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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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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重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重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重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爲了更好的樹立公司形象,促進公司業務的順利發展,穩定銷售秩序,提高銷售業績充分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業務員的基本要求

1、認真學習,全面提高思想素質,時刻維護公司利益,誠信守法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心。

2、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有組織、有紀律、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嚴格遵守行業規則。

3、積極開發公司業務,樹立和提高公司聲譽,努力爲公司創造優良市場。

4、做好本區域的市場調查和分析預測工作,開發新客戶,爲客戶提供主動、熱情、滿意、周到的服務。

5、積極瞭解和掌握市場資訊,進行市場預測和分析,將資訊反饋給主管領導並提出合理化建議,便於領導拿出決策方案。

二、銷售員在開展銷售工作中須遵守以下規定:

1、業務員不準經營本公司以外其他品牌水泥,一經發現,立即開除。

2、銷售人員聯繫客戶時,嚴格按公司公佈的價格向客戶報價,不得任意改變售價。

3、已簽訂合同的工程和攪拌站,如果因該工程和攪拌站銷售員工作不得力,造成公司一月內供貨量少或仍未供貨,公司將更換該工程和攪拌站的業務員。

4、公司已簽訂合同並正在執行的工程和攪拌站,其他銷售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去幹擾和偷供水泥,發現類似情況沒收其違規所得利益,並處以一定的'處罰。(每車/每次處罰2000元整)

5、銷售員開發新的項目,應向公司領導彙報備案,經公司領導調查後,確定是否授權,授權後如果被授權人工作進度緩慢,成效不顯著,公司有權調整該項目的代理人。

6、在新的項目攻關中,如出現本公司銷售員相互爭執現象,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由公司領導調解處理,不準採取惡意手段或不正當行爲,使公司丟失市場,如出現類似情況,公司將處於現金罰款2000元,情節嚴重時將予以除名。

7、在銷售過程中銷售員應經常和客戶聯繫、溝通,在市場上協助經銷商銷售水泥,簽有固定民用市場的業務員每月最少在市場10天,統計自己的銷售成績,有各地經銷商出具書面證明,月底遞交銷售部。

8、連續一個月內未向公司老客戶供貨或委託開闢新市場一個月內無效果者,公司要求該相關業務員出據書面市場分析報告,列出不能盤活市場的原因,經查實如屬業務員原因,公司將收回該市場並另行安排。

9、爲了提高企業自身的檢驗水平與準確性,規範企業檢驗操作,促進產品不斷提高,同時,爲了保證“春江”牌水泥在市場上品質的一致,需要和客戶對比檢驗時,業務員要緊密配合,拒不配合者予以處罰。

10、業務人員由於工作失誤造成貨物丟失或被騙,承擔全額損失,對配合客戶詐騙公司貨款的,挪用公司貨款等行爲,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1、公司已簽訂的區域代理,其他業務員不得竄貨。簽訂的地區不準以地區水泥銷售到別的地區,一旦發現竄貨每車/每次罰款2000元整。

以上制度要求各銷售人員認真學習、嚴格遵守。

重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爲加快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運、使用水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推廣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逐步限制使用袋裝水泥。

第四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天山區、沙依巴克區、新市區、水磨溝區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縣、頭屯河區、東山區、達阪城區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逐步推廣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五條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散裝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受市經濟委員會的委託,具體負責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

發展計劃、建設、財政、環保、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散裝水泥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旋窯型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應當達到水泥生產能力的70%以上;立窯型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應當達到水泥生產能力的50%以上。

第七條新建(含新建生產線)、擴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按照散裝水泥發放能力達到水泥生產能力的70%以上的要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准建設。

第八條大中型水泥製品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工程建設項目,水泥使用總量達500噸以上的,其散裝水泥使用量應當達到水泥使用量的60%以上。

第九條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加強散裝水泥均化、化驗、計量等工作的管理,確保散裝水泥質量合格、計量準確。

第十條水泥生產企業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應配備相應數量的散裝水泥專用車輛、流動儲運罐等專用設備、設施。

第十一條水泥生產、運輸企業和施工企業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散裝水泥裝卸、運輸、儲存和使用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二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按國家標準組織生產,定期進行原材料質量檢測和預拌混凝土的各項性能檢測,並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企業應採取措施,保證預拌混凝土的裝卸、運輸、儲存和使用設施符合環境保護和市容衛生的規定。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工程建設項目不能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建設開工前15日內,將有關情況告知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

(一)所需混凝土爲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使用預拌混凝土的;

(三)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十五條散裝水泥專用車、混凝土攪拌車、混凝土泵車進入市區和其他交通控制路段,需要辦理車輛通行手續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通行手續,提供行車便利。

第十六條袋裝水泥生產企業、使用單位,應當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七條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復膜塑編袋、複合袋等)的,按照每噸1元的標準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按照每噸3元的標準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工程建設使用水泥,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工程建設概算預計水泥使用量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並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憑有關部門批准的工程決算以及購進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原始憑證等資料,經市財政部門和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覈實後,辦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清算手續。

第十九條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一律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專用票據。

第二十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主要用於: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設施;

(二)購置和維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設備;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建設項目貸款貼息;

(四)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科研、新技術開發、示範與推廣;

(五)發展散裝水泥宣傳;

(六)表彰、獎勵對發展散裝水泥事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七)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與發展散裝水泥有關的其他開支。

第二十一條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取、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