勤辦法》執行。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