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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勞動管理制度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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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人事勞動管理制度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人事勞動管理制度參考

考勤制度:

1、各股室的考勤由各股室專人負責,統一登記填寫考勤情況登記表,並掛在顯眼的地方,互相監督,股室負責簽名審覈。

2、道班(養護中心)的考勤情況表由所在道班(養護中心)專人負責,每月上報,考勤時間爲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

3、職工的工資按每月的考勤天數制發,各股室、班組的考勤表由各股長、班長負責審覈登記,各股長、班長鬚認真負責,並於每月的1至3號報送到人保股,如不按時報送,該股室、班組當月的工資則推遲發放。

4、全休幹部職工須按時上、下班,不得無故曠工,幹部職工無故曠工2天以上者,不發當月活工資。

5、全休幹部職工按法定節假日休息,原則上當月假日當月休完,不積休、不補假。法定節假日、雙休日各道班(養護中心)安排兩名人員值班,法定節假日值班給予法寶節假日補助工資,補助標準爲每天50元;雙休日值班一般於當月或次月上旬補休完畢,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而不能補休的,經本人提出,徵得局領導同意可給予加班補助,補助標準爲每天30元。

請假制度:

1、幹部職工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得請事假,若確需請假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2、幹部職工請病假、事假的,必須以書面形式申請,實行層級請假,各股室、班組加註意見。請假一天由股長、班長批准,報告分管領導;兩天或月累兩天的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長批准;股長、班長請假,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由局長批准。局副職請假需由局長批准,局長請假及外出要經上級領導批准,並告知副職。如緊急特殊情況應先電話請假,事後三天內補辦書面手續,請假條在上交考勤情況表時一併上交至人保股存查。

3、幹部職工請事假累計超過7天以上的.,按有關規定扣發當月崗位津貼,既不辦請假手續,又不辦補假手續的按曠工論處。

病假、產假、探親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規定:

1、病假部分:

(1)幹部職工休病假必須有醫生的病假建議書,履行請假手續,如一次或連續超過15天(含15天)的休假,需得到局主管領導領導同意。

(2)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按照廣東省粵人薪[1996]18號規定執行。

2、探親假部分:幹部職工已婚夫婦異地分居和父母離工作單位10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探親假待遇:(1)幹部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一次,假期爲三十天。(2)未婚幹部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爲二十天。如果因爲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爲四十五天。(3)已婚幹部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爲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休探親假期間的工資計發按照國發[1981]36號文執行。

3、婚假部分:即婚假5天;晚婚假15天。

4、產假及計劃生育假部分:按《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有關檔案規定執行,假期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5、喪假部分: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喪假5天;職工配偶直系親屬死亡喪假5天。

帶薪年休假規定:

1、本單位在崗職工(含臨時合同工),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新參加工作職工的年休假,工作年限滿1年後的次月開始安排。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按規定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期不計入年休假期。

2、各股室、班組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在不影響生產、工作的前提下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的,年休假5天,不超過二次;年休假10天,不超過三次;年休假15天,不超過四次。

職工年休假在年度內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養護一線職工,一般安排在該年度的7―11月份休年休假,臨時合同工,一般安排在3―6月份休年休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職工帶薪年休假,享受過年休假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不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

(1)事假累計20天以上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在本單位工作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在本單位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職工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5、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職工,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而職工本人放棄休假的,不執行上述規定。

6、每年年初,由各股室、班級根據工作和生產情況,制定人員休假計劃並報人保股。職工需休年休假時,應填寫《職工年休假審覈審批表》,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7、職工原則上就地休年休假,需離開本市的要請示單位領導,並得到同意,休假期間,要保持與本單位的通訊聯繫。如遇特殊情況單位需要召回時,應立即停止休假返回工作崗位。因工作需要終止休假的職工,其剩餘假期應安排在本年度內續休。

8、職工休假結束時應提前一天通知所在股室、班組安排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正常結束休假的,要提前向所在股室、班組負責人說明,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臨時工管理規定:

1、本單位下屬各道班(養護中心)因公路養護工作的用人需要,要求聘用臨時工從事短期、臨時、季節性工作,或繁重性體力勞動工作,需向單位申請,同意後按實際情況組成適當名額。

2、臨時工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即年滿18歲,且身體健康,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在崗的臨時工男性年齡達到55歲,女性達到45歲不再續聘。

3、單位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其中包括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臨時工辦理續聘或終止手續。

4、臨時工在受聘期間按崗位享受勞動報酬。報酬標準不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其它福利待遇參照職工參照執行。

5、臨時工的勞保用品發放,與職工相同。

6、臨時工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享有與職工相同的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視情況可以特批享受。

7、臨時工的醫療保險、計劃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臨時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9、臨時工與職工一樣應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樣進行考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