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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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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辦法

第一條 爲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

第三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指導全省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設區市房屋徵收部門對縣(市、區)房屋徵收部門實施監督與指導。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實施徵收工作的,應當與徵收實施單位簽訂委託協議,明確委託範圍、權限、期限、工作經費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實行規範化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六條 爲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屬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建設項目,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進行論證;經論證,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房屋徵收範圍並予以公佈。

第七條 房屋徵收範圍公佈後,在徵收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以被徵收房屋爲住所(或經營場所)申請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變更登記;

(三)改變房屋用途;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徵收房屋的具體地址範圍、暫停辦理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管、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

第八條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國土資源、規劃、房管、建設、工商、稅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未經登記的建築認定、處理辦法。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負責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收補償對象及補償方式;

(二)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參考價;

(三)簽約期限;

(四)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差價計算方法;

(五)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標準及週轉用房數量、地點;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七)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徵收人住房保障辦法;

(八)未經產權登記房屋的認定和處理辦法;

(九)其它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論證後的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予以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過半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委託專門機構,透過徵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羣衆意見、專家評議和有關職能部門論證相結合的辦法,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並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決定是否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徵收決定;

(二)徵收部門及委託的徵收實施單位名稱;

(三)徵收補償方案;

(四)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

(五)諮詢地點、監督電話;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四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或者由房屋徵收部門根據徵收補償方案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評估機構應當無償予以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