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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裝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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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 爲了規範保安的着裝和秩序,樹立良好公司形象,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保安隊伍的服裝管理。 第三條 職責
  一、 綜管部負責服裝管理工作。
  二、 物業管理處負責着裝日常管理工作。 三、 各管理處保安隊伍負責落實。 第四條 保安執勤時的着裝標準:
  1、佩帶帽徽、領帶、肩章、胸章、綬帶(手套)等物品。 2、服裝應整潔無污漬、整齊不缺扣、平整無皺褶。 3、參加會議、訓練、培訓等活動時,應按要求統一着裝。 第五條 保安執勤時不準有下列行爲:
  1 、挽袖、卷褲腿、敞懷、圍圍巾、戴耳套、帶墨鏡; 2、歪戴帽子、穿淺色鞋子或拖鞋; 3、衣衫不整、脖頸上的掛件外露; 4、反季節着裝等。
  5、將制服借給非公司人員穿着。 第六條 服裝的發放、使用及期限:
  1、保安入司後,配發春秋裝、夏裝各二套及必備的標誌物。
  2、着裝、帽子、領帶、綬帶、肩章、臂章等標誌物的使用期爲24個月。 3、冬季防寒大衣使用期爲36個月。
  4、配發使用舊服裝的,應減去原相應的使用期限;按規定使用到期的,由各管理處向綜管部申請以舊換新。
  第七條 保安辭、離職時,由綜合部收回服裝和肩章、帽子、臂章、腰帶、領帶等標誌物,並退還原暫收的服裝費;如不交回或人爲損壞的,應照價賠償
  第八條 着裝及換裝時間規定:
  1、冬季入司的.保安,暫不發放夏裝;夏季入司的保安,暫不發秋裝。
  2、保安季節性的換裝,應由公司視情況而定,原則上每年的5月1日更換爲夏裝,每年的10月1日更換爲秋冬裝。
  台州市綠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編 號 綠物發(2011)B01
  編 制 綜合部 控制狀態 受 控
  保安着裝管理規定
  審 核
  批 準
  版本/修改 B版/1次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2
  第九條 離職時服裝摺舊費覈算規定:
  1、凡不履行承諾勞動期限離職的,凡被公司辭退的,凡不滿12個月離職的,均扣除折舊費。
  2、夏裝摺算:一個月內離職的,每套按70元扣除;以後每增加一個月折舊費遞增10元。上限爲5個月。七個月內離職的,每套按120元扣除,以後每增加一個月折舊費遞減10元。上限爲5個月。
  3、冬裝折算:襯衫每件按20元扣除;一個月內離職的,每套按60元扣除;以後每增
  加一個月折舊費遞增10元。上限爲5個月。七個月內離職的,每套按110元扣除,以後每增加一個月折舊費遞減10元。上限爲5個月。 4、折舊費時間從領用那天開始計算。 5、工作滿一年免服裝摺舊費。
  第十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批准後,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