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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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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爲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制度

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制度1

爲了加強學校安全工作,防範和減少在體育比賽、文藝匯演、科技活動、實踐調查、參觀學習等集會及大型集體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提升學校對集體活動事故的應急處理能力,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及活動安全順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二、職責

1、班主任是班級學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學校領導及安全領導小組、年級主任、班主任,必須對集會,會操,學生外出實踐活動實行全過程監控,學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脫離教師監管,以防意外事故發生。遇到特殊情況及時做好本班級學生的疏散和控制,並向有關領導報告。

2、活動負責人要及時做好整個活動的調度和控制,穩定好全體師生的秩序。發生事故,各負責人及時各就各位,負責安全出口的疏散工作,避免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3、脫離現場後,各班主任、專業部長迅速組織好本班本專業部學生,整理好隊伍、清點好人數,不允許學生擅自離開隊伍。對沒有到場的,要做好登記,並及時上報現場負責領導。

4、大型集會活動前要事先對行車路線、交通工具、場地、設施、設備、消防、疏散通道等進行詳細勘察,認真排查各種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確保人身安全。

5、學校集會、做操等大型活動以班爲單位。出入會場有序,到達活動場所,由班主任組織學生按指定位置安排座位或站隊,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三、學生大型集體活動安全應對措施

1、學校組織大型活動必須將申請和安全應急預案上報主管校長審批,未經審批的活動不準進行。如果舉行大型的室內活動,嚴格做好消防、疏散等安全準備。

2、活動的組織者要對活動的安全工作全權負責。

3、負責人要向參加活動的師生,講明具體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4、體育活動前,由體育教師講活動前的注意事項,大型體育活動前,要對參加活動的師生,進行好安全教育。

5、凡大型活動應安排醫務人員到場,以便緊急救護,並要求班主任跟班維持活動的秩序。

6、凡全校性活動,申報的《安全預案》要經校長審批、同意。

四、出現突發事件的處理辦法

1、安排人員負責有序疏散人羣。

2、要用學到的安全知識進行自救。

3、及時送到急救中心或打120。

4、及時向領導報告事件情況以及向上級報告。

5、學校事故發生時,迅速瞭解、收集和彙總事故有關情況,及時嚮應急現場指揮部提供各種相關資訊和資料。

6、發生事故,要組織人力及時搶救受困和受傷師生,確保師生生命安全,及時將事故上報主管領導。

7、視情況報110、120請求援助。並拉好警戒線保護好事故現場。

8、採取有效措施,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五、事故報告、處置聯繫政教處。 

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和規範學校重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保護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大型羣衆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5號令),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臨時佔用場所、場地,面向公衆舉辦的學術講座、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報告會、大講堂、招聘會、各類大型會議、考試、素質拓展以及有關單位組織的校外人員來我校參觀、訪問等羣體性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在校內舉辦的以下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

(一)參加人數在500人以上的活動;

(二)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來賓參加的活動;

(三)參加人數在100人以上、有國(境)外人員參加的重大涉外活動;

(四)其他需要進行嚴格管理的羣衆性活動。

第四條凡在校內舉辦大型活動的,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校外單位,原則上不允許單獨在校內舉辦大型活動。

第五條校內舉辦的各類大型活動除應遵守本辦法外,必要時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六條各單位組織的內部教育、教學和科研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者全面負責安全工作。

第八條學校保衛處是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履行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審覈、監督管理和指導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安全職責

第九條以學校名義組織的大型活動,保衛部(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報公安機關許可、備案,制定並實施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二)根據大型活動規模,合理安排安保人員,必要時聯繫公安警力參與安保工作;

(三)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件和突發事故處置工作;

(四)保障活動場所通道、出入口通暢,落實停車場地、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十條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落實大型活動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重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三)非經允許不得搭建臨時舞臺等室外設施;

(四)落實車輛交通、停放、疏導措施;

(五)對妨礙大型活動安全的行爲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爲及時向保衛部門報告;

(六)接受保衛處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和監督,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大型活動有承辦者的,承辦者應與主辦者共同落實安全工作,共同承擔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大型活動的場所提供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符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十三條保衛處對校內各單位舉辦的大型活動實行審覈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審覈舉辦單位提交的安保工作方案,並進行登記備案;

(二)對影響特別大的或參與人數特別多的大型活動,報公安機關許可,備案。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協助維持現場秩序;

(三)在活動舉辦前,根據需要視情況對活動場所進行專項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督促整改;

(四)在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五)協助活動主辦者、承辦者對安全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六)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件和突發事故處置工作。

第十四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校園治安、影響活動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管制器具;

(三)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服從安全管理,自覺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校內舉辦的大型活動依法實施安全許可制度,大型活動應當在活動舉辦前3個工作日向保衛處提出申請,填寫《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院校園大型活動申請表》,並提交相關材料,保衛處應在1個工作日內進行審覈並給與答覆。不予許可的要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舉辦大型活動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院校園大型活動申請表》;

(二)校外主(承)辦單位合法成立的證明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三)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活動場所平面示意圖、臨時搭建設施結構圖及施工單位資質證明;

(五)活動場所管理者確定提供活動場地的證明;

(六)活動使用的門票和證件樣張;

(七)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羣衆性活動的主(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七條各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是主管業務範圍內全校大型活動的監管部門,負責對相關大型活動履行登記備案、審覈審批、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部分業務主管部門分工如下:

(一)黨委宣傳部主要負責形勢報告會和哲學社會科學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等內容涉及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各類活動;

(二)教務處、各學院主要負責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講座、論壇和科技展覽等科技學術類大型活動;

(三)團委、音樂學院主要負責音樂會、文藝晚會等文體藝術類大型活動;

(四)體育學院主要負責體育比賽等體育類大型活動;

(五)黨委學生工作部、團委主要負責學生大型活動;

(六)工會主要負責教職工、離退休教職工大型活動。

第十八條涉及外事、宗教和民族事務的各類活動由主辦方所在單位審覈後,提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一)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對涉及外事的各類活動履行業務指導、審批和監管職責;

(二)黨委統戰部負責對涉及宗教、民族事務的各類活動履行業務指導、審批和監管職責;

第十九條學校保衛處審覈、監管內容主要包括:

(一)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任務分配和識別標誌;

(三)活動場所可容納的人員數量以及活動預計參加人數;

(四)治安緩衝區域的設定及其標識;

(五)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和安全檢查措施;

(六)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七)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八)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黨政辦公室、保衛處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有權決定不予批准,取消或部分停止活動:

(一)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

(二)申請材料、手續不全的;

(三)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

(四)舉辦時間、場所與學校重大活動發生衝突的;

(五)可能出現危害校園安全或嚴重妨礙校園公共秩序的;

(六)可能出現導致治安事件等緊急情況的;

(七)秩序混亂,對參加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

第二十一條所有大型活動未經批准,不得舉辦。下列情況主辦方無需履行申報審批和備案程序,但應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並落實安全責任,主辦方和有關單位應履行相應安全職責。

(一)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要點的大型活動;

(二)學校教學計劃內的活動;

(三)學校各單位舉辦的內部會議和教學活動。

第二十二條對已登記備案的大型活動,舉辦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擴大活動的舉辦規模。

舉辦單位確需變更大型活動時間、地點、內容及規模的,應在原定舉辦時間2個工作日前向保衛處申請變更。

第二十三條在大型活動現場負責執行安全管理任務的保衛部門工作人員,憑有效證件進入活動現場,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啓動應急救援預案,並立即報告學校保衛處等相關部門。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大型活動主辦者、承辦者或場所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違法犯罪的,學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處分。

第二十六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南京特殊教育師範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制度3

第一條爲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公共場所舉辦下列大型社會活動,適用本辦法:

(一)人數在200人以上的比賽、表演、遊園、燈會、民間競技等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

(二)人員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單場參加人數1000人以上的開放性展銷會、展覽會、交易會等商貿活動和招聘會、慶典集會等其他活動。

第三條下列活動,不適用於本辦法: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的內部活動;

(二)影劇院、書店、商場、餐飲娛樂場所等經營單位舉行正常營業範圍內的活動;

(三)宗教場所內舉辦的宗教活動。

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公安機關是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設、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環境保護、電力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大型社會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舉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第一責任人。大型社會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衛責任制,並負責組織落實。

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辦大型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應當在舉辦活動30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應當在舉辦活動15日前書面告知公安機關。

第七條申請舉辦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有大型社會活動舉辦時間、地點、人數、活動項目、組織形式等內容的活動方案並附相關場地示意圖;

(二)載有安全保衛人員數量和任務分配、安保經費預算、入場票證管理等內容的大型社會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

(三)場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場地的證明;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事先批准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向公安機關書面告知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時,應當參照前款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八條舉辦3000人以下的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舉辦3000人以上的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市級公安機關申請;跨地區舉辦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向共同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全省性的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向舉辦地市級公安機關申請,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備案。

公安機關認爲大型社會活動舉辦者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的告知程序,參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公安機關受理舉辦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申請或者收到舉辦商貿和其他大型社會活動的告知檔案後,應當對舉辦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舉辦大型社會活動的場地、設施進行實地檢查,向舉辦者提出安全保衛意見並督促改進。

對舉辦大型羣衆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受理後2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舉辦大型社會活動:

(一)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

(三)舉辦者是無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或者正在被依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公民;

(四)違背社會公德他人;

(五)宣揚迷信邪說或者渲染淫穢暴-力;

(六)活動場地在國家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領事館、軍事設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邊控制地帶;

(七)活動場地、使用設備不符合安全條件或者舉辦活動可能嚴重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大型社會活動已經獲得許可或者向公安機關告知的,舉辦者應當嚴格按照活動方案執行,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內容,不得委託或者移交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舉辦。

因特殊情況變更時間、地點和內容的,舉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行5日前向原受理公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或者重新告知。

第十二條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須履行下列職責和義務:

(一)確保場地達到建築設計和消防安全標準;

(二)臨時新建的設施,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驗收合格;

(三)超出場所使用範圍臨時佔用場地的危險地段,臨時增加的輔助設施中的重點部位,應當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

(四)配合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並且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場所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其他問題。

第十三條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遵守場地安全管理制度,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場。

第十四條大型社會活動需要使用放飛的空飄物、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以及特種設備的,應當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批准。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保衛檢查、發現大型社會活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舉辦者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責令舉辦者停止活動:

(一)參加人員超過許可人數的20%以上或者現場秩序混亂,對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二)擾亂公共交通秩序,嚴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三)發生可能導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大型文化體育活動舉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活動,屬於非經營性活動的,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屬於經營性活動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公安機關許可舉辦活動的;

(二)隱瞞活動的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擅自變更大型社會活動方案的;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舉辦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大型社會活動許可的,由公安機關撤銷許可,但撤銷許可對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不予撤銷。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舉辦同類大型社會活動。

第十七條大型商貿和其他活動舉辦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三)、(四)項行爲的,責令停止活動:

(一)未向公安機關告知舉辦活動的;

(二)隱瞞活動的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拒不執行公安機關提出的整改意見的。

第十八條大型社會活動場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場地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大型社會活動舉辦者、活動場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參加大型社會活動的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公安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造成合法權益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大型社會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職責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不履行監督、檢查,指導職責,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