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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點:食品安全法食品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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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食品國家標準的發佈單位)食品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佈食品國家標準。

公衛執業助理醫師考點:食品安全法食品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食品標準的含義)食品標準,是指爲保證食品衛生安全、營養,保障人體健康,對食品及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種相關因素所作的技術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食品標準涉及的範圍)食品標準包括:

(一)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與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與設備、清洗食品與食品用工具的洗滌劑、消毒劑等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農藥殘留、獸藥殘留、污染物質和放射性物質以及其他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品種及其使用範圍、限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

(四)食品標籤、食品營養標籤以及其他涉及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的標識、說明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操作過程中的衛生技術規範;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包括採樣原則、檢驗程序、實驗室質量控制、評價方法等;

(七)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標準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診斷標準及其處理原則,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制定食品標準的機構)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設立食品標準專家委員會。食品標準專家委員會由食品衛生、毒理學、營養學、食品科學、農業種植和養殖、檢驗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具體負責國家標準的立項、標準文字的技術審查。諮詢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制定標準的程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制定、修訂食品國家標準的建議;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在l5日內進行初審,經審查認爲應當予以立項的,應當及時提出立項建議並在3個月內組織食品標準專家委員會對立項建議進行審查。經審查決定立項的,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在決定立項之日起1個月內組織專家或者委託有關部門、機構進行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食品標準專家委員會負責對制定、修訂的標準進行技術審查。

第二十七條(制定標準的原則要求)制定食品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爲基礎。

第二十八條(食品標準的公佈)經食品標準專家委員會審查透過的食品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九條(食品標準的實施效果評價)食品國家標準實施後,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標準實施效果的跟蹤評價工作,並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予以修訂。

第三十條(地方標準的制定)沒有國家標準的食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專家,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程序,制定地方標準,並予以公佈。

第三十一條(發揮相關組織的作用)制定食品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科學研究機構和學術團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