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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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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衛生院職工請銷假制度

爲了進一步嚴肅勞動紀律,維護教學秩序,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縣教體工作實際,現就教職工請銷假制度,作出如下規定。

一、請銷假的類別與期限

(一)婚假

根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其他行政法規對婚假的有關規定:

1、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依法登記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男女雙方晚婚(男年滿25週歲、女年滿23週歲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4天。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往返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產假

根據《山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對產假的有關規定:

1、女職工達法定結婚年齡生育的,產假爲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女教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意見,給予7-30天的產假。

2、女職工晚育(已婚婦女年滿23週歲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產假60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女方所在單位須出具晚婚證明。

3、增加的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後連續使用,男方7天護理假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4、因身體原因需請保胎假的,其保胎假在產假中折抵。

5、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經1至2周的適應時間後,恢復其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不能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按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6、對產假期滿,正常上班的女教職工,在嬰兒未滿一週歲時,可以只上課不坐班。

(三)喪假

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時,可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批准1至5天的喪假;教職工因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需要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往返路程假。

(四)病假

1、教職工請病假,須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證明及病歷卡;請病假連續三個月以上的,須由縣教體局人事科統一組織到縣人民醫院進行鑑定,由縣人民醫院出具病歷診斷報告和休假證明。

2、病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

3、病假時間超過6個月的,其年度考覈和工齡分別按《山東省黨政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覈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等檔案規定執行。

4、病癒後要求上班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上班後1個月內又請病假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五)事假

學校教職工因已實行寒暑假,原則上不予請事假。特殊情況確需請事假的,一學期應控制在3天以內,一學年控制在5天以內。並與績效獎或全勤獎掛鉤,超過控制天數,學校可酌情扣除部分福利待遇。

二、請銷假審批手續

(一)各級各類學校必須建立考勤制度,做好請假、審批、登記和銷假手續,並將考勤情況記入教職工考勤冊。

(二)凡需請假的教職工應填寫《請假報告單》,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三)請假審批權限:

1、婚喪假由鎮街教委、中學或縣直各學校主要負責人審批。

2、事假:鎮街小學、幼兒園教職工請假1天以下,由所在學校領導批准,2天以上5天(含)以內的報鎮街教委主要負責人批准。鎮街中學、縣直各學校教職工請假1天以上5天(含)以內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批准。鎮街小學、幼兒園,鎮街中學、縣直各學校教職工請假5天以上15天(含)以內由各單位負責人審覈後,報縣教體局人事科審批;15天以上一個月(含)以內的,由鎮街教委、中學或縣直學校負責人審覈後報分管局長審批;一個月以上的須鎮街教委、中學或縣直學校負責人審覈後報分管局長和局長審批。

3、鎮街教委主任、中學校長,縣直學校校長(書記)請假。病假10天以內、事假3天以內的報分管局長批准並報縣教體局人事科備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報縣教體局局長批准。

4、鎮街教委主任,縣直學校、鎮街中學正職校長到市外省內出差2天以內的,需報分管局長批准,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 經分管局長審查後,再報局長審批。

教職工請假需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待批准後方可離崗。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在假後兩個工作日內補辦 ,否則按曠工論處。

(四)請假須提交的材料

1、請婚假應提交結婚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請產假應提交結婚證、準生證原件及複印件。需延長產假者還需提交獨生子女證。請計劃生育手術假應提交醫院有關手術證明。

3、請病假應攜帶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及藥費單據,醫院開具的建議證明只作參考,不作請假批准依據。對小病大養、多年養病不上班的,要專題報告縣教體局處理。連續請病假六個月仍不能痊癒的,由本人寫出病休申請,經鎮街教委、中學、縣直學校審覈,人事科指定縣級以上醫院複查後,報縣教體局局長審批。

(五)銷假

1、女教職工產假和教職工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後的三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攜帶鎮街教委(縣直學校)開具的教職工返崗證明,到縣教體局人事科辦理銷假手續。

2、教職工婚喪假和未滿一個月的病假、事假期滿,上班後及時到鎮街教委、中學(縣直學校)辦理銷假手續。

3、縣教體局將對請銷假制度的執行進行不定期抽查,教職工不及時銷假的,自假期滿後第一個工作日按曠工論處,對於包庇、隱瞞不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批評。

三、 請假期間的待遇

1、產假、婚假、喪假、進修(培訓)假工資福利待遇照發。

2、根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要求,病假按下列標準發工資:

(1)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同時,扣發全年各項獎金(福利)。

3、一般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5天,每超一天,扣發一天考勤獎。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計超過30天,年度考覈不得定爲優秀等次,並扣發一半年終獎金(福利);超過60天者,年度考覈不得定爲優秀等次,並扣發全年獎金(福利)。

四、 曠工的界定和處罰

(一)曠工的界定

1、未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請假手續,私自請人代課、代班者;

3、雖履行了請假手續,但未移交工作而離校或離崗,影響工作者;

4、本人雖提出請假或續假,但未獲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請假期滿不按時銷假、續假,又不按時上班者;

6、無特殊原因,委託他人代交請假條或打電話請假且事後未履行請假手續者;

7、無故不參加有關會議、活動者;

8、無故不服從工作分配,雖在單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調動後不按規定時間到新單位報到者。

(二)曠工的處罰

1、對曠工的教職工,學校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並進行批評教育。

2、全年連續曠工3天、累計曠工超過7天,不得參加年終考覈,不確定考覈等次,扣發全年獎金(福利),不得參與當年的職稱評聘。

3、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全學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按《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規定報人社部門批准予以辭退。

五、其他

1、僞造假證,騙取病事假的,經查實,除扣發請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各項福利待遇外,並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全縣通報或行政處分。

2、對了解教職工違反請銷假制度而知情不報或包庇、縱容教職工弄虛作假的單位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教職工考勤實行月報制度。各鎮街教委、中學、縣直各學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將所屬教職工上月的考勤情況統計上報縣教體局人事科。縣教體局便於瞭解掌握,及時進行處理安排。

各鎮街教委、中學,縣直各學校嚴格執行本規定,及時召開全體教職工會議,廣泛宣傳,並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考勤制度,強化學校管理,加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