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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議事規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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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議事規則制度

合作社議事規則制度

一、 合作社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會成員;

3、決定社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4、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5、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7、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8、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9、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10、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11、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社員(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透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併、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透過。章程對錶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社員(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社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社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社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社員。

四、社員(代表)大會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員(代表)大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社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六、本社社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理事會工作制度

一、理事會是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5-7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3-5名。理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職責

1、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2、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3、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4、組織開展社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5、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6、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7、決定社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9、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理事會表決制度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和經理列席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3至5名社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五、理事會接到監事會質詢或建議的書面通知後,必須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覆。

六、本社理事長爲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職責:

1、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按章程主持社員(代表)大會;

2、簽署本社社員出資證明;

3、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4、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5、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6、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工作制度

一、監事會(執行監事)是合作社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合作社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

二、監事會由3人組成(或設1名執行監事),設監事長1人。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在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三、監事會(執行監事)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覈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8、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四、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託其他監事召集。

五、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六、監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也要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議事規則制度

一、本社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策、理事會執行、監事會監督、成員團結合作”的民主管理機制執行。

二、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召集和主持召開,其選舉、決議、表決必須在充分醞釀討論的基礎上,根據其內容,按照充分發揚民主的原則,採取舉手透過、舉手表決、票選票決方式民主進行。

三、理事會實行集體領導,分工負責,民主集中制;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在其職權範圍內研究決定事務,制訂提請成員(代表)審議事項的方案;決定事務需表決的一律採取票決方式進行。

四、監事會由監事長主持(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監督),按照章程規定的職責,研究制訂對理事會及其成員、經營管理人員、合作社成員進行監督檢查的辦法和方案,提出質詢建議內容、方式和答覆要求。監事會(執行監事)書面提出質疑問題的同時,有權書面通知停止所質疑對象的此類行爲,當答覆透過後方才解除;質疑對象答覆解釋說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據質疑問題的大小和質疑對象的不同,透過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解決。

五、根據全社社員居住分佈狀況和生產狀況,實行每個理事、監事、社員代表分工聯繫社員制度,進行社情員意上傳下達,開展生產經營指導服務,確保資訊暢通,運作有序。

社員管理聯繫制度

一、入社管理

1、入社條件和程序。凡是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公民,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符合理事會規定的入社條件,自願加入本社,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即可書面向本社提出申請,填寫《入社申請書》,經本社理事會討論透過後,在社員花名冊上登記,頒發社員證,即成爲本社社員。

2、社員比例規定。本社社員中,農民必須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社員義務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4、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