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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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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按照《xx省流動人口管理辦法》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

2、已婚育齡人口外出務工,首先在街道計生辦辦理《全國統一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並簽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合同》,在流出後的一個月內寄回流入地縣(區)或鄉(鎮)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聯繫卡》。

3、流出已婚育齡婦女在每年的3、6、9、12月5日及時寄回加蓋流入地鄉級以上計劃生育公章的已婚育齡婦女環孕情服務證明。

4、流入人口採取屬地化管理。村(社區)居委會對流入到本村(社區)委會的已婚育齡人口進行登記造冊,納入日常管理工作。

5、流入已婚育齡婦女憑《全國統一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街道計生辦辦理《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證》,憑《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服務證》享受環孕情及婦科病普查免費服務。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對象,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30天以上到其省、市、縣、(鄉鎮)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以生育爲目的到異地居住的成年人口。因公務、探親、訪友、就醫、上學、婚嫁等原因離開戶籍地或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的,不作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對象。

2、重點管理和服務的對象,是已婚育齡婦女。

3、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交換平臺查詢的對象,是已婚育齡婦女中的三種人:(1)已懷孕的;(2)無避孕措施的;(3)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核發的制度

1、按照規定及時爲流出人員辦理《婚育證明》。爲了方便羣衆,轄區管理地域較大,流出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方應當進村(社區 )入戶辦證。辦理《婚育證明》的主體仍然是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2、辦理《婚育證明》對象。(1)辦理《婚育證明》的主要對象是流出成年(18-49週歲)育齡婦女。(2)成年男性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本着自願的原則,如果本人和現居住地需要,戶籍地應當認真辦理和登記,不得拒絕。

3、《婚育證明》實行免費向羣衆發放。

《婚育證明》查驗的制度

1、查驗《婚育證明》的對象。(1)現居住地對未婚成年婦女查驗《婚育證明》後登記作爲一般管理對象;(2)查驗《婚育證明》的主要對象是流入已婚育齡婦女,建立《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檔案》,對已婚育齡婦女《婚育證明》每季查驗一次,經常登記和變更資訊,並且作爲重點管理和服務對象。

2、現居住地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爲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在辦證所在縣(市、區)範圍內有效。(1)經覈實,婚姻、生育資訊完整、準確的;(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住宅區1年以上,並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3)已採取絕育措施的。

3、現居住地在爲流入人口辦理《婚育證明》的編號。要以縣(市、區)爲單位統一編號,不能同辦理流出《婚育證明》統一編號。

4、現居住地要將辦理《婚育證明》情況通報其戶籍所在地。

5、對成年男性流入人口也查驗《婚育證明》,要求在現居住地辦理《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交換制度

建立有效的雙向交流和協調製度。現居住地與戶籍地應透過資訊交換平臺實現提交、反饋有關資訊,重點是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務、避孕節育措施、持證和繳納社會撫養費等情況。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檔案制度

1、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計納入全社區人口統計報表。

2、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帳卡、檔案規範。

(1)流出人口《婚育證明》審批檔案

(2)流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婚育證明》審批登記冊

(3)流入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婚育證明》查驗登記冊

(4)流入已婚育齡婦女計劃生育檔案

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一個子女規定

1、流動人口夫妻在現居住的.生育或已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有關情況通報。(1)現居住地可以透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交換平臺或紙質《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生育資訊通報單》向其戶籍地瞭解有關情況,(2)戶籍地應在30日內透過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資訊交換平臺或者紙質《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生育資訊通報單》予以情況反饋。流動人口本人或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要求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婚育情況證明的,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如實出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3)現居住地應及時向其戶籍地鄉(鎮)或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通報有關流動人口生育情況。

2、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依法擬生育第一子女,在我省不需要辦理生育服務證件。應當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下列證明材料,存入《流動人口已婚婦女計劃生育檔案》;並且長期儲存。(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3)《婚育證明》或戶籍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爲其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

3、對不能提交以上證明材料懷孕或者生育的按照計劃外懷孕和違法生育處理。

4、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一個子女時提供有關證明弄虛作假,導致不符合法規規定的生育行爲發生,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情況,要如實計入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檔案和《婚育證明》,並且通報戶籍所在地。

6、流動人口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戶籍登記按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流出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

(1)對育齡流出人口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教育;

(2)爲已婚育齡流出 人口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3)建立生育、節育情況定期報告制度;

(4)爲育齡流出人口辦理《婚育證明》;

(5)爲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流出育齡夫妻核發生育證;

(6)統計流出人口及其育齡夫妻生育、節育情況爲實行晚婚婚育的或者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育齡流動夫妻,落實計劃生育各項優待措施;

(7)與流出人口現居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工作聯繫,並對現居住地管理機械構所發聯繫函及時回覆。

(8)依法查處育齡流動人口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行爲,徵收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