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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通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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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爲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疫情通報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疫情通報管理制度

疫情通報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第一條

爲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資訊,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衆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管理工作。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準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鼓勵、支援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管理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資訊,不得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

第二章

第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與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爲:

(一)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行政轄區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進行監測、資訊通報與管理;負責收集、覈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資訊和其他資訊資料;設定專門的舉報、諮詢熱線電話,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通報、諮詢和監督;設定專門工作人員蒐集各種來源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資訊。

(二)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和實驗室,負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處理,搜尋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進行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標本的實驗室檢測檢驗及通報。

(三)負責公共衛生資訊網絡維護和管理,疫情資料的通報、分析、利用與反饋;建立監測資訊數據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對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發生的疫情,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通報管理和檢查指導。

(五)負責人員培訓與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情通報和資訊網絡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資訊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訊網絡系統,並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資訊管理平臺、基礎衛生資源數據庫和管理應用軟件,適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專病監測的資訊採集、彙總、分析、通報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任務,具體職責爲:

(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資訊監測通報制度,包括通報卡和總登記簿、疫情收報、覈對、自查、獎懲。

(二)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誌制度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通報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資訊通報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資訊的網絡直接通報。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照規定時限,以最快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通報,並同時報出傳染病通報卡。

通報卡片郵寄信封應當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誌及寫明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工作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標本採樣。

第十一條

流動人員中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通報、處理、疫情登記、統計,由診治地負責。

第十二條

鐵路、交通、民航、廠(場)礦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

第十三條

軍隊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中的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直接通報。

軍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地方就診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供血機構均爲責任通報單位;其執行職務的人員和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均爲責任疫情通報人,必須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疫情通報,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責任通報人在首次診斷傳染病病人後,應立即填寫傳染病通報卡。

傳染病通報卡由錄卡單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條

責任通報單位和責任疫情通報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或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於2小時內將傳染病通報卡透過網絡通報;未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通報單位應於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並於2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通報卡。

對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規定通報的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診斷後,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通報單位應於24小時內進行網絡通報;未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通報單位應於24小時內寄送出傳染病通報卡。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無網絡直報條件責任通報單位報送的傳染病通報卡後,應於2小時內透過網絡進行直報。

第十九條

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的責任通報單位和責任通報人,應當在2小時內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向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通報,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要同時進行網絡直報,直報的資訊由指定的專業機構審覈後進入國家數據庫。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責任通報單位和責任通報人,應採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通報卡》報送屬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通報卡》的專業機構,應對資訊進行審覈,確定真實性,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同時以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通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儘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如確認爲實際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根據不同的級別,及時組織採取相應的措施,並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通報,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如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由專業防治機構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通報事態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傳染病資訊通報的其它事項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通報管理工作規範(試行)》及《傳染病資訊通報管理規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通報的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通報事項調查覈實、判定性質,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通報調查情況。

不同類別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應當按照《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內容:

(一)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和傳染病發病原因、發病情況、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調查;

(二)相關標本或樣品的採樣、技術分析、檢驗;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證;

(四)衛生監測,包括生活資源受污染範圍和嚴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及相鄰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有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接到傳染病疫情通報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採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通報資訊系統,各級責任通報單位使用統一的資訊系統進行通報。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調查、採樣與處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所設與診治傳染病有關的科室應當建立門診日誌、住院登記簿和傳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通報卡的收發和核對,設立傳染病通報登記簿,統一填報有關報表。

第二十九條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通報卡、報表的收發、覈對、疫情的通報和管理工作。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體系網絡系統平臺的要求,充分利用通報的資訊資料,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不少於三次疫情分析與通報,緊急情況下需每日進行疫情分析與通報。

第三十條

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一條

發現人畜共患傳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互相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和公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通報和公佈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佈內容包括: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性質、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及範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發病、傷亡及涉及的人員範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發生地的解除。

與港澳臺地區及有關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通報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章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管理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通報單位或責任疫情通報人有瞞報、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情況時,應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七章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傳染病疫情通報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通報管理工作的;

(三)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瞞報、緩報、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隊伍,進行傳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三)在接到傳染病疫情通報後,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疫情或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

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

責任通報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並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通報職責,瞞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衆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資訊通報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疫情通報管理制度2

一、透過疾病監測通報系統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通報系統,認真收集相關疫情資訊,工作日4次、節假日2次對轄區內傳染病通報情況進行瀏覽,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對通報不規範、審覈不及時的卡片進行覈實、訂正、審覈。

二、每天對網絡直報的傳染病個案進行病例聚集性分析,發現聚集性病例等異常疫情通報時,立即通知有關縣市區疾控機構進行調查覈實,同時通報單位主管領導並通知相關疾控科室。

三、每週、月、年對傳染病疫情資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進行動態監測分析;發現重大疫情時,應隨時進行專題分析。疫情分析結果以簡報形式向市政府、市衛生局和省疾控中心通報,向縣市區衛生局、疾控機構反饋。

四、認真做好疫情發生時初始、進程、終結各階段的通報,爲預防和控制疫情提供詳實的資料。

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法定傳染病漏報情況調查和全市傳染病資訊通報工作考覈。

六、認真做好疫情資訊、疫情調查處理等資料的歸檔整理工作。每年進行彙編,永久儲存。

七、實行24小時疫情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值班期間有疫情通報時,要認真做好疫情記錄,並及時向聽班領導和有關科室負責人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