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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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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字 

爲做好食品經營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人生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一下制度:

飯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 爲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

權益,保障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索證索要制度是指爲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

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保證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三條 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

格的合法證明檔案,每年覈對一次。

第四條 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者生產加工者索要以下證明食品

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 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誌、商標及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籤審覈證書,報關單、註冊證;

第五條 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食品及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 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省級以上食品安全、無公害食品、綠色食

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呼的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 對實行購銷掛鉤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鉤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

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八條 對索取的票證要建議檔案,並接受市場服務中心和有關執法部門的監督

檢查。

食品退市制度

1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立即停止銷售,採取下架單獨存放,銷燬等措施予以處理,立即通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2食品批發企業對已售出的危害人身健康的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子公示,通知購貨人員立即停止銷售,負責將該食品召回,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

告。

3執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食品包括(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和消費反映已經造成危害後果的食品。

食品安全承諾制度

1 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證其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對出現質量問題的食品依法先行承擔相關責任。

2食品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經營假冒商標、假冒廠名、廠址等食品,,不僞造進貨憑證,守法經營。

3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籤標示的警示標誌,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存放、銷售預包裝食品。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製品,應當符合食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

4 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主動向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病毒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參加工作。

3應當建立建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4從業人員的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便檢查。

5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明不得塗改、過期、筆跡不清無效。

食品自檢制度

1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認真檢查食品合格證明,對儲存、銷售的食品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2經營食品的大型超市,商場應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和食品安全專業管理人員,定期對食品進行自檢或則送檢,提高對銷售食品質量的控制能力。

3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貨自行分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貨自行分裝食品的最小獨立銷售單元包裝上清晰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分裝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

市場開辦者質量責任制度等自律制度

第一條, 爲了規範食品經營活動,加強市場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廣大

消費者購買放心的食品明確市場內各方責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食品市場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必須對入場經營者的資格進

行審覈,明確和落實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質量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經

營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食品是否符合法定

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爲的,

要及時制止並報告所在地工商部門。

第三條, 市場內經營者應儲存場內整潔衛生,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國家、地方

或行業制定的質量衛生標準。

第四條, 市場內經營者均建立健全食品質量責任制度,要嚴格落實食品質量責

任。

第五條, 市場配備專職食品質量監督員負責食品質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場管理辦公室對場內食品質量實施以下監督管理:

第七條,

第八條,

1建立市場內質量安全制度,負責食品質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檢查進場銷售食品的相關憑證,並分類管理。 3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發現場內經營者製售假冒僞劣食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爲,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門查處。 .4建立並指導場內經營者建立食品經營臺帳。 5宣傳落實政府食品質量管理有關規定。 市場管理人員應積極協助清查和處理退出市場的不合格食品。 市場內經營者應雨本市場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退款條款。單位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