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公司行政人事管理,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規範化,以提升企業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行政人事管理包括公文管理、檔案管理、保密原則、印鑑管理、辦公及勞保用品管理、行爲規範管理、人事管理、安全保衛管理、後勤保障管理、獎懲制度等。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xx集團全體員工。
第二章公文管理
第四條公文管理是指收文、檔案製作與發文管理。
第五條公文的簽收。
1、凡外來公文檔案,均由行政人事部認真查收簽字。
2、對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檔案,必須由行政人事部及時附“檔案處理借閱單”後,報送有關領導籤批、審閱。有重要檔案需要向下屬部門傳達時,行政人事部應及時、迅速送到。
3、行政人事部根據批件人指示,將檔案送到承辦部門或個人,並對承辦部門承辦的事項負責催辦。
第六條參加上級相關召開會議帶回的檔案材料應及時交送行政人事部按收交程序處理,不得個人儲存。
第七條公文制發程序。
主辦部門承辦人擬稿,負責人審覈,行政人事部部長核稿,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發,行政人事部負責登記、編號、打印、封發。檔案中涉及到多個部門時,由主辦部門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籤,會籤稿以部門負責人簽字爲準。
第八條行政人事部有權根據國家政策及公司規定對文稿進行修改。內容不實,格式不符的文稿可以退回擬稿部門。
第九條上級下發的檔案應註明機密等級、急緩程度、發放範圍。
第三章檔案管理
第十條歸檔範圍
公司所有公文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
第十一條檔案管理由專人負責,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
第十二條檔案的借閱與索取
1、總經理、副總經理、行政人事部部長借閱可透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直接提檔。
2、公司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時,要經行政人事部批准,並辦理借閱手續;
第十三條檔案的銷燬
1、任何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燬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燬時,由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在專人監督下銷燬。
第四章印信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各種印鑑(除財務印章外)、介紹信均由行政管理部實行登記審批制,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五條日常業務用印,須經行政人事部部長審批,非常務性合同、協議等有關重要檔案用印需總經理簽字、署名後方可蓋章,並留有原件存檔。如違反此規定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第十六條外出辦事需帶公章時,應由總經理簽字批准,行政人事部備案後方可帶出,但至少有兩人攜帶並監督使用。並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否則,出現一切事故後果自負。
第十七條公司印信應嚴格保管,如有失職、差錯、丟失或違章使用,一經發現需追查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八條公司原則上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或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開出,未使用的回來後必須交回。
第五章會議管理
第十九條公司會議主要由辦公會議、業務會議、股東會議或董事會議組成。
第二十條每月初和每月中旬爲公司例會中的最進階會議,就一定時期工作事項做出研究和決策。會議由集團總經理主持,參加人爲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各部門經理等領導班子成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召開一至兩次)
第二十一條公司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每週五下午爲辦公例會日,是爲貫徹落實做出的決議、決定召開的會議。會議由總經理主持,參加人員爲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二十三條公司各部門每週或每天早上開早會,針對前一週或前一天工作進行總結及分析。
第二十四條公司辦公例會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組織。行政人事部應於會前一天將會議的主要內容書面通知參會的全體人員,並在會後24小時之內整理、發佈<會議紀要>。
1、會議紀要的形成與簽發:
①公司辦公例會會議紀要、決議,由行政人事部整理成文。
②行政人事部根據會議內容的需要在限定時間內完成紀要和決議的整理工作。
③會議紀要和決議形成後,參會的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會議紀律
1、與會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會,應提前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2、與會人員不得中途退席,特殊情況經主持人同意方可離開。
3、與會人員在會議期間,不得大聲喧譁,不得來回走動。
4、遲到、中途離席者應輕聲入、出座位,儘量不干擾會議進行。
5、與會人員應坐姿端正,禁止吸菸,禁止交頭接耳開小會。
6、會議期間與會人員要認真聽取會議內容並做好記錄,要關閉手機(或將手機處於振動狀態);會議期間不會客。
7、與會人員應保持會場整潔,不準隨地吐痰,扔紙屑,會議結束後將座椅整理好。最後離開會場者負責關燈、鎖門。
8、與會人員不可無故打斷他人的發言,不可對發言者吹毛求疵。
第六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機密涉及企業及員工的根本利益,全體員工都有保密義務,特別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要注意不能泄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機密包括下列事項:
1、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方向、經營規劃、開發項目及經營決策。
2、公司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3、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4、公司技術開發資料及計算機內的所有資料。
第二十八條嚴禁將公司任何檔案進行抄錄、複製、傳遞出公司(包括利用網絡傳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