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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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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以社會保障基金爲依託,爲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提供保障的一種制度。國家和社會,透過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予以保障。社會保障的本質是維護社會公平進而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社會保障體系是否完善已經成爲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爲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

社會保障制度

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區別於以往任何一種保障方式。首先,它是由社會向個人和家庭提供的經濟保障,超出了家庭和社區的界限;其次,社會保障一般由政府主導,透過立法和行政手段加以實施,不同於私人的慈善行爲或個人的自我保險行爲;第三,現代社會保障除了提供實物援助以外還提供現金援助,並建立起發放這些援助的全國性社會行政體系。

  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

1.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透過法律強制實施,爲工薪勞動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業以及遭受職業傷害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爲前提的。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等特點。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項目分爲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全體勞動者,資金主要來源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繳費,政府給予資助。依法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逐漸完善。1997年,國務院頒佈《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國務院頒佈《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9年9月,國務院發佈《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1998年12月,國務院頒佈《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9年1月,國務院頒佈《失業保險條例》,1996年8月,國家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1994年12月,國家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這些行政法規和規章的頒佈,對於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進作用。

2.社會救濟。社會救濟也稱社會救助,是政府對生活在社會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貧困地區或貧困居民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給付標準低於社會保險。社會救濟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戶救濟等。國家和社會以多種形式對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殘疾等原因而無力維持基本生活的災民、貧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資助、福利設施,急需的生產資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