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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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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有了新的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收集的關於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歡迎大家閱讀。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民航反恐怖主義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公共航空旅客運輸的航空器飛行中駕駛艙和客艙的安全保衛工作。

前款規定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範圍內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對本轄區內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對其從事旅客運輸的航空器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設立或指定專門的航空安保機構,負責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的分公司應當設立或指定相應的航空安保機構,基地等分支機構也應當設立或指定相應機構或配備人員,負責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

第六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備和管理航空安全員隊伍。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航空安全員技術等級制度,對航空安全員實行技術等級管理。

第七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派遣航空安全員。

在航空安全員飛行值勤期,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安排其從事其他崗位工作。

第八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經費保障制度。經費保障應當滿足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執行、培訓、質量控制以及設施設備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到民航反恐怖主義工作的,應滿足反恐怖主義專項經費保障制度的要求。

第九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爲航空安全員配備裝備,並對裝備實施統一管理,明確管理責任,建立管理工作制度,確保裝備齊全有效。

裝備管理工作記錄應當保留12個月以上。

第十條機長在履行飛行中安全保衛職責時,行使下列權力:

(一)在航空器起飛前,發現未依法對航空器採取安全保衛措施的,有權拒絕起飛;

(二)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妨礙機組成員履行職責,不聽勸阻的,可以要求機組成員對行爲人採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飛前、降落後要求其離機;

(三)對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擾行爲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爲,可以要求機組成員啓動相應處置程序,採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四)處置航空器上的擾亂行爲或者非法干擾行爲,必要時請求旅客協助;

(五)在航空器上出現擾亂行爲或者非法干擾行爲等嚴重危害飛行安全行爲時,根據需要改變原定飛行計劃或對航空器做出適當處置。

第十一條機長統一負責飛行中的安全保衛工作。航空安全員在機長領導下,承擔飛行中安全保衛的具體工作。機組其他成員應當協助機長、航空安全員共同做好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

機組成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分工對航空器駕駛艙和客艙實施安保檢查;

(二)根據安全保衛工作需要查驗旅客及機組成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登機憑證;

(三)制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或物品進入駕駛艙或客艙;

(四)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或妨礙機組成員履行職責,且不聽勸阻的,採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飛前、降落後要求其離機;

(五)對嚴重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爲,採取必要的措施;

(六)實施運輸攜帶武器人員、押解犯罪嫌疑人、遣返人員等任務的飛行中安保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旅客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保持航空器內的良好秩序;發現航空器上可疑情況時,可以向機組成員舉報。旅客在協助機組成員處置擾亂行爲或者非法干擾行爲時,應當聽從機組成員指揮。

第三章工作措施

第十三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制定飛行中安全保衛措施,明確機組成員飛行中安全保衛職責,並納入本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

第十四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值班制度和備勤制度,保證資訊傳遞暢通,確保可以根據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的需要調整和增派人員。

第十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配備安保資料,包括:

(一)適合本機型的客艙安保搜查單;

(二)發現爆炸物或可疑物時的處置程序;

(三)本機型航空器最低風險爆炸位置的相關資料;

(四)航空器客艙安保檢查單;

(五)航班機組報警單;

(六)其他規定的安保資料。

機上安保資料應當注意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機組成員應當熟知機上安保資料的存放位置和使用要求。

第十六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爲航空安全員在航空器上預留座位,座位的安排應當緊鄰過道以便於航空安全員執勤爲原則,固定位置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七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建立航前協同會制度。

機長負責召集機組全體成員參加航前協同會,明確飛行中安全保衛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八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執勤日誌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國家警衛對象乘機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採取飛行中安全保衛措施。

第二十條攜帶武器人員、押解犯罪嫌疑人或遣返人員乘機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採取飛行中安全保衛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嚴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飲料的供應量,避免機上人員飲酒過量。

第二十二條航空器駕駛艙和客艙的安保檢查由機組成員在旅客登機前、下機後共同實施,防止航空器上留有未經授權的人員和武器、爆炸物等危險違禁物品。

第二十三條機組成員應當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駕駛艙採取保護措施,除下列人員外,任何人不得進入飛行中的航空器駕駛艙:

(一)機組成員;

(二)正在執行任務的民航局或者地區管理局的監察員或委任代表;

(三)得到機長允許並且其進入駕駛艙對於安全執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員;

(四)經機長允許,並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特別批准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四條機組成員應當按照機長授權處置擾亂行爲和非法干擾行爲。

根據機上案(事)件處置程序,發生擾亂行爲時,機組成員應當口頭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採取管束措施;發生非法干擾行爲時,機組成員應當採取一切必要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出現嚴重危害航空器及所載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機組成員無法與機長聯繫時,應當立即採取必要處置措施。

第二十六條機組成員對擾亂行爲或非法干擾行爲處置,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報案,移交證據材料。

第二十七條國內民用航空旅客運輸中發生非法干擾行爲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立即向民航局、企業所在地和事發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並在處置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規定書面報告民航地區管理局。

航空器起飛後發生的事件,提交給最先降落地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航空器未起飛時發生的事件,提交給起飛地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

國際民用航空旅客運輸中發生非法干擾行爲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立即報告民航局,並在處置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書面報告提交給民航局。

第二十八條航空安全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攜帶齊全並妥善保管執勤裝備、證件及安保資料。

第二十九條航空安全員在飲用含酒精飲料之後的8小時之內,或其呼出氣體中所含酒精濃度達到或者超過0.04克/210升,或處在酒精作用狀態之下,或受到藥物影響損及工作能力時,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職責。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派遣存在前款所列情況的航空安全員在其航空器上履行飛行中安全保衛職責。

第三十條航空安全員值勤、飛行值勤期、休息期的定義,飛行值勤期限制、累積飛行時間、值勤時間限制和休息時間的附加要求,依照《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執行合格審定規則》中對客艙乘務員的規定執行。

其中,飛行值勤期限制規定中,航空安全員最低數量配備標準應當執行相關派遣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不得派遣航空安全員在超出本規定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或不符合休息期要求的情況下執勤。

航空安全員不得接受超出規定範圍的執勤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