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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衛生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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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位衛生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單位衛生管理制度範本

單位衛生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爲榮、不講衛生爲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九條、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主、次幹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築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商場、集貿市場、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專用道路、河道、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範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

第十條、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爲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幹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幹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幹。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爲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爲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糞便。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具體實行的區域、時間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十六條、在實行袋裝化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收集,並運送到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定的密閉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轉運站。收集的時間應當予以公告。

未實行袋裝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或者垃圾投放點。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按規定及時清運。清運時間應當避開城市交通高峯期。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未接管的住宅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必須運送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對生活垃圾應當採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理,並達到國家無害化標準要求。

在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內揀拾垃圾,應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有組織地進行,不得擅自揀拾。

第十九條、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中小學、託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戶(利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其他單位產生的糞便的清運,應當自行負責,也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糞便管道、化糞池清疏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第二十一條、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垃圾、建築垃圾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四章、建築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泥漿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七日前,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建築垃圾數量、運輸路線、運輸車輛、處理場地等事項,辦理建築垃圾處置手續。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審覈決定。覈准的,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建築垃圾處置費用,併發給建築垃圾處置覈准證件;未經覈准的,予以書面答覆。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覈准證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建設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在施工現場範圍內堆放,及時清運,在該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將所產生的建築垃圾全部清除。

建築工地及垃圾處理場的進出路口路面應當硬化處理,配設車輛沖洗設施(含排水溝、沉沙井等),保持周邊環境及車輛清潔。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覈准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覈准證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批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築垃圾運送到指定的處理場地。

第二十七條、回填工程基坑、窪地等需要消納建築垃圾的,消納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調度、安排。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修建、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除。也可以委託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有償清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自接受委託之日起三日內清運完畢。

第二十九條、不得將危險垃圾混入建築垃圾。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設施包括公共廁所、化(貯)糞池、廢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轉運站、垃圾和糞便處理廠(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等。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和《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辦理環境衛生設施規劃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規模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位置或者減少建設數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建設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設計審查中,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計規範,一併對環境衛生設施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確定和預留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四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城市道路建設和景區(點)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和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幹道、次幹道、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於國家規定設定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劃要求組織補建或者配置,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五條、在主、次幹道兩側和旅遊景區(點)、繁華商業區新建公共廁所,不得低於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一類標準;在其他區域內建設公共廁所,不得低於國家城市公共廁所三類標準。

透過社會融資方式建設公共廁所,經規劃管理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原標準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建築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原建築面積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爲其他經營用房。

提倡和鼓勵商場、餐飲、賓館、加油站等場所內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投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也可以透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經營管理權,由取得經營管理權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管理。透過社會融資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廣場、公園、文化體育場所、商場、集貿市場、大型停車場、風景名勝古蹟遊覽區等公共場所內的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由其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的新建住宅區的公共廁所、小型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容器、廢物箱及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工作和休息場所,尚未移交的,由開發建設單位管理。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者、經營者應當對環境衛生設施實行規範化、標準化管理,定期維護維修,保證設施、設備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損壞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除、遷移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並依法進行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廠(場)的設定,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廠(場),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建築垃圾。

設定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處理廠(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定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十條、在下列區域內不得設定填埋式生活垃圾處理廠(場):

(一)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地下水補給區保護範圍;

(二)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不履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清掃保潔責任的;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築垃圾的;

(三)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污染路面的;

(四)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亂倒污水的;

(五)未及時清運建築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時清運生活垃圾的;

(六)未經覈准擅自處置建築垃圾的;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覈准證件的;

(八)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覈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九)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損壞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

(十一)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築垃圾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的,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理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覈准的時間、路線清運建築垃圾或者未隨車攜帶覈准證件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佔用、擅自遷移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環境衛生設施使用性質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生活垃圾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或者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組織補建或者改造,所需費用由原建設單位承擔,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每處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侵犯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合法權益造成人身傷害,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衛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本單位辦公環境的衛生管理,創建文明、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單位辦公環境的衛生設施的設定、建設、管理、維護和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廢棄物收運處理。

第三條、凡在本單位工作的員工和外來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綜合科爲環境衛生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單位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協同做好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綜合科應當加強有關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員工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環境衛生習慣。

第六條、專職環境衛生清掃保潔人員(物業公司)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文明作業。綜合科負責聯繫和監督工作,任何人都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

第七條、各科室內(單位統一使用的除外)的清掃保潔工作,由使用者承擔。

第二章、公共區域的清掃與保潔

第八條、單位公共區域(包括主次幹道、活動室、開水房等)的清掃與保潔,由物業管理管理公司負責。

第九條、各科室負責辦公室內的清掃與保潔,並實行“門前三包”的責任制管理。

第十條、單位會議室的日常衛生由綜合科接待室負責聯繫,物業管理負責清掃和保潔及美化綠化。

第十一條、禁止在單位內部公共場地傾倒、堆放垃圾,禁止將衛生責任區內的垃圾掃入道路或公共場地,禁止隨地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及各種廢棄物。各科室使用後的報刊雜誌及廢舊紙張,統一交綜合科儲存及處理。

第十二條、開水房、廁所及其他公共衛生設施,必須特別保持清潔,儘可能做到無異味、無污穢。

第十三條、單位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貓、狗等家禽和動物。

第十四條、綜合科督促物業管理定期對洗手間、廁所、垃圾桶等場所實施藥物噴灑,殺滅蠅蛆。

第三章、室內衛生的管理

第十五條、各科室環境衛生由各科人員包乾,各科科長負責,綜合科監督檢查,單位領導組織臨時抽查。

第十六條、室內應保持整潔,做到地面無污垢、痰跡、菸蒂、紙屑;桌面、櫃上、窗臺上無灰塵、污跡,清潔、整齊,室內無蜘蛛網、無雜物。各工作人員要始終保持辦公桌面整潔。

第十七條、室內不準隨便存放垃圾,應及時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內。

第十八條、辦公室內辦公用品、報紙等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個人生活用品應放在固定的抽屜和櫃內。

第四章、廢棄物收運與管理

第十九條、分佈在單位公共區域內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物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各科室產生的垃圾、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內。配置給各科室的垃圾筐、垃圾袋由各科室使用管理,勿隨意變動地點或位置。

第五章、獎罰措施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責令其糾正違規行爲,採取整改措施,並可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經濟處罰: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菸頭、紙屑及廢棄物;

二、垃圾不裝袋、不入桶(箱)隨意棄置的;

三、不履行環境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影響環境衛生的。

第二十二條、單位每年度評比一名衛生工作積極分子,獲得者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單位衛生管理制度3

爲明確保潔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標準和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衛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職責:

主要負責保健中心大廳(門廳)、各樓層衛生間、公共走道(包括樓梯)、會議室、三樓屋面露臺等公共區域以及局領導辦公室的衛生保潔工作。

二、各場所衛生標準及要求

(一)保健中心大廳:

1、大廳玻璃推門每天上班前必須擦洗1次,保證把手無污跡,玻璃無浮塵;玻璃幕牆每半月至少擦拭1次,保證玻璃幕牆明亮清潔,無污跡和蜘蛛網等;

2、大廳每天下班後必須打掃一次,保持地面光潔,無污跡、污水、紙屑;保持牆面良好,無明顯污跡、蜘蛛網、浮塵;桌椅擺放端正,乾淨整潔;飲水機、燈具、空調、電腦、觸摸屏等無浮塵;旋轉樓梯每天至少擦拭1次,保持臺階面板潔淨無污跡,攔杆扶手無浮塵;每月至少對大廳的桌椅、視窗臺面、觸摸屏、電腦鍵盤等進行1次表面消毒;

(二)走廊及樓梯走道:

1、走廊:

1至3樓,每天至少打掃1次,5樓每週至少1次,保證地面清潔,無紙屑、積水、污跡。走廊窗玻璃每月至少擦拭1次,保持無污漬;

2、樓梯走道:

1至3樓,每天至少打掃1次,4至6樓每週至少打掃1次,保證地面無污跡,扶手無積塵。走道窗玻璃每月至少擦拭1次,保持無污漬;

(三)衛生間:

各樓層衛生間,每天必須打掃1次,及時清理垃圾桶裏的紙巾等,保證廁所牆面、地面、便池清潔乾淨,無雜物、無積水,無異味;洗手池境面明亮,檯盤面清潔,牆角旮旯無蜘蛛網;窗玻璃每月至少擦拭1次,保持無污漬;

(四)會議室:

1、三樓會議室:

地面、沙發、茶几等每天上班前必須打掃1次,因會務需要,應按辦公室要求,做到隨時打掃,保證會議室清潔。窗玻璃、境框獎匾等每月至少擦拭1次,保證無浮塵、污跡。

2、五樓會議室:

地面、桌椅等每週至少打掃1次,窗玻璃每月至少擦拭1次,保持會議室清潔。每次會議後須及時打掃,離開時應關閉會議室一切電源。

(五)局領導辦公室:

1、地面、桌椅、沙發、茶几、電話等每天打掃1次,下班後完成,保證地面清潔,桌椅、沙發等無浮塵。

2、窗玻璃、書櫥及陳列品每月至少擦試1次,保持書籍資料以及陳列品擺放整齊,無浮塵。

(六)三樓屋面露臺:

經常打掃,保證屋面無垃圾雜物;排水溝內青苔要及時打掃,以保持屋面排水暢通;如遇下水道堵塞,應及時疏通,自己無法解決,應及時彙報。

三、紀律要求

1、尊重領導,服從管理,自覺履行工作職責,嚴格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和有關勞動安全紀律;

2、每天必須提前半個小時上班,及時做好保潔工作。應自覺幫廚,協助炊事員搞好廚房工作。因工作需要,必須隨叫隨到,愉快完成突擊性任務;

3、節約用水、用電,愛護公用設施,保管好保潔用品,發現屋面滲漏、管道堵塞損壞等應及時向局辦公室彙報;

4、注意着裝,文明舉止,禮貌接客,自覺維護單位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