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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車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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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縣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爲了切實做好我縣學校(幼兒園)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增強學生的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預防和減少學生交通事故的發生,確保學生人身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教育部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省教育廳 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全省義務教育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隨縣學校(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學校校車責任書

一、校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校車車輛要求。學校用於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經法定檢驗合格,取得校車標牌,確保其技術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租用的校車必須與租用單位簽訂租用合同、安全責任書;學校嚴禁使用沒有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接送學生;所有校車必須安裝GPS、車身噴塗統一顏色,並按有關部門要求放置“校車標牌”。

(二)校車駕駛員要求。學校聘用的校車駕駛人員必須作風正派、舉止文明、身體心理健康,並且有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發放的的校車駕駛資格證;學校要與駕駛員簽訂聘用合同、接送安全責任書;嚴禁聘用無校車駕駛資格證的司機駕駛校車接送學生。

(三)校車隨車護送人員要求。校車要聘用至少一名專職工作人員或兼職教師作爲每趟接送學生的護送隨車人員。隨車護送人員必須作風正派、舉止文明、責任心強、思想政治覺悟高、身體心理健康,

且應掌握相關的交通安全常識、應急救護常識;隨車護送人員要配合、監督駕駛員按預定路線圖接送、遵守交通規則,按時完成好接送工作,做好行車中的幼兒安全管理,以及幼兒、家長、幼兒園之間的交接工作;隨車護送人員在遇到突發事件時,必須按預定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向有關人員及有關部門上報情況,並做好幼兒安全轉移救護工作。學校要與隨車護送人員簽訂聘用合同、接送安全責任書。

(四)加強校車管理,確保學生接送安全。

1、學校要主動與公安、交通等部門反映校園周邊的交通秩序情況,督促落實完善學校周邊交通安全設施設備,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2、學校要詳細掌握接送學生的校車、校車駕駛員、隨車護送人以及校車執行時間、行駛路線等基本情況,形成方案材料並把相關材料發放到所有工作人員及幼兒家長手中,與幼兒監護人簽訂接送合同書、安全責任書,建立檔案。

3、學校要把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學期教育計劃,每學期交通安全法規和常識教育不少於 4 課時,學生受教育率達到 100%。

4、定期對駕駛員、隨車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提高駕駛員、隨車人員的交通意識和責任感。

5、制定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車及其駕駛人、隨車護送人管理臺帳,對校車的日常執行維護與檢驗、駕駛人遵章守則及其審驗、交通事故與安全教育等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做好做細各種應急預案,切實加強校車的日常使用管理。

6、定期和不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隨時保證其安全技術性能處於完好狀態。學校應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超速或其他交通違章行爲,應當制止。

7、校車的主要用途就是接送學生,作其他用途時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且不得與接送學生相沖突。

二、交通安全責任追究制

(一)全面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校車法人代表爲第一責任人、校車管理負責人爲第二責任人。

(二)學校(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作爲學校(幼兒園)各項考覈的基本要素。

(三)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學校(幼兒園)要在全縣進行通報批評;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責任書的要求不因責任人的更換而改變,責任人如有更換的,接任者繼續履行。

三、本責任書一式兩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一年。

隨縣教育局(蓋章): 責任人(簽名):

(學校)幼兒園(蓋章): 責任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