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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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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市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市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5篇)

市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時近隆冬,天乾物燥,安全防火進入高度警戒防控階段,市場堅持每天對所有大廳內商戶抽菸現象和不安全用電行爲進行全面的檢查,望各位商戶予以配合和支援,同時要求諸位商戶嚴格遵守市場安全管理制度和簽訂的《防火安全責任書》,在此重申以下管理事項:

1、市場禁菸,如發現商戶個人攤位有菸頭,處以個人100元人民幣罰款。

2、發現在禁菸區或攤位中吸菸者,處以200元罰款;不主動繳納罰款者,罰款單交財務部扣除質保金500元,情節嚴重者逐出市場,不賠償任何損失。

3、如發現顧客在攤位內吸菸或送貨員和顧客交談吸菸不制止者攤主、送貨員各罰200元。

4、嚴禁使用麻花線、脫皮電線、插盤上接插板、一根線上三個接頭以上等不安全用電現象,一經發現,立即沒收,並處罰款200元。

5、不準私拉亂接用電線路和使用和違規電熱器具(熱得快、電暖器、破插盤、電熱扇、取曖器等),發現者沒收違規用品,罰款300元。

6、市場各出入口、通道、配電箱、消防設施前禁止碼放商品、物品,違者罰款100元;擅自損壞市場消防標識者,除照價賠償外,罰款500元。

7、超過本通電線路負荷用電者,導致後果自負,不再重新接電,另行罰款100元。

8、造成火災險情者,處以2000元的罰款,另外賠償損失。

9、嚴禁在市場內經營和存放易燃、易爆、油桶、有毒、有輻射或其他危險性的貨物,發現者除沒收外並處2000元罰款。

10、自覺約束家人、小孩、老人在市場內的安全及其他行爲,特別是交通安全與防火行爲,履行好監護人職責,造成事故者,責任自負,另行罰款300元。

11、市場禁止明火作業、電氣焊作業前要及時向市場保衛部門申請,批准後現場有專人防護、現場配備滅火器材、水或沙子;四級風以上時在室外不準明火作業。

12、時值冬季,請各位商戶及生活區租房朋友們注意防煤氣中毒,使用合格的爐具取暖;市場商戶嚴禁經營不合格的煤爐,一經發現,立即沒收並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

以上管理措施利人利已利發展,望所有商戶朋友、消費者朋友及市場管理人員自覺執行,並相互監督;市場承諾:積極舉報違反安全規定的人員,市場將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市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爲認真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和消防法律、法規、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農貿市場實際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值班人員要忠於職守,認真履行工作任務,切實抓好消防器材的完好和維護保養工作。

二、認真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理論和各種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學習,以及各種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

三、爲及時發現險情,值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值班巡邏,對各種設施進行經常性的隱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四、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應急預案,並認真組織員工和廣大經營戶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進一步提高廣大經營戶“三個能力”。

五、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發生火災積極組織參加補救,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清除,對於安全生產、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並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六、加強市場安全用電管理,疏通消防通道,嚴禁違規用火、用電,凡因管理不嚴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八、值班人員要時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自覺培養良好的責任心,牢固樹立安全生產重於一切的責任感。

市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件,發現其不具備食品經營資格的,禁止其入場經營。

二、透過簽訂合同、責任狀等方式,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及時暫停或者取消入場經營資格;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的行爲,要及時予以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的農業或市場監管等部門。

三、建立市場經營者檔案,記載入場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資訊。

四、建立和完善市場食品、農產品准入、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食品安全資訊公示、不合格食品銷燬等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

五、設定食品資訊公示設施,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行政機關公佈的相關食品安全資訊。

六、建立市場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根據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七、指導督促市場內經營戶做好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臺賬建立工作,落實管理規範要求。

八、根據規定要求,建立市場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配備專職

檢測人員,對上市食品(農產品)進行檢測並及時記錄檢測結果、建立檢測臺賬、公示檢測資訊,對不合格食品(農產品)要及時下櫃,通知農業或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並做好處理記錄。

九、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做好市場內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市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4

第一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集貿市場。

第三條集貿市場的舉辦者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範規定,承擔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市場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保證所生產、加工或經營食品的衛生安全,其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要求

第四條集貿市場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公告。衛生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集貿市場的選址、建築、衛生設施和設備情況;

(二)攤位佈局情況;

(三)集貿市場衛生管理機構和衛生管理員情況;

(四)衛生檢驗設備和人員情況;

(五)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集貿市場的選址和衛生防護距離應符合衛生要求,不得有影響食品衛生的污染源。

第六條集貿市場的建築和設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與食品衛生要求相適應的給排水設施;

(二)採光和照明設施符合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需要;

(三)有防塵、防蠅、防鼠和垃圾收集設施;

(四)市場的地面應當平整結實、易於沖洗、排水通暢。

第七條爲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區域的食品攤位設定要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定攤位,並在不同區域作明顯標示。攤位分區和分類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定;

(二)經營鮮活畜禽、水產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區域隔開,相互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米;

(三)生食品攤位與熟食品攤位分開;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攤位相互分開;

(四)經營餐飲服務應設定在專門區域,並相對集中;周圍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範圍內不得經營鮮活畜禽。

第八條集貿市場應指定一名負責人爲集貿市場食品衛生責任人,負責本規範的貫徹實施;並配備專職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按照本規範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食品和集貿市場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檢查。食品衛生負責人和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

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數量應當與集貿市場食品生產、加工或經營數量相適應。

第九條集貿市場應制定食品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制度的內容應包括以下方面:

(一)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和經營條件審查制度;

(二)對進場食品的檢查和防止假冒僞劣食品進場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四)食品衛生違規處理制度;

(五)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十條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快速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配備的快速檢測設備和人員能夠開展對可疑受農藥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農副產品、食品原料和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

第十一條集貿市場內應當配備衛生保潔人員,保證市場內的環境清潔,維護市場內衛生設施與設備正常使用。

第十二條集貿市場應設立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公示欄,建立食品衛生公示制度,公佈食品衛生檢查、檢測情況,對檢查、檢測不合格的食品及進場經營者應在公示欄公告。

第三章市場舉辦者的食品衛生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市場舉辦者應當做好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工作,維護好市場的設施、設備和環境衛生,對市場所生產、加工和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市場舉辦者應對進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經營條件進行審查,建立進場經營者的衛生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市場舉辦者應當與進場經營者簽訂食品衛生保證協議書,約定違反本規範的責任,加強對進場經營者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第十六條市場舉辦者應對所有進場的食品進行檢查,對可疑受污染的食品進行快速抽樣檢測,禁止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銷售。

第十七條市場舉辦者及其食品衛生管理員應當每天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進行記錄。檢查和記錄的內容有:

(一)是否按本規範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及經營內容與許可範圍是否一致;

(二)經營人員是否按規定接受健康檢查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三)是否根據本規範第二十一條規定落實

進出貨臺賬制度;

(四)禽畜肉類是否經過獸醫衛生檢疫,並查驗檢疫證明與肉類數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進貨是否按本規範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索證;

(六)生產、加工或經營過程是否符合本規範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衛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規範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尤其要對食品加工、經營中使用的原料進行檢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質或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違反市場食品衛生管理制度的行爲。

第十八條市場舉辦者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督促進場經營者及時採取整改措施;對懷疑有本規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及時向當地衛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發現有本規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應立即對該食品採取控制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市場舉辦者應負責處理涉及食品衛生問題的羣衆投訴,主動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進場經營者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行爲,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市場內的`食品衛生違法案件。

第四章對進場經營者的食品衛生要求

第二十條進場經營者按照規定需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其從業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並接受食品衛生知識培訓。

第二十一條進場經營者應建立進出貨臺帳制度,臺帳中應註明所銷售食品的來源、數量、保質期,並定期查驗所銷售食品的保質期限。

第二十二條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定型包裝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進場經營者均必須持有產品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複印件)及產品檢驗合格證或檢驗結果報告單。

顧客需要了解產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的,銷售者必須保證能夠提供。

第二十三條經營定型包裝食品的,所銷售的食品包裝、標識應當真實,符合食品標籤、標識的衛生要求;經營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具有衛生部頒發的該產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第二十四條在集貿市場進行食品現場生產、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地點並具備可封閉的獨立場所。場所的大小應滿足相應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洗滌、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銷售所需要的面積;

(二)具備食品加工、經營所要求的給排水設施和洗滌、加工、冷藏和防蠅、防蟲設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潔衛生,食品容器存放應當設定臺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從業人員必須穿戴潔淨的工作衣、帽上崗,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期間不得佩帶首飾、留長指甲和塗指甲油;

(五)使用新鮮和清潔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劑;

(六)營業場所和周圍地區的環境衛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爲保證食品衛生所必須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五條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製作肉、奶、蛋、魚類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應當燒熟煮透,生熟食品隔離;隔夜熟食品必須徹底加熱後再出售;

(二)散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有清潔外罩或覆蓋物,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三)具備食具清洗、消毒條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裝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條經營鮮活產品應具備能夠保持產品鮮活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禁止生產、加工和經營下列食品或當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過期、變質、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高毒農藥或使用農藥後尚未超過安全間隔期採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質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六)河豚魚、野蘑菇等有毒動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黃鱔、甲魚、烏龜、河蟹、蟛蜞、鰲蝦及死的貝殼類水產品以及醉制或者醃製的生食水產品;

(八)用污穢不潔或者被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裝材料盛裝的食品;

(九)無產地、廠名、生產日期、儲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標識的定型包裝食品和超過儲存期限的食品;

(十)《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的其它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市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

一、防火工作依據“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本着自救的原則,依靠農貿市場內各租戶實行綜合治理,並接受公安消防局的領導和監督。

二、農貿市場的防火管理實行分區、分工負責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三、值班人員要忠於職守,認真履行工作任務,切實抓好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維護保養工作。

四、認真組織員工開展消防知識、理論和各種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以及各種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

五、爲及時發現險情,值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值班巡邏,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章,整改火災隱患,嚴禁將危險品帶入本市場。對各種設施進行經常性的隱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六、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安全應急預案,並認真組織員工和廣大經營戶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進一步提高廣大經營戶學習消防“四個能力”。

七、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發生火災積極組織參加補救,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予以清除,對於安全生產、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安全隱患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並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八、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用電管理,疏通消防通道,嚴禁違規用火、用電,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於良好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過道、樓梯、安全出口)要時刻保持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雜物,不得擅自封閉安全出口,不得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過道和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等設施設備,凡因個人或操作不當造成安全事故的,將依法追究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九、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檔案,消防安全管理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經營管理情況,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十、監督動火作業,動火時必須做到“七不”“四要”、“一清”。

十一、消防設施停水、停電原則上不過夜。特殊原因需要過夜,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及時通知客戶加強防範。

十二、市場內所有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在發現火災後按程序進行處理,情況嚴重難以撲滅的,應及時打“119”電話求救,並協助維持火場秩序,配合對事故進行處理。

十三、租戶應自覺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器設施,嚴禁超負荷使用電器、亂拉電氣線路,嚴禁擅自拆、改、裝電氣設施和用具。

十四、市場管理部門對違章用火、用電、電氣焊或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爲,堅決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十五.嚴禁經營和未經批准而私自貯存煙花炮竹、炸藥、汽油、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各類劇毒物品,嚴禁燃放煙花炮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