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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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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度範本

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第一條、爲了鼓勵大學生創新實踐活動,倡導創業意識,培養創業精神,提高創業能力和素質,學校創建了大學生創業孵化園(以下簡稱孵化園)。爲保證孵化園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孵化園是學校教學實訓基地,在校學生透過自己開辦和運作實體公司,增強專業實踐能力和創新創業能力。

第三條、孵化園是學校創業實踐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透過提供基本的場地和有利於創業的環境,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性創業作用,使學生在創業實踐中進一步提高和完善自我。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孵化園日常工作由大學生創業孵化中心負責管理,重大事項由學校創業教育辦公室提交學校創業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孵化中心的工作人員以專職(創業骨幹教師)爲主,兼職(在校學生)爲輔。

第五條、創業孵化中心主要職責

1、全面負責孵化園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2、統籌規劃和落實孵化園的相關工作,聘請校內外專家、專業教師、創業人士等爲學生創業公司提供管理、營銷、技術、法律、財務、心理、工商、稅務、信貸、風險投資等方面的諮詢和發展指導。

3、負責各創業公司的年度評比、轉接工作以及各類材料的歸檔工作。

4、負責孵化園宣傳、校企合作及市場推廣等工作。

5、負責向校外創業孵化園推薦孵化團隊和孵化項目。

三、孵化園管理

第六條、經營管理

1、學校爲創業公司提供經營場地、辦公用品、電話及網線等基本設施,並按照學校統一規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2、創業公司在創業孵化中心的統一管理與指導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孵化中心對創業公司所經營的項目、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等進行監督。

4、創業公司在園內舉行各類活動,需提前三天到創業孵化中心報批,如有校外人員參加,需提前一週進行報批。

5、創業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和經營項目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安全管理

1、創業公司必須嚴格遵守孵化園作息時間,不得擅自讓管理人員開啟大門。

2、創業公司必須做到離開園區時,鎖門關窗,關閉電源,杜絕火種。

3、孵化園內嚴禁任何人員留宿。

4、由於創業公司管理不善,發生安全事故,損失由創業公司承擔;後果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5、創業公司無論發現任何安全隱患,有義務立即向保衛處或孵化中心報告。

第八條、評價與獎懲

1、孵化中心爲創業公司建立考評檔案,嚴格管理。

2、孵化中心每季度末將不涉及商業祕密的財務報表上報創業教育辦公室。

3、孵化中心依據考覈辦法和考評檔案,對創業公司年度運營情況進行檢查評比,並組織評選年度優秀創業公司和創業之星。

四、創業公司入駐與退出

第九條、申請進入孵化園的基本條件

1、創業公司負責人必須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且成績中沒有不及格現象。

2、創業公司創業項目具有創新性和良好的市場潛力;餐飲類創業項目不得入園;創辦有準入資格的企業,必須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如經營需要售後服務類的產品,則必須是在淮安市有售後服務部的產品。

3、創業公司應具備一定的項目啓動資金和承擔風險能力,並佂得家長同意。

第十條、創業公司的申請、註冊與入園

1、有創業意向的同學或團隊向孵化中心提交《創業申請》和《創業計劃書》,孵化中心報經創業教育辦公室批准後,聘請相關專家和領導統一評審,確定入駐團隊和項目。

2、透過評審的創業團隊與孵化中心簽訂《孵化園入駐協議書》。

3、創業公司應履行模擬辦理工商、稅務註冊登記手續。

4、創業公司應建立和健全公司的規章制度,創建自己的企業文化。

第十一條、創業公司的退出

1、創業公司合同期滿,經孵化中心審覈後即可退出。

2、對違反孵化園管理規章制度的創業公司,經孵化中心覈實認定後,可終止其入駐合同,並根據孵化園有關規定對其實施相應處罰。

3、對因故不能履行項目合同的創業公司,經創業公司申請,孵化中心覈實後,可以終止合同。

4、合同期滿後,公司之間不得私自轉讓入園資格。

5、合同期滿後,辦公用品經孵化中心查驗後封存,公司經營物品等由創業公司自行處理。

6、各創業公司在合同期滿後,如該公司仍符合入駐孵化園條件的,可以續簽合同。

五、孵化園優惠條件

第十二條、優惠條件

孵化園按照學校相關規定標準收取創業公司的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收取標準按學校校內費用的一半收取。

六、附則

第十三條、孵化園的綜合管理、衛生、水電設施及安全管理等嚴格遵照學校有關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試行。

第十五條、本規定及未盡事宜由淮陰師範學院大學生創業教育辦公室負責解釋。

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三江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是以弘揚“創新、創業、創優”三創精神、塑造學生創業品格、培養學生創業素質爲宗旨,爲學校創業教育提供實踐的載體。爲規範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促進創業團隊有效執行、優化創業服務環境,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全日制在讀學生。

第二條、三江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是在校行政和校黨委的領導下,由招生就業中心負責指導與管理的創業場所。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學生自主創業爲核心目標,具有“服務性、公益性、示範性、專業性”的特徵的創業孵化平臺,竭誠爲在校大學生提供自主創業的理論、政策和硬件扶持,致力於培養一批技術服務型、商業服務型和產品開發型創業者。

第三條、孵化基地設立“技術服務型、產品開發型、特色商業服務型”三種類型的創業團隊。創業團隊的創業項目須經學校審批併入駐後方能在學校內運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招生就業中心負責孵化基地的日常服務管理工作,實行項目化引導、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模式。具體工作職責爲:

1、依據江蘇省教育廳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起草我校大學生創業政策草案以及創業孵化基地管理辦法,並負責各項政策和制度的實施;

2、鼓勵學生組建創業團隊,廣泛徵集創業項目,並組織專家評審和遴選創業項目,公佈入駐孵化基地創業團隊名單;

3、代表學校與入駐創業團隊簽訂相關孵化協議,辦理入駐與退出孵化基地的相關手續,並按照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4、掌握國家、省、地方,以及學校的大學生創業政策,爲學生提供創業諮詢服務,鼓勵、引導學生積極創業,聘請校內外專家、專業教師、創業人士等爲學生創業工作室的發展提供指導,含管理、營銷、技術、法律、財務、心理、服務等方面的諮詢;

5、積極爭取省、市、區有關單位對大學生創業的優惠扶持政策。對好的項目爲其向省、市、區政府相關部門、相關企業以及金融機構等爭取創業孵化器以及扶持資金;

6、負責與政府以及企業間的合作,協調相關單位爲我校創業團隊辦理營業執照、工商、財稅等有關手續;

7、對大學生實施創業培訓,包括心態、知識、經驗、資金管理等方面內容,使其適應社會和市場要求;

8、負責對創業團隊以及創業項目全程服務、管理、監督、考覈、評比、註銷,防止其出現超範圍運營、停滯運營以及擅自改變創業項目等違規行爲;

9、負責孵化基地的整體裝飾裝修、改造工作,代表學校接受校內外媒體的宣傳報道工作;

10、負責孵化基地的運營管理,積極爭創江蘇省大學生創業教育示範校和示範基地。

第三章、創業團隊的入駐

第五條、創業團隊的申請條件

1、創業團隊申請必須由團隊負責人提出;

2、團隊必須是三江學院全日制在校生,團隊總人數不超過8人,團隊負責人原則上不能由一年級學生擔任,且團隊中一年級學生不超過1人;

3、團隊必須有明確的創業項目,項目技術水平和市場前景好,符合地方產業發展政策和環保要求;

4、團隊須具有創業項目啓動資金和承擔風險能力;

5、團隊須自行邀請一位以上在校職工作爲指導教師;

6、對校外服務的團隊必須取得工商、稅務註冊資格;

7、團隊成員能夠自覺接受並遵守執行孵化基地的各項管理制度,確保項目在孵化期間能夠正常運營;

8、團隊要向招生就業中心提交創業申請表和創業計劃書。

第六條、創業團隊的審批程序

1、招生就業中心(管理機構)對團隊提交的創業申請表和創業(商業)計劃書進行初次審覈;

2、招生就業中心對於符合標準的團隊進行登記、組織專家評審團公開進行評審答辯,並向全校公示入駐團隊名單;

3、公示結束後,合格的團隊成員學習孵化基地的管理辦法,並透過考覈;

4、創業團隊與招生就業中心簽訂孵化協議書、承諾書、交納入駐保證金800元,並辦理其它相關手續;保證金在辦完退出手續後,無息退還。

5、創業團隊在招生就業中心的指導下,10天內完成創業工作室的佈置和裝飾,經檢查合格,5天內正式開展創業活動,否則視爲自動放棄。

第七條、創業團隊的評審標準

1、團隊組織結構合理,成員目標一致,具有團隊精神;

2、團隊成員在校期間成績均合格,無任何違反校規校紀現象;

3、團隊負責人在校表現良好並具有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4、團隊的項目要具有市場潛力和競爭力且適合在校內創業;

5、創業(商業)計劃書內容全面並具有現實操作性;

6、同等條、件下,產品開發型、技術服務型和特色商業服務型項目優先審批;

7、同等條、件下,團隊成員參加過國家、省“挑戰杯”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和校內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的項目優先審批;

第四章、創業團隊的管理

第八條、運營管理

1、團隊入駐後,必須按照申報項目依法開展創業活動,在運營過程中自主經營、獨立覈算、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團隊須按實際消耗承擔相應的水電費;

3、團隊需提交不涉及經營祕密的學期和年度創業項目運營報表、數據及報告,並確保其真實有效,支援學校完成統計工作;

4、招生就業中心對創業團隊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每月末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學期和學年末進行一次學期和學年檢查,防止其出現違規行爲;

5、創業團隊要參加學校組織的創業文化學習研討和相關創業培訓活動;

6、招生就業中心制定考覈評價方案,對創業團隊學期和年度運營成果進行檢查評比,對優秀創業團隊予以表彰獎勵;

7、招生就業中心爲團隊建立考評檔案,將團隊學生創業實況通報所在學院;

8、創業團隊成員接受校內外媒體採訪需要徵求招生就業中心的同意,不得單獨接受採訪;

9、創業團隊如需在學校公共場合舉辦創業相關的宣傳活動,需要向招生就業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得到招生就業中心和保衛處的同意方可進行。

第九條、場地管理

1、創業團隊應在各自指定區域內經營項目,不得私自佔用公共區域;

2、創業團隊成員須按照校方規定掛牌運營、帶證上班;

3、團隊需按照學校統一要求對創業工作室進行佈置,製作“公司簡介、公司文化、商業模式、科研成果”等KT板並掛牆展示。不得擅自對場地已有的架構和裝修等進行改造,團隊所進行的任何裝飾須提交相應方案,經招生就業中心同意方可進行;

4、團隊須管理好各自的辦公用品以及相關物品,如發生丟失或損壞等情況,招生就業中心不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發生貴重物品丟失或損壞,團隊要及時報告招生就業中心,必要時立即報告保衛處;

5、因團隊經營管理不當,造成公共物品丟失或損壞,團隊須及時報告招生就業中心並按照原價賠償;

6、團隊不得在孵化基地內大聲喧譁或從事幹擾其它團隊工作的任何事宜;

7、團隊不得擅自在場地內部或場地旁邊舉行大型活動,如果舉行需提前3天向招生就業中心提出申請,如果有校外人士參與,需要提前5天向招生就業中心提出請示。

第十條、衛生管理

1、團隊須每天做好各自區域以及對應的公共區域衛生清掃工作,始終保持場地環境優雅、衛生清潔;

2、禁止將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停放在基地內部任何位置,或停放在基地道路旁。

第十一條、安全管理

1、團隊須嚴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時間,不得在基地內部留宿;

2、團隊離開場地須及時關閉電源,鎖好門窗;

3、團隊成員要防微杜漸,發現任何易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有義務立即向招生就業中心或保衛處報告;

4、因團隊成員管理不當,造成安全事故,損失由團隊全部承擔,後果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創業團隊的服務

第十二條、項目的創業基金由團隊自行籌集。對特別優秀的創業項目,經團隊申請,報學校審批後,可獲得三江學院大學生創業基金資助。

第十三條、學校技術服務型招生就業中心爲團隊提供培訓、諮詢等服務。

第十四條、學校爲創業團隊統一辦理工作證,統一規劃各項創業事宜。

第十五條、學校開展校內科技作品競賽和創業計劃競賽、創業論壇、我的青春創業故事等活動,依託國家、省及市舉辦的創業競賽和培訓活動等爲學生提供鍛鍊平臺。

第十六條、學校免費爲創業團隊提供場地、桌椅等辦公條件,入駐基地第一學期免交水電費,提供宣傳推介等服務,負責協調學校各職能部門爲創業團隊提供幫助。

第六章、創業團隊的考覈

第十七條、創業團隊的考覈

1、考覈時間:創業團隊考覈分爲日常考覈和成果彙報考覈兩部分,日常考覈貫穿整個協議期;成果彙報考覈每年進行兩次,分別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覈程序

(1)招生就業中心向創業團隊發出通知;

(2)創業團隊根據“考覈指標”按照要求準備材料;

(3)招生就業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對考覈材料進行調查審覈;

(4)根據考覈指標評審打分;

(5)公佈考覈結果。

3、考覈指標。考覈指標分爲日常管理(G1)、創業工作室佈置(G2)、安全情況(G3)、運營材料上交(G4)、運營彙報評審(G5)、支援配合工作(G6)6個一級指標和若干二級指標。創業團隊考覈前需提交創業團隊花名冊、內部管理制度、學期工作計劃、學期運營報告(含財務報表、團隊承擔的業務統計表和合同複印件、媒體報道、團隊成員在創業方面獲得的榮譽材料)、營業執照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電子版和紙質版各一份),材料需要裝訂成冊,具體詳見考覈指標附件。

第十八條、考覈結果的效用

1、中止或縮減協議期:創業團隊孵化協議期以考覈結果爲準。如果G≥60分,且G1~G6均須≥該項總分的60%,創業團隊可以繼續在協議期內孵化;如果G<60分,招生就業中心中止與創業團隊間的孵化協議;如果G1~G6任一項得分小於該項總分的60%,每有一項削減一個月的孵化期;

2、評比表彰。依據考覈結果,評選優秀創業團隊和創業之星。對於考覈合格的創業團隊,頒發創業團隊孵化合格證書。

第七章、創業團隊的變更和中止

第十九條、變更。

如果創業團隊負責人以及成員在孵化期間發生變更,或創業團隊成員在孵化協議期內畢業需要變更,必須向招生就業中心提交變更申請,填寫《三江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團隊項目負責人及成員變更申請書》,經招生就業中心批准後變更。如果在協議期內,創業團隊負責人畢業或是休學,仍需繼續孵化原項目,須按規定變更負責人,重新申報創業項目,經評審專家審覈透過的,可保留原項目至孵化期滿。

第二十條、孵化時間。

三江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對團隊項目孵化期限爲一年,不超過二年。孵化期結束,對繼續需孵化的'優秀項目,校方允許該項目重新申請校內孵化資格。

第二十一條、創業團隊若是出現以下問題,招生就業中心有權直接中止孵化項目。入駐團隊在收到《退出通知書》後的15日內,須結清應繳費用,撤出設備,清理場地,並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退出者,孵化基地將從逾期之日起按80元/天收取場地租賃費,並給予一定的校紀處分。

1、經學期末學校評估認定爲不合格的;

2、創業團隊負責人協議期間畢業、休學等情況的,需繼續孵化原項目,按規定變更負責人,重新申報創業項目,經評審專家審覈不透過的;

3、團隊依託校外機構在校內孵化基地申請入駐孵化,並由校外機構或是非在校生主導在校內的創業活動,一經發現覈實立即中止協議;

4、團隊未按協議規定時間入駐基地並開展相關工作;

5、團隊進入孵化基地,未按照基地管理辦法從事項目的運營工作,項目處於停頓狀態,致使團隊辦公室經常處於空閒或是關閉狀態者,經覈實可中止孵化;

6、未按照項目申請書要求,隨意擴大經營項目,從事與申報項目不相關的任何商業行爲者;

7、凡是未徵求招生就業中心同意,接受採訪並造成輿論導向歪曲的團隊,招生就業中心將追究其責任,並考慮縮減其孵化期或中止孵化協議;

8、未按時繳納水電費者;

9、團隊未經招生就業中心書面同意,擅自更改孵化項目;

10、團隊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者,或被學校開除學籍者;

11、向招生就業中心提交的各項材料弄虛作假者;

12、團隊出現重大安全事故;

13、因安全問題受到兩次及以上警告者;

14、因衛生問題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者。

第二十二條、其它中止情況

1、協議期滿中止。協議期滿的,創業團隊應及時到招生就業中心辦理中止孵化手續;

2、自動申請中止。入駐團隊在創業實施中,涉及改變預定目標和項目內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計劃實施等變動,入駐團隊須提前15天向招生就業中心提出退出申請,經審覈同意後,中止協議,辦理相關中止手續;

3、孵化成功後中止。對孵化成功的團隊,須提前15天向招生就業中心提出退出申請,經審覈同意後,中止協議,辦理相關中止手續。

第二十三條、退出手續

創業團隊退出孵化基地前,需要辦理如下手續:

1、結清水電費,上交水電費繳納證明覆印件;

2、提交《三江學院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團隊退出申請書》;

3、提交團隊運營總結報告;

4、清理工作室,檢查固定資產使用狀況,向學校移交校方資產與設備。

以上三項材料需要全部提交至招生就業中心,經審覈無誤,且無任何違紀違規行爲的創業團隊方可頒發孵化證書。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適用範圍爲三江學院大學創業孵化基地入駐團隊。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及未盡事宜由三江學院招生就業中心負責解釋。

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促進湖南工業大學大學生創業孵化園(以下簡稱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健康快速發展,規範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管理,保證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各項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爲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平臺,爲社會培養高素質創業型人才,爲高校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和湖南工業大學聯合創建,按照“政府扶持,學校主辦,市場運作,集中管理,突出特色,區域共享”的建設原則,依託株洲市地方產業和株洲市高校專業特色,重點以科技創新、文化創意等爲主要業態,是大學生的校內創業教育、創業實踐基地,具有孵化器的功能。

第三條、准許進入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公司爲株洲市高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及畢業兩年內的畢業生爲主體創辦的公司,分爲見習創業公司和獨立法人創業公司。見習創業公司是指爲滿足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需要而組建,僅在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委會辦公室登記註冊並執行的經濟組織,也稱預孵化企業;獨立法人創業公司是指入駐創業孵化園、大學生組建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登記註冊的從事經營管理的法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是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孵化企業。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由株洲市創建國家級創業型城市工作領導小組、湖南工業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領導小組共同組成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委員會管理,下設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會辦公室,設在湖南工業大學就業指導處)和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專家顧問團(以下簡稱專家顧問團)。

第五條、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委員會職責:

1、負責編制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發展規劃;

2、指導管委會辦公室和專家顧問團開展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管理工作;

3、統籌規劃和落實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各項工作,聘請校內外專家、創業成功人士擔任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專家顧問;

4、負責對申請入駐的創業企業進行審批,負責對大學生創業團隊進行考評和獎懲;

5、積極爭取省市區有關部門對大學生創業的優惠政策和措施;

6、其他有關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決策。

第六條、管委會辦公室職責:

1、制訂和發佈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具體管理制度,負責園區的日常管理、對外宣傳和聯絡;

2、協調入駐孵化園的企業與工商、稅務等部門的關係;

3、受理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入駐企業的`申請、以及評審工作,辦理創業企業的入駐和出園手續;

4、對園區入駐創業企業實施過程進行監控和管理;

5、代收創業企業孵化期間需支付的相關費用;

6、落實各創業企業的評估獎罰和轉接,以及各類材料的歸檔工作;

7、協助入駐企業進行企業宣傳、推廣等工作;

8、爲創業企業推薦指導教師、創業導師,進行執行指導、協調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

9、建立和健全大學生創業孵化園服務體系,爲創業企業提供服務,落實各項創業扶持政策和措施;

10、對大學生實施創業培訓。

第七條、專家顧問團職責:

1、負責對入駐孵化園的創業企業進行遴選、考評等;

2、爲入駐孵化園的創業企業提供諮詢服務和項目建設指導。

第三章、創業企業的入駐條件和入駐程序

第八條、入駐條件

1、創業企業負責人原則上須是株洲市全日制在校或畢業兩年內的大學生,具有較高的素養和品質,懂政策、重信譽,有一定的經營能力,且學有餘力,要求大學二年級(含)以上學生;

2、創業企業成員應積極上進,樂觀執着,有良好的職業技能和團隊協作精神;

3、創業項目應具有一定的創新性或良好的市場潛力,鼓勵創業企業與專業、學業相結合;

4、大學生創業企業可分爲科技類、創意類、服務類和商貿類,科技類、創意類公司優先入駐大學生創業孵化園;

5、創業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6、創業企業必須自覺遵守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相關管理制度,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7、創業企業應具備一定項目啓動資金和承擔風險的能力;

8、創業企業入駐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後,必須保證能在園區正常開展工作。

第九條、入駐程序

1、提交申請入駐材料:

(1)《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入駐申請表》、創業計劃書;

(2)負責人身份證、學生證複印件、學生成績單等。

2、管委會辦公室初步審查後邀請專家對創業企業進行評審,綜合平衡後審批入圍;

3、評審入圍的創業企業經過公示無異議後,正式確定爲入園企業;

4、創業企業制定本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組織團隊成員學習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管理規章制度,培養團隊精神,努力營造企業文化;

5、創業企業與管委會辦公室簽署入駐孵化協議、交納入園保證金1500元(出園時根據物品損壞程度給予退還),並辦理其它相關手續。

第四章、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爲入駐企業提供以下支援:

1、免費爲入駐企業提供辦公場地、辦公桌椅、辦公電腦、空調、資料櫃、互聯網等基本辦公設備;

2、指導或協調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變更,以及銀行開戶等手續;

3、提供政策諮詢,聯繫有協作關係的諮詢公司爲創業企業提供技術與管理的諮詢服務;

4、定期舉辦優秀創業企業經驗交流等形式多樣的創業沙龍,促進創業企業團隊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5、運用多種方式宣傳介紹創業企業;

6、爲入駐企業提供相關培訓;

7、協助創業業解決其它有關事宜。

第五章、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管理

第十一條、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對申請入駐的創業企業一律實行合同制方式進行管理。創業企業負責人在接到入駐批准通知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必須與管委會辦公室簽署入駐孵化協議,根據入駐申請和孵化協議規定的經營範圍開展創業活動。

第十二條、見習創業企業的預孵化期爲六個月(每三個月考覈一次,決定繼續預孵化或退出,按一定比例更新入駐項目),獨立法人創業企業創業孵化期一般爲兩年(每年考覈一次,決定繼續創業孵化或退出,按一定比例更新入駐項目)。

第十三條、入駐企業須遵守以下規定:

1、創業企業應在協議指定區域內經營,不得私自佔用公共區域,嚴禁將孵化園場地轉讓或轉租給他人使用;

2、創業企業不得擅自對園區既定的格局和裝修等進行改造,如確需業務需要增加裝飾項目,裝修方案需經管委會辦公室批准方可施工;

3、創業企業的整體設計要規範化和個性化相結合,美觀大方,門牌統一規格;

4、創業企業在園內舉行大型活動,需提前三天到管委會辦公室報批;如有校外人員參加,需提前一週進行報批;

5、創業實施過程中,涉及改變預定項目內容、中止計劃實施、提前或延遲等,創業公司負責人須提前15天向管委會辦公室提出申請,未經批准,不得變更;

6、各創業企業在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統一管理與指導下,實行自主經營,獨立覈算、自負盈虧,每月末需向管委會辦公室上報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等,支援管委會辦公室完成相關的統計工作;

7、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湖南工業大學校紀校規,合法經營、誠信經營;

8、積極支援、協助和配合管委會辦公室開展各項工作;

9、遵守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孵化協議,對不服從或違反管理規定的創業企業,管委會辦公室有權中止孵化協議、收回場地,必要時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安全、衛生管理

1、各創業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大學生創業孵化園作息時間,不得擅自讓管理人員提前或推遲開門;

2、各創業企業必須做到離開園區時,鎖門關窗,關閉電源;

3、各創業企業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增設使用任何大功率電器;

4、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內嚴禁任何人員留宿;

5、由於創業企業管理不善,發生安全事故,損失由創業企業承擔,後果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6、各創業企業不得私自動用其他創業企業或管委會的辦公設備,需妥善保管好本企業所使用的各項設備,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各項設備如有損壞或遺失,需照價賠償;

7、各創業企業成員無論發現任何安全隱患,應立即向保衛處或者管委會辦公室報告;

8、各創業企業須保證自己區域內乾淨整潔,同時有義務維護公共區域內的環境衛生。

第六章、創業企業的考覈與獎懲

第十五條、創業企業的考覈

1、管委會辦公室對入駐的創業企業分中期和期滿進行考覈。

2、考覈程序

(1)管委會辦公室發出書面通知;

(2)創業企業根據評估考覈要求準備材料;

(3)管委會辦公室組織有關人員對考覈材料進行審覈,並進行相關調查;

(4)根據考覈指標體系進行打分;

(5)考覈結果以書面形式予以公佈。

3、評估考覈結果分優秀、合格與不合格三種。入駐創業企業在評估考覈中,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爲考覈不合格:

(1)創業企業入園後,未按要求在園區內開展工作,項目開展連續兩週處於停頓狀態,致使創業企業用房經常處於空閒或關閉狀態;

(2)連續兩次未能向管委會辦公室上報相關材料,或所報材料內容不真實,通知整改無效;

(3)連續三次未能按時向管委會辦公室上報相關材料;

(4)創業企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

(5)主要負責人違反法律或校紀校規受到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6)超出業務規定範圍,從事與申報經營內容無關的商業活動;

(7)不按規定時間交納應繳費用;

(8)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

(9)因安全問題,受到二次及以上警告;

(10)因衛生問題,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

4、創業企業考覈時需提交評估考覈自評表、內部管理制度、財務報表、團隊人員花名冊,必要時還需提交業務統計表和合同複印件、團隊成員在創業方面獲得的榮譽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條、考覈結果的效用

1、考覈優秀的創業企業,授予“優秀創業企業”或“創業之星”榮譽稱號,並給予一定獎勵;考覈不合格的創業企業要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勒令退出大學生創業孵化園;

2、期滿考覈爲合格及優秀的見習創業企業,可繼續在大學生創業孵化園入駐孵化;期滿考覈爲不合格的見習創業企業,辦理相關手續後退出創業孵化園。

第七章、創業企業的退出

第十七條、期滿退出

入駐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的創業企業與管委會合同期滿,離開大學生創業孵化園自主經營,到管委會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後退出。

第十八條、申請退出

因創業企業內部問題,企業負責人向管委會辦公室提出退出申請,經管委會辦公室審覈,終止協議,辦理相關手續退出。

第十九條、勒令退出

對嚴重違反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理規章制度或考覈不合格的創業企業,管委會辦公室可提出終止協議,辦理相關手續,勒令退出。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嚴格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湖南工業大學有關管理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大學生創業孵化園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