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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西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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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取消一般公務用車 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2015江西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解讀

10月31日,江西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動員大會後,全省黨政機關及參公事業單位的公車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昨日(11月10日)下午,江西省召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新聞通氣會,解讀公車改革政策的重點內容。

參改範圍

一般公務用車一律取消,只保留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

這次公車改革的覆蓋面有多大?記者瞭解到,江西省公車改革將在改革範圍上做到應改盡改。

參改機構範圍包括全省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羣衆團體、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其他事業單位、地方國有企業、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中央有關政策出臺後另行部署。

在參改人員範圍上,此次參改人員嚴格限定爲在編在崗的黨政機關中公務員編制和參公事業單位中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編制人員,其他事業編制人員不屬於此次改革的範圍。鼓勵省直廳(局)黨政主要負責人,設區市、縣(市、區)、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蔘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在參改車輛範圍上,一般公務用車按照規定一律予以取消,公務出行能透過社會化、市場化方式保障的,一律交給社會和市場。各級機關只保留一定的機要通信和應急用車,在數量上嚴格覈定,省直機關按照人員編制數保留5輛以內;各設區市、縣(市、區)保留車輛,數量上實行總量控制,集中管理,分別按不超過本級現有一般公務用車總數10%的比例保留,保留車輛不落到具體部門和單位,設立公務用車服務中心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同時,對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嚴格按照“有編制、有預算、有固定設備、不新增車輛”的原則,逐車審定。

公務交通補貼

補貼分四檔,廳局級每人每月1690元

公車改革的目的之一是減少財政支出。方案提出,改革後全省和各設區市的公務交通總支出都必須低於改革前支出總額,且節支率不得低於7%。

結合江西省經濟發展狀況、財政承受能力、自然地理環境和交通便利情況等多種因素,經過精心測算,在補貼層級劃分上,省直黨政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公務交通補貼層級劃分爲四檔,分別爲:廳(局)級、處級、科級、科員及以下(含機關行政編制工勤人員)共四個層級。在補貼標準上,不突破國家規定上限標準(詳見圖表)。各設區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合理確定,但層級原則上不少於廳(局)級、處級、正科級、副科級、科員及以下五檔,每一檔次補貼標準不能高於國家規定的同級標準的上限。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隨工資按月發放給個人。依據經濟發展和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可適時進行調整。

經過測算,改革後按標準發放的公務交通補貼總額,加上保留機要通信、應急公務用車必要執行維護費用,總的公務交通支出,全省和省級節支率分別爲7.1%和7.5%,符合中央對改革節支率的.要求。

同時,改革方案也明確提出,實行車改不是發福利、漲工資,必須以承擔工作職能爲目標,絕不允許出現“拿錢不幹事、沒車不辦公、錢少不出門”等懶政、怠政現象。

執法執勤車輛

保留車輛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能否保障正常公務出行是檢驗改革成敗的重要標準。方案明確,改革後各類公務出行實行定向化保障與社會化保障相結合的模式,除定向化保障外,其他普遍公務出行全部實行社會化公共交通保障。

對執法執勤用車,具有配備資格的部門,省、市、縣三級,原則上分別按現有車輛編制數的40%、60%、70%的比例保留,保留的車輛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確因工作需要超過上述比例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每多保留1輛車,每年按6萬元扣減部門公務交通補貼。原則上保留車輛比例超過90%的部門,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部門僅限於11個部門(系統),即紀檢監察、法院、檢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司法(含監獄、戒毒)、農業、林業、食品藥品監督、交通(海事)、工商、地稅。

其他行政執法用車,將組建跨部門綜合執法用車平臺,實行統一管理、集中使用,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降低行政執法用車成本。車輛編制數量省級、市級、縣(市、區)級及以下,分別按不超過現有行政執法用車數量30%、50%、60%的比例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