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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考覈和評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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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教師考覈和評價制度

第一條 爲了加強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師的專業化發展,激勵教師忠於職守、積極進取、鑽研業務、教書育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依據本辦法考覈的結果作爲教師聘任、晉升、評定職稱、獎懲和進修培訓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xxxx初級中學校全體教師,包括代課教師。

第二章 考覈內容

第四條 教師考覈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效果。

第五條 政治思想指教師的政治素質、思想作風、道德修養等。即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熱愛教育事業,爲人師表,教書育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第六條 業務水平指教師的教學水平、學術水平和工作能力。即是否有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所需的專門知識和技能;是否具有教育教學的實踐經驗;是否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管理和科學研究能力;是否掌握和了解所任學科教育教學發展的動態。

第七條 工作態度指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工作積極性、事業心和責任感。對教育教學工作是否認真負責、積極主動,對教學業務是否勤於探索鑽研並精益求精。

第八條 工作效果指教師的工作實效和貢獻。教師是否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是否做出貢獻。

第三章 考覈原則

第九條 客觀性原則。考覈要以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情況爲考覈基礎,以事實爲依據,以各種量化指標爲憑證,堅持實事求是。

第十條 公正性原則。考覈教師要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堅持同一標準,不能有親有疏,寬嚴不一。

第十一條 準確性原則。考覈工作在客觀、公正的基礎上,根據每位教師的具體情況,作出與其實際表現相符的評價,防止千人一面。考覈工作不走過場。

第四章 考覈方法

第十二條 教師考覈是學校規範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成立教師考覈工作小組。考覈小組由校長擔任,成員由副校長、教學處、德育處、級組、科組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教師代表應不少於考覈小組人數的30%。

第十三條 教師考覈前,被考覈教師要進行自我總結,將年度的'成績和不足寫成述職報告,交學校考覈小組。

第十四條 考覈小組透過學生座談、學生問卷調查、教師問卷調查、評議會等形式瞭解教師情況。

第十五條 學生座談會主要考察本班級教師情況,學生代表按學號任意抽調,人數不得不少於本班總人數的20%;學生問卷以班爲單位進行,教師問卷在級組和科組教師中進行。

第十六條 教師考覈結果分爲四級:90分以上爲優秀,70~89分爲稱職,60~69分爲基本稱職,59分及以下爲不稱職。

第十七條 考覈小組將各方面考覈情況彙總後,作出考覈結論。

第十八條 考覈結果要與教師本人見面,並載入教師業務檔案。

第十九條 教師對其考覈結論認爲嚴重失實時,可以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訴,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考覈小組進行調查、覈實。

第二十條 教師考覈工作在學年結束之前進行。

第五章 教師獎懲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教師聘任合同期滿決定是否續聘或晉升職務時,要以考覈結果爲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凡在考覈中被確定爲稱職以上的可按有關規定晉升工資和申報高一級職稱。對不稱職的可解聘或高職低聘。解聘教師包括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收回聘書,由學校安排其它工作或限期另謀職業。

第二十三條 對考覈結果爲基本稱職的教師,應限期培訓、提高,培訓後仍不能達到稱職要求的,應調離教師崗位或另謀職業。

第二十四條 經考覈確認,對特別優秀、成績特別顯著的教師,每年選送部分代表出國或出境考察、進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於xxxx初級中學校長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