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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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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菸、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設備的執行情況。檢視執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