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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學籍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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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學籍管理制度範本

中職學籍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前三年學籍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和相關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國家、省(區、市)、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具有統籌管理的責任。

第二章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按照省級有關部門職業教育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註冊手續。新生在辦理報到、註冊手續後取得學籍。

第五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基本資訊;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資訊;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畢業生資訊登記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儲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六條學校應當將新生基本資訊,各年級學生變動名冊(包括轉入、轉出、留級、休學、退學、註銷、復學、死亡的學生等情況)及時輸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訊管理系統,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逐級審覈後上報至國家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新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報到,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應當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如在學校規定期限內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視爲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學生入學後,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當註銷其學籍,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新生實行春、秋兩季註冊,春季註冊截止日期爲4月20日(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秋季註冊截止日期爲11月20日。

第十條外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當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臺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一條東部、中部和西部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註冊及學籍管理由學生當前就讀學校按學校所在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重複註冊學籍。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資訊註冊學生學籍,不得爲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註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

 第三章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爲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1年爲主。

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修業年限,初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爲3至6年;高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爲1至3年。

第十三條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允許其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1年,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章學籍變動與資訊變更

第十四條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註銷、復學及退學。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第十五條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願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同意後辦理轉學手續。對跨省轉學的學生,由轉入、轉出學校分別報所在市級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學習時間不得少於1年半。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准,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後有利於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已經享受免學費政策的涉農專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特殊情況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十七條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覈同意後,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生因病必須休學,應當持縣級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

學生休學期限、次數由學校規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學,休學期限與其服役期限相當。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第十八條學生退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辦理退學手續。學生退學後,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校可以做退學處理:

1.休學期滿無特殊情況兩週內未辦理復學手續;

2.連續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

3.一學期曠課累計達90課時以上;

4.擅自離校連續兩週以上。

第十九條學生非正常死亡,學校應當及時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教育主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已註冊學生(含註冊畢業學生)各項資訊修改屬於資訊變更,主要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戶口性質等。對資訊變更,應當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供合法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學校修改後及時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成績考覈

第二十一條學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參加教學活動。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公共基礎課程教學應當達到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發佈的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專業技能課程教學應當達到相應專業全日制的教學要求。

第二十二條學校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組織考試、考查。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專業能力評價可以視其工作經歷、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情況,折算相應學分或免於相關專業技能課程考試、考查。

第二十三條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學校審批後,可以參加高一年級的課程考覈,合格者可以獲得相應的成績或學分。

第二十四條學生所學課程考試、考查不合格,學校應當提供補考機會,補考次數和時間由學校確定。學生緩考、留級由學校規定。學校應當及時將留級學生情況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考試、考查和學生思想品德評價結果,學校應當及時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六章工學交替與頂崗實習

第二十六條學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檔案規定組織學生頂崗實習。實施工學交替的學校應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學生頂崗實習和工學交替階段結束後,應當由企業和學校共同完成學生實習鑑定。學校應當將學生實習單位、崗位、鑑定結果等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八條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有與所學專業相關工作經歷的,學校可以視情況減少頂崗實習時間或免除頂崗實習。

 第七章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德、智、體、美等方面表現突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學生獎勵分爲國家、省、市、縣、校等層次,獎項包括單項獎和綜合獎,具體辦法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分別制定。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應當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學校對於有不良行爲的學生,可以視其情節和態度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學校做出開除學籍決定,應當報教育主管部門覈准。

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過一段時間的教育,能深刻認識錯誤、確有改正進步的,應當撤銷其處分。

第三十一條學生受到校級及以上獎勵或處分,學校應當及時通知學生或其監護人。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學生申訴的程序與機構,受理並處理學生對處分不服提出的申訴。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申訴複查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並答覆。

第三十二條對學生的獎勵、記過及以上處分有關資料應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對學生的處分撤銷後,學校應當將原處分決定和有關資料從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中移出。

第八章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三條學生達到以下要求,准予畢業:

1.思想品德評價合格;

2.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

3.頂崗實習或工學交替實習鑑定合格。

第三十四條學生如提前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達到畢業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同意,可以在學制規定年限內提前畢業。

第三十五條畢業證書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並監製,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學校頒發。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畢業證書應當註明學習形式和修業時間。

第三十六條對於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考覈成績(含實習)仍有不及格且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思想品德評價不合格者,以及實行學分制的學校未修滿規定學分的學生,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八條畢業證書遺失可以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出具學歷證明書,補學歷證明書所需證明材料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學歷證明書與畢業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運用全國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訊管理系統,及時準確填報、更新學生學籍資訊。

第四十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需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發布的原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中職學籍管理制度2

 第一章學籍與學籍檔案

第一條凡完成國家九年制義務教育、具有初中學歷或同等學力且無傳染病者,均可持相關證明,按照招生政策和有關程序規定向中等職業學校申請入學。

第二條被學校錄取者,須持《錄取通知書》和規定材料,到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

第三條學校按相關政策規定對已辦理入學註冊手續者進行入學資格複查。新生入學資格複查合格者,即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規定報到註冊。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無故逾期未辦理學期註冊者,註銷學籍。

第五條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學籍檔案,對短期到校培訓的學生,應辦理非學歷學生個人學習檔案。學校要加強學生檔案管理,並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分類管理。學生學籍檔案一般包括:新生入學登記表、入學成績、入學體檢情況、各學期各學科成績和學分、德育評定等級和學分、獲取證書情況、健康情況等。學校應創造條件儘快實現學生學籍檔案資訊化管理。

第六條學校應將取得學籍的新生名冊和註銷學籍的學生名單于該學期末前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學籍變動

第七條建立校際之間的學分互認機制。區域間、校際間課程教學目標相同或相近的學分可以互認。學分互認以學校教務部門的正式成績通知爲憑證。學生有正當理由,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轉入或轉出學校。辦理轉學的學生應從轉出學校註銷學籍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畢業年級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

第八條學生如果確需調整專業,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家長簽字同意(未成年人),經學校相關部門審覈同意、主管校長批准後,可調整專業。調整專業的學生,對已修讀的課程與調整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相同或相近,可免修並認定相應的學分;若與新專業教學計劃內的課程不同,可替代任選課學分,但必須修滿調整後專業所有必修課程和限選課程學分。調整專業手續一般在寒、暑假辦理。

第九條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以及請假缺課(包括理論教學、實習和生產勞動時間)一學期累計超過六週,跟原班學習確有困難者,可准予休學或令其休學,併發給休學證明。屬准予休學者,學生應遞交休學申請,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學校批准後辦理休學手續。年滿16週歲的在籍學生獲得必修課、限選課總學分的60%以上,如需工學交替,應提前向學校提出申請,可按准予休學程序辦理。屬令其休學者,經學校批准後辦理休學手續。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爲期限(學生在學期中無論何時休學,休學時間均按一學期計算),累計最多不超過三學年,逾期則應辦理退學手續。逾期半年未辦理退學手續者,可視爲自動退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保留學籍,可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休學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生離校期間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管理,學校對其在外的活動不承擔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學生休學期滿可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書面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因病休學者,申請復學時必須經二級及以上級別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在休學期間透過自學或其他方式完成相關課程學習,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經考覈合格或認可後可取得相關課程學分。

第十一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應令其退學: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70學時或一學年累計曠課超過100學時者;不論何種原因(如休學、保留入學資格、延長學習期限等),在校學習時間超過最長修業年限者;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不適合在校學習的疾病或因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休學期滿逾期兩週未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學生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爲,學校有權令其退學,取消學籍。休學、退學不屬於對學生的處分。

第三章學制年限

第十二條中等職業學校學歷教育的基本學制爲三年。實行彈性學習制度,學生可以在二年至六年內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學生在彈性學制內提前修滿畢業規定總學分且德育學分合格者,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覈批准後,可提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十四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或提前畢業的學生,可以輔修第二專業。輔修第二專業中的相關課程,若與主修專業相同或相近,其課程可以免修並獲得相應學分。

第四章學分

第十五條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份量和成效的基本單位,是學生學籍流動和能否畢業的主要依據,也是學校評選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申請自修、獲取第二專業學歷、提前畢業、推薦就業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三年制中等職業學校各專業的總學分一般不少於170學分(不含德育學分),全日制在校生每學期修習課程的總學分一般應在20~40學分之間。其中必修課和限選課學分應占總學分的80~90%,任選課學分應占總學分的10~20%。

第十七條根據中等職業教育的特點,學校應制定德育學分標準與實施方法,建立德育獎勵學分制度,做好教書育人工作。德育學分合格是學生畢業的必要條件。

第十八條學分計算以該課程(含實踐課程)在教學計劃中安排的課時數爲主要依據,按學期計算。一般課程以16~18學時爲1個學分;入學教育、軍訓、公益勞動、畢業教育等,一般以一週爲1個學分,學分的最小單位爲0.5分。爲鼓勵學生全面發展,學校可建立獎勵學分制度,凡與學生學業成績有關的表彰或獎勵可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業獎勵學分,其他的獎勵可計算德育學分。

第十九條爲充分反映學生掌握知識和具備能力的程度,學習成績採用學分績點計算辦法,包括課程績點、平均課程績點、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等,平均學分績點是學生評獎、免修、輔修、試讀、退學、提前畢業、推薦就業、免試推薦升學等的重要依據之一。學分績點計算方法及標準按照四川省教育廳印發的《四川省職業學校試行學分制的.原則意見》(川教職〔2001〕13號)和《關於四川省職業學校試行學分制的原則意見中有關概念的解釋及計算方法的函》(職成函〔2001〕46號)。

第五章考覈

第二十條成績考覈包括學業考覈和德育考覈兩個方面。學業考覈是按照教學計劃的規定和教學大綱的要求,對學生掌握知識和技能的情況進行的考覈;德育考覈是按照國家和學校的要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組織紀律、行爲習慣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考察評定。學生修讀課程的學分、學分績點、德育考覈成績均以學分形式按學期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修讀的課程均須進行考覈,考覈方式分爲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課程成績採用百分制記分,考查課程採用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考試和考查課程均以學期綜合評定成績作爲課程成績。學期綜合評定成績由期末考試成績、平時成績、實驗實訓成績組成,有實踐技能要求的課程應進行單獨的技能考覈。考試課程綜合評定成績達到60分或考查課程綜合評定成績在及格以上,則取得該課程學分。考試和考查的課程門數,按教學計劃規定執行。必修課、限選課一般採用考試方式,任選課一般採用考查方式。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爲必修課和限選課課程安排一次正常考覈和一次補考,補考後該課程仍不及格者,則該課程不合格,不能取得相應的學分。任選課原則上不安排補考,以學期綜合評定成績作爲該課程成績。

第二十三條必修課不及格者原則上應重修,限選課可重修或改選專業大類相同的其他限選課,任選課考覈未及格者,可重修或改選其它課程修讀。經過重修考試合格的課程,其學分、學分績點按正常獲取計算。

第二十四條允許學生根據已有學習經歷和成績,或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免修相應課程,經學校考覈成績合格者可給予相應的學分。學生獲得教學計劃規定且國家認可的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或已透過同一層次及高一層次國家認可的自學考試課程,可以申請免修相應課程(德育課、體育課除外),經學校批准後取得相應學分;年滿16週歲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學校批准後,可實行邊工作邊學習,在此期間可以申請免聽部分課程,但必須完成一定作業並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覈,成績合格可取得該課程學分。學生參加市、州級及以上各類比賽且受到表彰,取得市、州級(省級行業部門)及以上科技發明獎或取得教學計劃規定以外的技能等級證書者,可由學校酌情給予一定的學分獎勵,獎勵學分只能計入任選課學分。

第二十五條根據職業教育的特點和畢業生就業需要,學校應針對學生的不同情況,設計不同的教學目標,對語文、數學、外語等部分文化基礎課程和其它專業課程實施分層次教學,並進行分層考覈,分層考覈成績合格者獲得的學分應有所區別。

第二十六條因故不能參加考試,須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學校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以零分計,取消補考資格,不能獲取該課程學分,同時對作弊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學校開展的短期培訓課程也應按規定進行考覈,考覈合格者可折算相應學分並記入個人學習檔案。

 第六章組織紀律

第二十八條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勤奮好學,團結同學,講究衛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講究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第二十九條學校要加強對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行爲習慣和職業道德。學校要制定行政班級和教學班級的學生管理辦法,建立嚴格的考勤制度。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均要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履行請假手續者,均按曠課處理。

第三十條學生在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績,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可分別授予相應榮譽稱號,給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紀律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學生除接受學校相應的紀律處分外,還應受到國家法律法規的懲處。紀律處分一般分爲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註銷學籍五種。學生受處分可按規定扣除相應的德育學分。處分的時限一般爲:警告不少於三個月,嚴重警告和記過不少於六個月,留校察看爲一年。受處分學生有顯著進步表現,可降級處分或撤消處分。受處分且在受處分的時限內屢教不改的學生,可註銷學籍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紀律的學生,以教育引導爲主,紀律處分爲輔。在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註銷學籍要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允許學生申訴,對學生本人申訴,學校有責任複查。

第三十三條對學生獎勵和處分的相關資料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已經撤消處分的學生,其相關資料應從學生本人學籍檔案中取出,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七章學習證書

第三十四條學習證書包括: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學習證明和技能等級證書。

第三十五條具備學籍,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本專業畢業規定的總學分,德育學分合格,發給畢業證書。跨校選擇課程的學生,在頒發畢業證書的學校取得的學分原則上不低於總學分的60%。學生在籍期間輔修第二專業,達到第二專業畢業學分的學生,可申請頒發第二專業畢業證書;若獲取第二專業60%以上學分,可申請頒發第二專業的學習證明。

第三十六條具備學籍、完成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未取得規定的畢業總學分,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修滿本專業畢業學分但德育學分不合格者,作結業處理,一年後經用人單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鑑定,達到合格者,撤銷其處分,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髮畢業證書時計算。工學交替、准予休學、令其休學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透過學校認可的各類培訓及考覈,取得規定學分的60%以上者,可發給結業證書;達到規定畢業學分者,可換取畢業證書,畢業時間自換髮畢業證書時計算。具備學籍、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學分在60%以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校可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者,不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七條符合入學條件的非學歷教育學員學分累計若達到相關專業畢業規定的總學分並符合本規定相應條款者,可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覈後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發給學歷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積極創造條件,爲學生參加與所學專業相同或相近的職業技能鑑定提供服務,爲合格者獲得技能等級證書提供幫助。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在實行學分制的中等職業學校試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試行前按原有規定已辦理的事項不再變更。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四川省教育廳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