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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現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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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會計現金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會計現金管理制度

會計現金管理制度1

一、會計監督是會計的主要職能之一,是保證會計覈算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主要手段。要經常教育引導財務會計人員,提高認識,端正思想,秉公辦事,按照《會計法》和《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以及有關規定,堅決做好會計監督工作。

二、會計監督是每個會計人員的責任並在制定會計人員職責中均應具體、明確地作出規定並定期檢查落實。

三、會計人員在經辦每一項經濟業務時,都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和必要的審批手續,對不合法、不真實、不完整、不清楚、手續不健全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並要求其更正、補充、補辦手續。

四、凡購入物都必須履行審批、採購、驗收入庫、入賬等手續。對不合格的設備、臨近到期藥品、殘次品以及非正當渠道購入的一切物品,或數量、規格、含量、金額不符的,保管員不予驗收,會計不予報銷。

五、經批准外購材料、設備,嚴格按合同辦事。對外地的一切託收要嚴加管理和控制,貨沒到或未到齊,以及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與合同不符的`,應立即提出拒付或部分拒付。

六、財務科長應對藥品、器械、收款處、住院處工作人員加強財務監督,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其財會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七、對於大型設備購置等基本建設項目嚴格計劃管理。超計劃、無計劃、無申報手續自行購置的物品,一律不予付款。

八、對違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現象,要向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無效時,一面執行,一面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對控購商品的購置,要事先申報,未經批准,財務科不予報銷。

會計現金管理制度2

現金管理制度是管理貨幣流通的重要措施,加強對現金管理,也是管好用好教育經費的一個重要環節。爲切實加強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支付教職工個人工資、津貼、福利費、退休金等;支付各種撫卹金、喪葬補助費等;個人的勞務報酬;出差人員差旅費;本市單位之間在轉帳限額以下的小額支付等。

二、庫存現金在銀行覈定的數字以內,一般不超過三天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不得以條抵庫。

三、將收入的現金及時送存銀行,支用現金時從銀行支取,不得坐支現金。

四、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

五、堅持杜絕用轉帳憑證套換現金,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將單位的現金,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等各種違法行爲。

六、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安全。

會計現金管理制度3

一、爲了加強現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結合本醫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醫院及各部門同各企業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凡達到支票起點的,必須透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屬下列範圍的可支付現金。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它專門工作報酬。

3、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5、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6、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結算起點爲1000元)。

三、財務部門現金的存放必須使用保險櫃,並做到鑰匙由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用後及時鎖好。當保管鑰匙的人員有特殊情況請假時,需事先向領導請示,請假獲准後,鑰匙要由部門領導責成專人代管。

四、財務部門要建立健全現金日記帳,每發生一筆現金收(支)都有要及時在“收”、“付”憑證上加蓋“現金收(付)訖章”及收(付)款人名章,及時記帳,逐筆記載現金收支。結出每日餘額,月末做出月結和累計收支發生額。

五、購買物品在100元以下的需借用現金時,由借款人填寫“借款單(現金)”經院長審批後由出納員付款,所借現金必須當日歸還,遇特殊情況當日不能歸還的,財務部門憑“借款單”及時轉帳,不得以白條抵庫。

六、因公外出,包括去外埠採購人員,要將本部門科主任審批意見及簽章的借款憑證交醫院領導審批,然後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去外埠採購人員要先編制採購計劃,否則出納人員不予付款。外埠出差歸來的人員,必須在返回後的三日內報帳。

七、出納員在每日業務終了必須覈對庫存現金和業務週轉金,做到每日現金、帳相符。對超過現金限額的部分及時送存銀行。

八、送交款,提取現金必須保證安全。每次到銀行交大額現金款必須有兩人以上同行,以確保安全。

九、有關現金管理的其他幾項規定:

1、不準超出規定限額範圍使用現金。

2、不準以不符合財會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和業務週轉。

3、不準因私事借用公款,不得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

4、不準私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不準單位之間相互借用現金。

5、不準編造用途套取現金和用轉帳支票套取現金。

6、不準保留帳外公款和私設“小金庫”。

7、財務部門存放現金過夜,不準超過一萬元(待定)。因特殊情況超限,應有主管領導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