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制度>

車輛出入管理制度(精選5篇)

學問君 人氣:3.26W

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車輛出入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車輛出入管理制度(精選5篇)

車輛出入管理制度1

爲規範學校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校園安全和師生人身安全,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校園環境。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所有進入學校,並在校園內通行、停放的車輛。

二、機動車輛管理

(一)車輛進出

1、無牌無證車輛、外來車輛(含教職員工家、親屬和朋友的車輛)一律禁止進入校園(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除外)。

2、所有符合規定允許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和電瓶車)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詢查。

3、教職員工車輛上班一律提前半小時以上(特殊情況可在上班後5分鐘至半小時時間段內)進校園,下班一律在靜校半小時後出校園。上班時間內教職員工車輛不得隨意進出校園,特殊情況須報校長室批准同意後方可出入。

4、凡參加在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同意後通知門衛放行,並按要求停放。

5、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進出校門門衛要主動進行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二)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後,一律禁止鳴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下課期間不允許任車輛在校園內行駛。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練車和試車。嚴禁酒後駕駛,嚴禁超載。駕照在實習期內者不得駕車進入校園。

3、基建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校長室辦理相關手續批准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車輛在校園丟失(含車內財物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3、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4、來校參加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校長室批准。

三、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人力自行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進入校園必須下車推行,

(二)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遵守校園安全管理規定,停放時須在自行車棚或劃定的停車線區域內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車輛在校園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三)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騎車;不準扶身並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四)學生必須年滿12週歲並在法定監護人同意且簽署安全責任狀後方可騎自行車上學,並按學校規定進行管理。

四、管理辦法

(一)學校與駕車上班的教職員工簽訂校園車輛出入和停放安全責任狀,未簽訂安全責任狀的一律不準駕車進入校園。

(二)進入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師生人身傷害或校園公共財產損害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駕車者承擔。

(三)加強門衛查驗和校園內的巡邏督查,值日人員負責檢查校園內的車輛,對違反規定行駛和亂停亂放的車輛一律予以扣留,由學校或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此規定由嶽塘區友誼學校負責解釋並執行。

2、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出入和停放同樣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規定相牴觸者,一律按本規定執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出臺相關規定後,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車輛出入管理制度2

爲加強對出入校園車輛進行規範化管理,提高車輛智能化管理水平和車輛快速通行能力,爲師生提供安全、可靠、暢通的通行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進出校園的車輛應嚴格遵守本制度。

2.我校公車和教職工車輛,已錄入車牌識別系統,請在校門減速帶和道閘前緩慢行駛,以便系統識別。

3.本單位正式職工車輛通行時間爲長期。外聘人員和爲我校服務的其他人員通行時間爲一學期。通行時間到期,繼續爲我校服務的人員,經使用部門同意,攜帶聘用合同和行駛證複印件、部門證明到安保處辦理車輛通行手續。

4.進出校門車輛需按照“一車一杆”的要求減速行駛,因跟車闖杆,造成車輛及人員損失由駕駛人自行負責;因駕駛人原因造成設備損壞時,由駕駛人照價賠付。

5.行人請從人行道通行,嚴禁行人從機動車道通行,避免因道閘杆起降或人車混行,對行人造成傷害。

6.外來車輛和未經允許進入的.其他車輛,應停放到南門外停車場,如車輛確需進入時,按照《神木職業技術學院會客訪客制度》進行登記,並嚴格遵守校園車輛管理規定,將車輛停放到停車位上,不得違反規定亂停亂放。不聽勸阻者,安保處可做鎖車處理。經批評教育後予以放行。

7.所有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遵守30公里/小時的限速規定,否則學校保安人員有權糾正和制止,校園內發生肇事的車輛,保衛人員有權限制其車輛駛離,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交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攜帶大宗物品、行李出校門時,須經物品管理部門或使用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經安保處覈實確認或由本校教職工陪送,並予以登記,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9.建築施工單位的車輛和後勤保障車輛出入校門時,需在安保處辦理通行手續並按規定接受檢查和管理。在校園內按規定路線行駛。不得亂停亂放和亂鳴喇叭。

10.發生緊急或特殊情況限制車輛通行。

11.本制度由安保處負責解釋,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出入管理制度3

爲了規範和加強車輛出入與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備有“市行政中心汽車通行證”的汽車方可進入行政中心停放,行政中心內部工作人員的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可進入行政中心停放在劃定區域。

二、汽車通行證應置於車前前擋風玻璃左下側,機關門衛執勤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憑證通行制度。

三、外來辦事或參加會議車輛,可進入行政中心,停放在劃定區域。

四、機動車輛在辦公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嚴禁超車。

五、禁止在辦公區鳴笛,不準在辦公區任何場地試車、練車。

六、不準碾壓草地、草坪、損壞路標及各類標誌,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七、嚴禁運載劇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不安全物品的車輛進入辦公區。

八、不準在消防通道、行車道、人行道和辦公樓內停放車輛。

九、行政中心機關公務用車停放在地下車庫的劃定車位。

十、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應自覺停放在劃定區域,整齊有序地分類停放,並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管理。

十一、車主離開車輛,必須關好門、上好鎖,帶離貴重錢物。

十二、對白天亂停放或夜間無停車牌的車輛,物業公司進行經常性清理,若在規定期限內無人認領,按無主車處理;認領車輛一律憑車輛行駛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十三、車輛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確保車輛停放規範、整齊,加強巡查,發現亂停車現象予以制止,發現車輛漏油、堵車等情況應立即處理。

十四、機關下班後,未經同意,非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各類車輛一律不準在行政中心內停放過夜;對內部借用外單位的汽車,借用部門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停放。

車輛出入管理制度4

爲了加強學校對食堂、商店、浴池送貨車輛及工作人員平時進出校門管理,預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維護學生安全和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現做出如下規定:

一、關於送貨車輛進出學校的規定

1、送貨車輛進校必須向輔警出示學校統一製作的送貨卡,在校門警衛室登記後方可進校。

2、超過2噸以上車輛禁止進校。

3、司機酒後禁止入校。

4、送貨車輛在學校規定時段即每天上午:8:55——9:40、下午:2:35——3:20允許進校。

5、課間學生在校園活動時間禁止出校。

6、送貨車輛在校園內必須緩速行駛,禁止鳴笛。

7、食堂泔水車進校時間爲學生就餐半小時後,等待學生就餐結束方可收集殘食。

8、送貨車卸貨完畢須經購貨食堂、商店、浴池管理人員准許方可出校,下課時間不準出校。

二、關於工作人員進出學校的規定

1、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員進出校門必須向輔警出示工作牌。

2、工作人員晚上外出時必須於當晚學生就寢熄燈前(21:40)返校。

3、食堂製作早餐工作人員早晨入校時間爲:4:00——4:30。

4、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員騎自行車到校門必須下車推行,騎摩托車和電動車的在校園要緩速行駛,停放在摩托車棚。

三、違章處理辦法

1、購貨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員對送貨車負有安全管理全部責任。凡是送貨車在校園肇事的未經學校準許一律不準出校,根據肇事情節追究車主和購貨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員責任。

2、凡是頂撞輔警,無理取鬧的車主和工作人員一律不準進校,違章強行進入者,輔警有權代表學校扣車、報警。

3、工作人員未經當日值班領導批准,不準帶其他人員入校。工作人員在校園內要檢點行爲,爲學生做出表率,發現言語過激、行爲失當者隨時辭退。

車輛出入管理制度5

爲規範和加強車輛出入與停放管理,確保綜合辦公樓車輛有序停放,保障交通安全和暢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具有“新鄉市行政辦公樓汽車通行證”的汽車方可進入停放;行政辦公樓內部工作人員的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可以進入辦公樓地下停車場停放。

二、汽車通行證應置於車前擋風玻璃左下側。門衛執勤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憑證通行制度。

三、外來辦事車輛,停放在指定的臨時停車場。

四、機動車進出大門應減速慢行,非機動車進出大門應下車推行。

五、機動車輛在辦公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嚴禁超車。

六、禁止在辦公區鳴笛,不準在辦公區任何場所試車、練車、逆行、洗車。

七、不準碾壓綠地、草坪、損壞路標及各類標誌,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八、嚴禁運載劇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不安全物品的車輛進入辦公區。

九、不準在消防通道、行車道、人行道和辦公樓內停放車輛。

十、機關公務用車和機關工作人員的私人汽車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按指示方向停放。

十一、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應自覺停放在地下自行車庫和地上自行車車場,整齊有序地分類停放,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管理。

十二、車主離開車輛,必須關好門窗、上好鎖,帶離貴重錢物。

十三、對長期違規停放的車輛管理科將協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經常性的清理,若在規定期限內無人認領,按無主車處理;認領車輛一律憑車輛行駛證或其它有效證件。

十四、車輛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確保車輛停放規範、整齊、緊湊,加強巡查,發現亂停車現象予以制止或處理,發現車輛漏油、堵車等情況應立即處理。

十五、機關下班後,未經管理科同意,非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各類車輛一律不準在綜合辦公樓內停放過夜;對內部借用外單位的汽車,借用部門應及時到管理科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停放。

十六、車輛發生損壞、擦劃及車內物品丟失,管理中心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不負責修理或賠償。

十七、地下停車場憑專用停車標誌停車,嚴禁壓線停車,長期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