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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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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1、機關印章和部門印章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透過管理人員。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鎖,防止被盜。
  2、實行用印申請制度,用印需由科室負責人在“用印申請單”上簽字,較大事項須由主管領導簽字。用印時接受印章管理人員審查,並由用印人在用印登記本上登記用印內容。
  3、使用印章要在辦公室內,一般不得將印章攜出機關以外使用;特殊情況,必須經局領導批准交印章管理人員監護,方可外出使用。
  4、一般發文,憑領導人簽發意見用印。因公出差證明或介紹信等用印,由管理印章人員或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掌握。
  5、禁止在空白信紙或其他無內容的紙張上用印。
  6、職工個人需要出具證明和介紹信的用印,一般情況須經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同意,特殊情況須經局領導簽字批准。
  7、凡涉及經濟合同、承包書等內容擔保用印,嚴加管理。局領導、辦公室負責人必須瞭解具體內容。否則,不予用印。
  8、對不符合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的'用印要求,印章管理人員應堅持原則,堅決拒絕。
  9、業務部門的印鑑,除本系統或對口業務(含地方政府)部門使用外,一律不作長垣河務局對外印鑑使用。長垣河務局對外使用印鑑只限於“新鄉黃河河務局長垣黃河河務局”、“新鄉黃河河務局長垣黃河河務局辦公室”、“長垣某地防汛抗旱指揮部黃河防汛辦公室”、“新鄉黃河河務局長垣黃河水政監察大隊”四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