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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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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物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通用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物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範本(通用6篇)

物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隨着公路建設事業的發展,公路施工機械設備大量增加,機械化程度不斷提高,機械設備使用保養和修理等環節的技術安全工作非常重要,只有遵守操作規程,操作方法按規定保養,才能延長機械使用壽命,提高工作率,利用率,取得交好的經濟效益,因此特制定本制度。

1、全體機械車輛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安全法規及操作規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設定安全檢查員,經常對機械車輛操作人員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規違章等不良現象。

3、要求操作人員在機車設備執行前,必須對各自駕駛的設備制動,轉向等重要部位進行全面認真的檢查,保證正常執行。

4、按照機車設備的保養規程,定期進行例保和一、二、三級保養、保持機車設備清潔,防腐除垢,堅固、潤滑、調整等工作,充分提高完好率。

5、嚴禁無證開車、酒後開車、開疲勞車、開故障車、駕駛室超員等不良現象,發現後,嚴格處罰,調換工作,以上行爲若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一切費用及後果由操作人員負責。

物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爲了規範xx煤礦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礦安全生產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級、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針對煤炭行業安全管理制定中、長期規劃。並積極引進、推廣使用

二、市煤炭管理部門每季度要組織一次以“一通三防”爲重點的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並在全市進行通報。縣級煤炭管理部門每月要組織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檢查,檢查結果要有記錄。

三、市煤炭管理部門要組織安排好每年的礦井瓦斯鑑定和煤的自燃傾向性及爆炸性鑑定工作,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援和協助市煤炭管理部門工作。

四、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要對本地區礦井是否進行瓦斯抽放進行科學界定,並積極指導符合抽放條件的礦井進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對各煤礦“一通三防”管理機構人員及“一通三防”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六、市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煤礦監控網絡系統的統一管理、維護、監督和控制。各縣級煤炭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煤礦網絡監控系統及設備的日常執行和維護,及時向市煤炭管理部門反映網絡故障,協調技術人員和煤礦處理各種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門要對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給予支援並督促、檢查指導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的工作。

八、安全措施上報、審批制度:

上報市局措施的種類:火區啓封措施;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編制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煤礦安全規程》第112條規定的串聯風措施。以上措施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初審後,上報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批覆時限:市煤炭管理部門接到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報來的措施後,15日內批覆完畢。

九、市級煤炭管理部門每半年與上級業務部門聯繫,對本市煤炭行業的瓦檢器、風表等安全檢測儀器進行校驗、強檢。並組織、協調、指導縣級煤炭管理部門對所屬區域煤礦的甲烷傳感器按規定進行校驗。

十、市、縣兩級煤炭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幫助、指導煤炭企業解決管理中的各種安全技術問題。

十一、各煤礦必須成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礦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從業人員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工作。

十二、爲便於掌握事故、隱患等情況,以便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規定事故上報制度:

上報事故種類:發生火災事故、瓦斯燃燒與爆炸事故(無論有無人員傷亡)、有害氣體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傷亡事故。

上報程序:鄉鎮煤礦及縣(市、區)屬國有地方煤礦在發生事故後要立即彙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和鄉鎮政府及鄰近救護隊,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接到彙報後,要及時趕赴現場,同時向市煤炭管理部門彙報,救護隊接到彙報後,要彙報、請示市煤炭管理部門,以便採取行動;市直屬煤礦,要立即彙報市煤炭管理部門,由市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市救護隊到現場共同進行處理。事故處理結束後,由縣(市、區)煤炭管理部門或市直屬煤礦向市煤炭管理部門上報事故材料,市局對材料存檔。對事故隱瞞不報,按隱瞞事故處理。

十三、各煤礦要建立管理記錄,各級煤炭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檢查時,一併檢查。記錄名稱如下:礦井測風記錄、瓦斯檢查記錄、巷道貫通記錄、排放瓦斯記錄、反風設施檢查記錄、清掃煤塵記錄、自燃發火記錄。

十四、爲更好的進行以風定產,規定測風制度如下:

(一)、各礦井要有專、兼職的測風員。

(二)、每10天進行一次全面測風。

(三)、在礦井的主要風巷中,均應建立測風站,測風站內懸掛測風記錄板。

(四)、要有測風記錄。

十五、爲規範瓦斯檢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檢查制度:

(一)、礦長、礦安全、技術負責人及通風管理人員入井必須攜帶瓦斯檢測儀,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檢測儀。

(二)、電工作業時,必須有瓦斯檢查員在場檢查瓦斯情況。

(三)、礦井檢查瓦斯的範圍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定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總迴風道、密閉、擋風牆。檢查的內容包括:GH4、、CO2、CO濃度、溫度及通風設施的完好情況。

(四)、採、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規定:

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CH4濃度,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

有雙突危險的採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瓦斯(CH4)。

採、掘工作面CO2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CO2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必須經常檢查CO2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採、掘工作面,CH4和CO2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涌出或積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和請示報告制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記錄,檢查結果必須“三對號”(瓦斯檢查手冊、瓦斯牌板、瓦斯記錄填寫結果必須一致)。

物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

1﹑目的:

建立獎勵、懲罰方法

2﹑範圍:

全體員工

3﹑責任者:

安全部

4﹑程序:

4.1獎勵

4.1.1對認真執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司頒佈的各項安全生產製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車間、部門、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對安全生產有所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被採用有明顯的效果者。

.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對搶險救災有功者。

.積極參加公司、部門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爲先進車間、部門、班組、個人。

.被評爲省、市、局、總公司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貢獻者。

4.2獎勵程序

4.2.1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車間(部門)彙總材料上報部長審覈後報安全部,經審覈後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透過。

4.2.2先進車間、部門、科室由安全部門提出意見,交公司安全生產小組討論,審覈透過。

4.2.3對4.1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獎勵,有車間和部門提出,經安全部門審查,抱公司領導批准。

4.3懲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懲罰:

4.3.1事故責任者。

4.3.2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

4.3.3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

4.3.4破壞或僞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4.3.5事故發生後,不採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複事故發生者。

4.3.6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4.3.7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者。

4.3.8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4.3.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者。

4.4懲罰類型

4.4.1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罰款20-500元、賠償損失的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沒收押金。

4.4.2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檢視、辭退、開除。

4.43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4.5處罰程序

4.5.1經濟處罰由有關部門提出,報分管付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4.5.2行政處罰由有關部門提出,按公司有關規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准後執行。

物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爲規範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員工人身和企業財產的安全,根據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管理原則。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和職員。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不斷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類人員應負的崗位責任。

第五條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六條企業總經理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包括以下六條。

1.遵守國家、省、市和管理區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總經理的任期目標要有安全生產內容,把安全管理納入企業管理工作計劃。每年應從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一定的安全技術改造資金,用於安全項目。

4.積極改善勞動條件,消除事故隱患,使生產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工業衛生要求。

5.負責對本企業發生的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6.結合本企業的生產技術特點,組織有關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各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制度主要包括:職工安全生產守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化學物品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檔案(包括職工安全教育檔案、事故檔案、設備檔案、事故隱患整改檔案等)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各部門經理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包括以下九條。

1.組織、指導、督促本部門遵守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

2.制訂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計劃,並組織落實。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合理安排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定期召開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

5.組織本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6.建立本部門安全責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獎懲等制度以及各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並督促實施。

7.組織安全檢查,定期巡查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狀況並督促部門對存在的隱患進行整改。

8.協助和參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登記、統計、報告、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9.定期向安全生產負責人反映和彙報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完成安全生產任務。

第八條公司基層員工所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共包括以下四條。

1.積極參加企業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的學習活動,增強安全生產觀念和意識。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

3.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及時向企業有關負責人反映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第九條企業以追求“零事故”爲目標,具體項目包括以下六條。

1.不發生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

2.不發生有責任的電網事故。

3.不發生重大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生生產性重大交通事故。

5.無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無“五誤”事故及人員責任事故。

6.不發生因違反調度紀律而造成的事故。

第十條爲實現上述安全生產目標,企業實行三級管理體制。各級的管理目標如下所示。

1.公司不發生人身重傷,杜絕人身死亡和重大設備損壞。

2.部門控制一類障礙和人身輕傷,不發生重傷和責任事故,杜絕違章指揮和負同等責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3.生產班組控制異常,不發生障礙和輕傷,杜絕一切違章作業。

第四章安全教育與培訓

第十一條本企業總經理、部門經理以及各安全負責人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第十二條本企業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企業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安全教育。

第十三條企業必須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爲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杆線作業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覈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條各類安全教育合格證按規定複審,逾期不復審,合格證無效。其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書,每兩年由發證單位複審一次。

第五章安全生產活動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在每月月末主持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總結本月安全生產情況,分析事故教訓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採取預防事故的對策,提出下月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及要求。

第十七條各部門每月初,根據公司安全生產要求,由各部門自行組織安排開展一天的安全生產日活動。

第十八條各班組每星期一安排本週的安全生產活動,時間不少於半小時,活動內容主要總結上週本班組安全生產情況和執行各項規程制度情況,通報忽視安全的現象以及近段時間下發的各類事故,傳達領導指示和會議紀要等。同時,針對本週即將進行的主要工作,提出相應的安全措施及要求。

第十九條積極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結合實際綜合應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風險評價,找出薄弱環節和事故隱患,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第六章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條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週一次。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

第二十二條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操作的設備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後再進行操作。內容如下。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第二十三條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是否有員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員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第二十四條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企業每年對電梯、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第七章安全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配備合理,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消除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爲,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二十八條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九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的,對事故部門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部門領導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部門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事故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法律的,由國家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部門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爲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和設備損毀,使正常生產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爲本企業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可劃分爲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發生的無人員傷亡生產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500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501元,小於3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3001元,小於1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等於或大於10001元的事故。

第三十五條發生事故的部門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態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識,詳細記錄、拍照或繪製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部門主管部門(領導)和公司辦公室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1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過程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對事故責任者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三十六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公司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責任人及時向辦公室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司機應

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部門領導。部門應在5天內將肇事司機報告隨本部門報告一併送交辦公室備案。

2.對員工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的2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均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按1.0計)爲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司機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節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全廠通報。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發生事故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20%工資。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門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10%的工資。第三十七條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人力資源部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各級部門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爲之一併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採取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取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自移動動有“危險禁動”標誌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工作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制定、修訂、完善和廢止,交總經理審批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若有與本制度相牴觸的,按本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物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

1、總則

爲了規範調度班安全生產管理,夯實調度班安全基礎,爲宣城電網安全執行提供調度保障,制定本制度。

2 、調度執行

2.1調度值班

2.1.1值班主值是當值的領導者,對本值電網安全執行、倒閘操作、工作許可、事故處理、無功電壓、經濟執行負完全責任,副值應配合主值完成電網監視、倒閘操作、工作許可、負荷管理、無功電壓管理及事故處理。值班調度員應堅守崗位,及時準確的處理電網執行中發生的各種事情,保證電網安全執行。

2.1.2值班調度員進行調度操作時(包括調度操作指令票操作和口令操作)應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特別複雜的重大操作應雙重監護,操作前應覈對現場實際執行方式、分析負荷平衡情況、無功電壓執行情況和合解環潮流情況,重大操作還應進行危險點分析和事故預想。

2.1.3值班調度員應對電網實時情況進行危險點分析,制定預控措施,並進行事故預想。

2.1.4值班調度員應及時做好值班記錄、事故處理記錄、拉限電記錄、危險點分析、事故預想等各項記錄。

2.1.5嚴格執行三公調度的有關制度,保護電力市場各方利益。

2.1.6調度員值班應按經批准的值班表執行,特殊情況需調整班次,須經調度班長同意。

2.2交接班

2.2.1交班者應爲下一班做好一切準備工作,接班者應提前10到15分鐘到班,接班前4小時內不得喝酒。

2.2.2處理事故或進行重要得倒閘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待處理事故或倒閘操作暫告一段落後方可進行交接班。

2.2.3交接班時應對下列事項進行交接:

系統及各變電站的執行方式,執行有關注意事項及規定;

系統負荷、電壓及無功補償情況;

已執行的和待執行的調令票份數(包括口頭命令);

設備檢修工作報告情況及檢修工作申請單執行情況;

繼電保護裝置投停及定值變更情況;

事故、異常執行、設備缺陷情況;

拉、限電情況及用電指標;

電網存在的危險點及預控措施等。

2.2.4交接班時應做好的下列記錄:

交接班記錄;

調度執行值班記錄、事故處理記錄、拉限電記錄等口令項數統計;

危險點分析記錄(接班值接班後立即做)。

2.3調度聯繫彙報

2.3.1值班調度員在值班期間受安徽省調值班調度員的指揮,負責正確執行省調值班調度員的執行、操作和事故處理指令;省調管轄、許可範圍內設備異常故障時及時彙報省調,華東網調管轄設備異常故障時,也應及時彙報省調。

2.3.2值班調度員在其管轄範圍內的調度聯繫對象爲:各縣(配)調值班調度員、各變電站站長、值長或主值班員,線路工區和修試工區的工作聯繫人,電力用戶指定的電氣聯繫人,聯繫人名單需經公司或工區批准或調度協議約定。

2.3.3當電網實際情況需要時,地調值班調度員有權直接與縣(配)調管轄的變電所進行調度業務聯繫和發佈調度指令。

2.3.4各級值班調度員及執行值班人員在業務聯繫、發佈和接受調度指令時,必須先互報單位、姓名,使用統一調度術語、操作術語,嚴格執行發令、複誦、回報、錄音記錄制度。

2.3.5各單位領導向執行人員發佈的指令,如涉及地調值班調度員的業務權限時,必須得到地調值班調度員的同意後才能執行(但在現場事故處理規程內已有規定者除外)。

2.3.6地調與各執行單位之間的調度電話是電網統一調度的重要手段,非調度業務不得佔用,調度業務聯繫必須使用自動錄音電話,調度電話出現異常時應立即彙報所領導處理,只能使用非自動錄音電話或手機進行調度業務聯繫時,也應事先彙報所領導、調度班長。

2.3.7發生重大設備缺陷、故障、電網發生事故或重要設備跳閘時應及時彙報公司分管生產的總經理、總工程師、調度所領導、生產部、安全部主任、調度班長,設備故障缺陷及時通知設備維護部門處理,負荷變化情況、用戶停產生產變動情況應及時書面通知方式。

2.4調度操作指令票

2.4.1除有關規程規定可以使用口令操作外,所有調度操作均應使用調度操作指令票。

2.4.2正常調度操作指令票由操作前一日白班副值擬定、主值初審,晚班主值複審、副值預發;新設備啓動等特別重大操作提前兩日白班擬定、初審,晚班複審、預發,班長應對特別重大操作進行審覈;臨時操作應由副值擬定、主值初審,班長複審。

2.4.3調度操作票的填寫應按典型調度操作指令票規定的精神進行,應由計算機開票打印出來,不得有錯誤,已預到現場的調度操作票因方式變化等原因需進行兩處及以下的改動時應註明原因,並及時通知。

物業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6

一、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上報、調查、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等事宜。

3、負責對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4、認真學習貫徹《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等國家及行業主管部門關於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文明駕駛,安全行車。

5、協助安檢員管理所駕車輛的證照,按時參加車輛年檢、綜合性能檢測、二級維護、年度審驗及投保業務。

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駕駛員不帶情緒開車,保證行車安全。

2、駕駛員對車輛的日常維護應做到:

(1)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2)保持車容整潔。

3、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駕駛員一次連續駕駛4小時應休息20分鐘以上,24小時內實際駕駛車輛時間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做好出車前、停車後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後方可出車。

2、嚴格按規定進行裝貨,並做好途中檢查工作。

3、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4、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5、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從業人員的資格及聘用。

(1)駕駛員應有與駕駛車型相適應的駕駛證、相應類別的從業資格證。

(2)從業務人員須經相應培訓考試合格持有有效合格證件方可上崗。

(3)單位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前須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部門查詢擬聘用從業人員相關情況,簽訂聘用合同後應在從業人員資格證上加蓋單位公章。

(4)不與沒有固定住所或住所、患有嚴重疾病、休息時間得不到保證的從業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2、本單位從業人員應參加單位組織的例會和教育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思想認識和安全操作水平。

五、安全例會制度

1、單位負責人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

2、例會內容:

(1)傳達國家省市及主管部門關於安全生產的形式,會議,檔案精神;

(2)對本單位的安全隱患進行通報,分析,安排相應的整改措施;

(3)、佈置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3、會議由安檢員負責記錄,會議記錄要妥善保管。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工作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組織。

2、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檢員,全體駕駛員等相關人員參加,實行簽到制,請假人員事後必須補課。

3、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內容:

(1)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

(2)事故應急處理及現場自救知識;

4、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安檢員負責記錄,對學習資料,培訓講義,試卷及考覈資料進行歸檔儲存。

七、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購置車輛應選擇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規範產品,積極推廣使用高性能,低能耗,安全係數高的車輛產品。

2、車輛必須在公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合法行駛證,號牌,在運管部門辦理合法營運證照方能正式營運。

3、嚴禁任何人對車輛改裝。

4、建立營運車輛技術檔案,包括購車發票、登記證、行駛證、營運證、年檢記錄、綜合性能檢測記錄、二級維護記錄、修理記錄、事故記錄等。

八、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應急預案(重點)

1、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並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並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2、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並做好各項善後工作。

3、發生亡人及重大影響的道路運輸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