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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庫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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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庫機械設備管理制度

糧庫機械設備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切實把國家糧油倉庫(簡稱糧庫,下同)的倉儲機械(簡稱糧倉機械,下同)管好、用好、保養、維修好,充分發揮使用效率,防止各種責任事故,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和經濟效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糧庫、轉運站、糧管所、糧站等單位。

第三條 糧庫使用機械作業,是改善經營管理,建設現代化糧庫的一個重要方面,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積極穩步地發展。

第二章 糧倉機械的管理

第四條 糧倉機械指用於糧油倉儲作業的機械、設備和工具。主要包括:

(一)糧油裝卸、輸送機械;

(二)庫內搬運糧油專用機動車輛;

(三)糧食乾燥成套設備;

(四)糧食清理設備;

(五)糧食稱重設備;

(六)糧食保管、防治專用器械(不包括儀器);

(七)糧油裝具的維修、整理機具;

(八)糧油倉儲作業中使用的其他機械。

各種糧倉機械,每臺(套、條、件)原值單價在五百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原值單價在五百元以下的,各省、市、自治區糧食廳、局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 縣和縣以上各級糧食部門,要有負責同志主管糧倉機械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相應配備專職的管理、技術人員,負責所屬單位糧倉機械的管理和技術工作。

第六條 配有三十臺以上糧倉機械的糧庫,一般要設立糧倉機械管理的職能機構,配備專職的管理、技術人員,建立相應的維修組織,負責本庫糧倉機械的管理與維修工作。

配有三十臺以下糧倉機械的糧庫,應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的機械管理、技術人員,負責機械的管理和維修工作。

各級配備的管理和技術人員,要保持相對的穩定。

第七條 糧庫應根據承擔的任務,庫區、倉房條件和儲存糧油的擺佈,以及其他必須考慮的因素,在加強覈算,講求實效的原則下,研究制定機械、設備的合理配備定額。

固定輸送線、烘乾機和專用機動車輛等設備,應制定合理的電、油、燃耗的定額指標;移動機械也要透過常年運轉考察,逐步制定上述定額指標。

第八條 搬運裝卸工人,使用糧庫的機械作業,比人力肩扛降低了勞動強度,提高了勞動效率。糧庫應根據按勞付酬的原則,區別於人力肩扛,合理付給報酬,外部搬運工人在庫作業,有關部門有了符合上述要求規定的,按規定辦理。目前暫沒有規定的,也應合理收取機械折舊和電耗、燃耗等費用。

第九條 糧倉機械的購置、報廢、外借權限:

基層糧庫購置糧倉機械,應按照省級糧食部門規定的購置權限,編造計劃報上級糧食部門審批。購置的機械,原則上應是定型產品,並及時進行驗收。如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或缺少零部件的,應按合同向廠方提出索賠或調換。如系多種機械組合使用,應按機械額定的工作量,配套選購。糧庫除技術革新,試製新產品外非經省級糧食部門批准,一般不準生產製造機械。

糧倉機械主要用於倉庫儲運作業。非經縣以上糧食部門批准,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任意拆卸、外借、出售或轉移。長期閒置或多餘的機械,要及時報上級糧食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對於無法修復使用的機械,應按財務制度的規定及時辦理報廢。報廢殘值應及時辦理入帳手續。

第十條 糧倉機械都要按部頒《糧油機械產品編號規則》的統一名稱,逐臺編號,分別立卡。卡片內容應包括機械來源,投產時間,運轉、檢修、保養、動力配備等情況;管理、操作人員的姓名,以及其他需要記載留查等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爲掌握分析糧倉機械發展變化情況,各級糧食部門都要建立統計報表制度。省、市、自治區糧食廳、局應按本部的糧儲表4“糧倉機械設備年報表”按時統計上報(表式附後)。

第三章 糧倉機械的安全操作

第十二條 糧庫應根據不同機械、設備的結構、性能、工藝流程等,分別制定具體的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中,應明確規定操作前的準備工作;機械必須檢查的重點部位;機械操作運轉中要注意的問題與部位;作業結束後,應隨時做好善後的有關事項,還應規定多臺機械組合操作的程序;違章操作和造成損失的責任等。

第十三條 糧倉機械配備的電氣設備,必須由經過訓練的機電人員安裝、檢修。非操作人員不準隨意動用電氣設備。機械操作人員或電工,都要嚴格按照電氣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電線、熔絲、開關閘盒等,要定期檢查,發現問題,一定要及時處理,嚴禁違章操作。機械移動時或停止作業後,一定要切斷電源。

第十四條 凡新購置或新安裝的機械設備,都要按照機械結構、性能或說明書主要項目內容,及時進行調試合格;凡修復後的機械設備,也要經過調試正常,才能作爲生產性使用。任何機械、設備,都不得帶病運轉。

第十五條 移動型機械,必須放置平穩;機身上不準坐人或走人,不準代替用作梯子或跳板。運轉作業時,不準橫跨和在機身下走動、停留。有升降結構的機械移動時,必須將機身降到最低高度,並嚴密注意防止機身與空中高壓電線接觸,以免造成觸電事故。專用機動車輛,不準非操作人員駕駛,沒有安全措施的不準乘人。架空或地下固定輸送線以及固定機械、設備,都要安裝合理,平穩堅固,防止鬆動造成事故。

第十六條 外部門搬運裝卸工人,糧庫僱用的臨時工,在庫內使用機械作業,糧庫應指定熟悉機械性能的人員,負責講清機械性能和操作中的注意事項並指導示範,使其真正懂得機械性能和操作方法,以及排除故障的緊急措施等,才允許使用機械。並應嚴格要求他們按操作規程作業,防止發生事故。

第十七條 糧倉機械應儘量配備防塵、吸塵裝置,控制作業中的粉塵飛揚,以利職工身體健康。特別在立筒庫、工作間等粉塵濃度高的地方,要絕對禁止明火,以及各種因素產生的火花,以防粉塵爆炸,造成嚴重事故損失。

第四章 糧倉機械的保養、維修

第十八條 糧倉機械必須按下列規定保養維修,經常保持完好狀態:

(一)例行保養:即操作人員在接班前和作業結束後,或在操作間歇時間內,對使用的機械進行清潔、檢查潤滑爲主的保養作業。

(二)一級保養:即在機械、設備計劃停機時,以潤滑、調整、緊固制動爲主的保養作業。

(三)二級保養:即在機械設備計劃停機時,除進行一級保養作業外,還應對機械的主要部分進行拆檢,校正部件,防止發生故障。

(四)大修理:即對機械全部拆檢、包括電器設備的檢修,磨損件進行更新。大修後的機械,基本上應接近或達到新機械的性能要求。大修理一般每兩年內進行一次。機械較多的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分年、分批進行大修理。

第十九條 所有機械、設備,要定期塗刷油漆,防止受潮生鏽。要利用空閒倉棚或修建的簡易倉棚存放,或採取其他辦法苫蓋,防止日曬雨淋。

維修機械用的機牀等設備,要參照本部《糧油機械廠設備維修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檢修工具要有專人負責經管,建冊登記,定期檢查,防止丟失損壞。

第五章 糧倉機械工作人員的職責和培訓

第二十條 糧倉機械工作人員的職責是:

管理人員要掌握糧倉機械的管理、使用維修和安全操作等情況,制定科學管理的具體措施以及機械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瞭解糧倉機械資金分配及經濟效果情況;研究制定機械配備定額;組織開展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總結經驗教訓,推廣先進技術成果;管理糧倉機械的檔案卡片,按時填報統計報表,研究解決機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操作人員要了解和掌握機械的性能;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保機械安全運轉;愛護機械並進行例行保養;特別對機械零部件是否完整,機械運轉中有無異常雜音,動力的溫升是否正常,多臺機械組合作業是否合理等都要嚴加註意。發現問題,妥善處理。

維修人員要深入現場,瞭解和掌握機械使用情況,按機械的結構、性能精心維修;管理好和維護好維修設備和工具,以及機械零部件和備件等。

管理、操作、維修人員,都要努力鑽研技術,分別做到四懂三會:懂得機械結構原理,懂得工藝流程,懂得電氣安裝,懂得有關技術要求;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排除故障。要積極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革命,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二十一條 糧倉機械工作人員,對機械的管理、使用、維修、保養、存放等有顯著成績的,要給予表揚獎勵;因工作失職,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經濟損失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分別情況,嚴肅處理,並按本部《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登記、上報。

第二十二條 各級糧食部門對糧倉機械的管理、操作、維修人員,要根據其文化、技術水平,有計劃地分別組織培訓,並實行定期考覈,根據國家規定和本人技術水平,確定技術職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市、自治區糧食廳、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辦法,並報本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辦法內容的解釋、修改和補充,由本部辦理。

糧庫機械設備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切實加強國家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管理,根據《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糧食部門的國家糧油倉庫(包括糧管所、站,國家糧油加工廠、飼料廠等)。其他部門糧油倉儲設施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是完成國家糧油經營任務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建設好、管理好、使用好倉儲設施是各級糧食部門和糧油倉庫的職責,也是糧油倉儲企業管理的基本任務之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包括倉庫產權區內的土地、貨場、曬場、各類倉房、油罐(池)、罩棚等糧油儲存設施和專用鐵路線、專用碼頭、庫區內外專用道路、圍牆、護坡、供電、供暖、給排水、器材庫、產品庫、消防設施、計算機管理系統以及烘乾、維修、清理車間檢驗、調運、保管、經營業務用房等生產附屬設施。這些設施均屬國有資產。

糧倉機械的管理,除按《國家糧油倉庫倉儲機械管理辦法》執行外,還必須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倉儲設施管理,是指各級糧食倉儲行政管理和糧油倉庫的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其建設、佈局、使用、維修保養、轉讓、改用、佔用、報廢和拆除等活動所進行的協調、監督、引導、服務以及對計劃的審批、控制所進行的管理。

第六條在糧庫經營機制向市場經濟過渡期間,糧庫倉儲設施的管理,亦必須按此辦法執行。出現問題要及時向商業部報告。

第七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糧油倉庫,要將倉儲設施的管理納入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計劃,設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開展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倉儲設施管理的重大問題,檢查指導倉儲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倉儲設施的建設

第八條糧油倉庫網點的佈局,應有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糧食生產的發展。庫址選擇必須符合糧源充足、交通便利、糧食流向合理,有利於防汛、防火,有利於經營管理、經濟效益好的原則。新建和擴建糧油倉庫都要進行充分的經濟技術可行論,並按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糧油倉庫規模的確定應根據所處經濟區域,糧食產銷發展趨勢,在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據此繪製建設規劃總平面圖,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庫內佈局要貫徹一次規劃、分期實施原則,一般不能隨意更改或變動。如確需修改,亦應上報批准。

第十條糧油倉庫新建專用鐵路線、專用碼頭、倉容量250萬公斤以上的倉房(包括筒倉)、30萬公斤以上的油罐、日處理量10萬公斤以上的烘乾車間,購置鐵路、公路專用車輛、水路專用船隻等,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准。其他倉儲設施的新建和購置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自定。

第十一條在倉庫建設中,無論新建、擴建或改造,無論資金的來源渠道如何,凡在庫內進行的建設項目,都必須符合庫區統一規劃佈局。

第三章倉儲設施的使用和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糧油倉庫要科學、合理使用倉儲設施,在保證其完好、安全的前提下,儘量提高利用率。一個倉庫的容量利用率,不得低於設計容量的90%。

第十三條糧油倉庫的所有倉儲設施都要分別建立檔案,其檔案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項目名稱、編號及固定資產財務資料;

(二)建設及投入使用的時間;

(三)庫區平面佈局、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

(四)審批檔案、建設(製造)單位、驗收單位及驗收資料;

(五)工程預、決算資料;

(六)實際技術指標、設計技術指標及執行使用狀況;

(七)大、中、小修及技術指標的有關資料;

(八)其他有關資料。

倉儲設施檔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儲存年限等,要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糧油倉庫要在上級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根據設計生產能力和技術狀況,對各類倉房、油罐(池)、烘乾車間等制定科學的使用定額,並嚴格遵照執行。任何人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使用定額,嚴禁破壞使用,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十五條定期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倉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一般每六個月檢查一次。對儲糧倉房等主要設施要及時維修、保養,對露天金屬結構的設施,要定期進行防鏽蝕處理。

第十六條糧油倉庫提取的倉儲設施折舊資金、更新改造資金、大修理資金等,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倉儲設施的轉讓和改用

第十七條國家糧油倉庫的倉儲設施,屬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讓、改用和佔用。糧油倉庫作爲國營企業,有使用庫內倉儲設施的權利,也有維護保養和管好的義務。

第十八條因特殊情況,確需撤銷、合併或改用、佔用糧油倉庫倉儲設施的部分或全部時,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農業結構調整、交通條件變化等原因需要撤銷、佔用或合併的庫點,必須首先由庫點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撤、佔、並的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准,並辦好有關財務、檔案的手續後方可生效。凡撤、佔、並1500萬公斤以上(含1500萬公斤)倉容的庫,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在審批前必須徵得商業部的同意。

(二)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規劃等,需要全部或部分佔用糧油倉庫區域(包括設施)時,必須首先由佔用部門根據上級或主管部門的`批文提出可行報告材料,並同意在適當地點補償佔用糧油倉庫相應的場地及其儲糧設施的條件下,再由庫點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生效。凡佔用1500萬公斤以上(含1500萬公斤)倉容的糧油倉庫,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在審批前必須徵得商業部的同意。

(三)糧食部門的糧油加工工業、飼料工業、食品工業、多種經營等的發展,需要建廠時,提倡倉、廠結合,統籌規劃,但一般條件下應自行徵地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改用、佔用糧油倉庫部分場地和倉房時,必須在符合庫內總體佈局並實行固定資產有償轉讓或使用的前提下,由建設單位所在地糧食主管部門提出可行研究報告,並附上倉儲部門的意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在現有糧油倉庫中,屬於佔用市(地)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教堂、寺廟等宗教活動場所,當地又要求歸還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批准部分或全部退還,但地方一般應在適當位置補建相應倉容的倉房。

第二十條糧油倉庫內已有的糧油加工、食品加工、飼料加工廠,凡財務與倉庫脫鉤,單獨覈算的,對加工廠所佔用的場地和倉房,既可採用固定資產劃轉方式,也可採取每年收取土地和倉房使用費的辦法,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倉儲設施的改造和建設。凡財務沒有與倉庫脫鉤,只是作爲倉庫本身開展多種經營的項目,也必須符合庫區總體規劃,合理佈局,保證倉庫安全,並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才能進行。

第二十一條國家糧油倉庫倉儲設施,在滿足本業使用的前提下,企業可對其暫時空閒的設施,開展代儲代運業務,收取合理費用,但不得危及庫存糧油、倉儲設施以及人身安全,不得轉讓產權。

第五章倉儲設施的報廢和拆除

第二十二條倉儲設施的報廢和拆除,一般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並提足折舊費;

(二)經技術鑑定確認無修理和使用價值。

因地震、颱風、洪澇等自然災害和設計建造質量等原因,雖未達到報廢年限,但經有關部門的技術鑑定,確認無使用和修理價值的,也可視同具備報廢條件。

第二十三條對容量250萬公斤以上的倉房、30萬公斤以上的油罐(池)、日處理量10萬公斤以上的烘乾機、鐵路專用車輛等規模較大設施的報廢,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並報商業部備案。其他設施報廢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主管部門自定。

倉儲設施的報廢和拆除,如果涉及到衝減國有資金,需由糧食主管部門審覈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糧油倉庫對經批准報廢的倉儲設施,要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及時作財務處理。同時,應如實覈減有關統計報表的數字,以保證固定資產和倉儲設施能力等統計數的真實性。

糧庫機械設備管理制度3

1、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應設專人負責管理並建立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庫時,庫管員應對其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並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等,並按入庫時間的先後分類存放,感官檢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入庫。設有不安全視頻暫存專櫃,並有記錄本。

2、食品倉庫有良好通風,保持庫房內所需溫度和溼度,防止食品黴變、變蟲、貯存生鮮食品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櫃)和冷凍庫(櫃)。搞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對庫房進行衛生清掃,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蟻蠅孳生場所。

3、食品存放設隔離地面40釐米以上。食品按照先進先出、生熟分開的原則分類貯存,並有明顯標識。

食品倉庫衛生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必須做到衛生整潔,無黴斑、無鼠跡、無蒼蠅、無蟑螂,倉庫內通風良好,食品擺列整齊,庫內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用品。

2、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乾燥避免陽光直接照入,保持所需溫度和溼度。及時維護破損的食品墊離板、存放臺、存放案、貨架。

3、食品應分類、分架,離地離牆10cm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誌,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儲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儲存;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食品不得與雜品等物品混放。

4、每週檢查一次庫房的防蠅、防塵、防鼠及防潮、防黴和通風設施,保證運轉正常。

5、每週檢查一次庫房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時發現、清理變質或過期等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品。做好被清理食品登記和處理記錄。

6、食品和原料出入庫做到勤進勤出,對進庫的各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掌握食品的進出狀態,做到先進先出,儘量縮短貯存時間。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黴變、生蟲。

7、食品倉庫管理人員要對入庫的食品及其原料逐件進行感官檢查和對票據、憑證進行覈實,對無法提供有效證件的食品拒絕入庫。

8、食品倉庫管理人員要對入庫的食品及其原料進行驗收登記和建立臺帳,臺帳內容包括購貨日期、食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生產日期、保質期、食品的感官狀、所索取票種類及採購員簽字等。臺帳、票據、憑證等材料按月裝訂,並儲存12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