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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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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應急預案指面對突發事件如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爲破壞的應急管理、指揮、救援計劃等。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整理的勞務糾紛應急預案,歡迎閱讀!

勞務糾紛應急預案

勞務糾紛應急預案

一、編制目的:

爲貫徹國務院、建設部、市建委有關規範全市建築業農民工羣體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要求,積極穩妥地處理本公司因勞務費問題引發的各種羣體性突發事件,有效地控制事態發展,將不良影響限制在最小範圍,保障本司及其所屬事業部(項目部)正常的生產經營和辦公秩序,經本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商議,並結合公司相關規定,特制定《勞務糾紛處理應急預案》。

二、工作原則:

以人爲本,全員重視;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責任到人;預防爲主,加強教育,羣防羣控;系統聯動,資源共享;區分性質,依法處置。

三、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

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

4、《關於加強北京市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管理的通知》;

四、事前排查

1、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公司在簽訂分包合同時必須與分包商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條款,並交納安全工資保障金,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分包商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避免發生糾紛,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2、項目必須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控制度。在工程款結算或支付過程中,採取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與分包商工程款的結算支付掛鉤辦法,要求必須先有農民工工資發放簽字表,確保農民工工資發放到位,否則不予結算或支付工程款。

3、各項目要透過排查、上門專查、投訴舉報專查等方式,加強對一些平時反映信譽不好、投訴舉報較多的分包商的監控,以便發現問題及時處置,領導小組各均有責任和義務將所獲得的資訊按本預算規定程序及時反映和處理。日常排查、專查、受理舉報和投訴由公司經營部門負責,必要時,可以請相關部門參加。

五、企業勞務糾紛事件級別與預警機制:

勞務糾紛是指經國家商務部批准、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的對外勞務經營企業法人(以下簡稱“經營公司”)以及受有資質的`經營公司委託並代爲組織外派勞務的外派勞務中介機構在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業務過程中,發生的涉及勞務人員與經營公司之間、勞務人員與用工單位之間需要由政府出面協調的勞資糾紛。

根據其影響程度的嚴重性、影響範圍和可控程度,勞務糾紛事件劃分爲四級:

(1)特別重大(Ⅰ級);(2)重大(Ⅱ級);(3)較大(Ⅲ級);(4)一般(Ⅳ級);並分別對應四種不同程度的預警機制(紅色、橙色、黃色、藍色)。公司將按照發生、發展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進行預警,並對重大、特別事件按規定程序發佈預警資訊。

六、應急組織機構和工作職責:

1、領導機構。公司成立勞務糾紛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總經理擔任總指揮,其他領導班子成員擔任副總指揮,分公司各事業部、直屬各項目爲成員單位,公司辦公室、安全部、人事部、財務部、商務部、等爲成員部門,負責全公司範圍內發生勞務糾紛事件的處置工作。同時公司屬下各所屬事業部(項目部)也應該成立臨時應急處理指揮小組,由項目經理擔任組長,負責對勞務糾紛事件進行處理。

2、職責。

指揮部:宣佈啓動和終止總體應急預案,負責領導、指揮、協調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督促檢查勞務糾紛事件應急預防及處置措施。

常設機構(工程部):貫徹落實上級和應急領導小組的決定,組織制定和修訂公司糾紛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負責全公司勞務糾紛事件的監測、預警和一些日常管理工作。

總指揮:全面負責公司勞務糾紛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副總指揮:協助組長具體組織指揮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成員:負責響應上級命令,在各指揮的帶領下落實並解決糾紛事件。

另外,各級成員還應在平時的工作中仔細監督、排查存在的事件隱患,將發現的隱患及時上報並在能力範圍內對可能引起事件的要素進行排除、解決,防止矛盾的激化從而引發糾紛事件。要做到“防範於未然,以充足的準備來應對事件”。

七、報告制度:

公司實行勞務糾紛事件報告制度。報告程序、時限和內容:按照分級響應、各負其責的原則,按照項目、公司兩級逐級報告,特殊情況可越級報告。

(1)單位(項目部)和個人獲悉勞務糾紛事件線索、情況後,應立即向事發單位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屬特別重大糾紛事件,事發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上級報告。

(3)屬重大糾紛事件的,事發單位應在2小時內向上級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事發單位應急領導小組接報後,立即覈實,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事態嚴重時,應迅速向上級報告並提出明確請求和建議。

(4)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對重大、特別重大的勞務糾紛事件,應視情況按有關規定、程序向地方政府報告。

(5)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人員、性質、起因、動態、影響等情況和相關應急措施內容,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報告。

八、應急響應處理程序:

1、公司總經理是處理突發糾紛事件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整個糾紛事件進行全局調控和指導。在項目上則是以項目經理爲第一責任人。負責帶領臨時應急小組對勞務糾紛事件進行第一時間掌控並在能力範圍內予以解決。

2、項目部勞務管理員應掌握工程、勞務工作量和勞務費的結算、支付情況,還應按照“實名制”管理工作要求,將本項目部所有外施隊伍的人員花名冊、合同備案資料、上崗證、考勤表、工資發放表按規定要求認真收集,歸檔備案。要認真觀察本項目外施人員的思想動態和異常情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對有矛盾激化趨勢的事件,應按組織體系及時彙報,及時化解矛盾,防止矛盾升級,不得忽視、隱瞞有矛盾激化趨勢的事件發生。出現應急前兆時,原則上由發生羣體性事件的項目部組織本項目部人員出面調解處理,並保持與本單位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聯繫,隨時彙報事態進展。進入應急狀態緊急階段時,項目經理必須在現場指揮工作,組織本項目部應急小組與外施企業進行溝通,負責透過各種方式解決糾紛。

3、根據預警級別(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建立預警預報制度。啓動預警機制後,項目勞務管理員必須負起責任,關注外施隊伍動向,重點是存在以下問題的隊伍:

(1)未籤合同和未結算、底數不清;

(2)採取綜合分包形式,勞務費與材料款區分不清;

(3)拖欠勞務費數額較大;

(4)聯營項目未直接管理的外施隊。

九、糾紛事件應急處理階段描述

本預案處理的勞務糾紛事件包括下面四個階段:

1、前兆階段:外施企業向項目部或有關部室索要勞務費、材料費、租賃費等,出現矛盾並煽動員工以非正常手段解決時;外施企業人員出現明顯不滿情緒時;按施工進度外施企業應撤場但佔據施工場地或生活區拒不撤場時;外施企業人員聚集到建設單位、總包單位辦公地點或圍堵建設單位、總包單位管理人員時;外施企業人員聚集到項目部干擾妨礙正常辦公時。

2、緊急階段:外施企業人員聚集到所屬施工單位機關或集團公司辦公機關,干擾妨礙正常辦公時;外施企業人員聚集到集團以外政府部門羣訪、羣訴時;外施企業人員採取影響社會治安等非正常手段製造影響時。

3、談判階段:聚衆妨礙正常辦公的外施企業人員情緒得到控制,所屬施工單位負責人能與外施企業負責人或代表正式對話時。

4、解決階段:聚集的外施企業人員已經疏散或退出佔據的施工現場時,並與外施企業負責人或代表約至公司或者項目部和平談判,達成一致意見且;正常生產、辦公秩序得到恢復時。

十、預案的啓動和解除權限:

各級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接到報告後,應迅速組織應急領導小組成員覈實情況,情況屬實需要啓動本預案時,應由組長宣佈進入應急狀態,並啓動本預案。應急領導小組成員接到通知後組織工作組人員,履行應急職責,並由領導小組組長決定是否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事態進入解決階段後,應急小組組長視實際情況決定解除本預案。

十一、突發勞務糾紛事件控制程序及措施:

1、在所屬施工單位機總公司機關辦公樓出現緊急情況階段時,由應急指揮領導小組成員及工作組各司其職,維護現場秩序,進行勸阻和力爭談判解決矛盾。

2、機關各部門人員在出現緊急情況階段時,部門內員工應當至少留一名員工負責保護部門內部的財物、資料。

3、局勢得到控制後,由羣體性突發事件工作組和項目部有關人員出面與外施企業對話,要求對方派代表與總包單位就具體問題進行談判,除代表外的其他人員應遣散或集中到會議室。

4、如果對方不能夠按總包單位要求進行談判,並且繼續衝擊總包單位機關、擾亂總包單位辦公秩序,由現場總指揮決定報警,由安全監管部內勤進行報警。 十二、後期處理:

勞務糾紛事件得以解決後,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該迅速組織力量對事件現場進行清理,恢復相對穩定、安全的狀態,並對潛在隱患進行監測與評估,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並着力處理突發事件後期的遺留問題,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公司相應給予各方面的支援。

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後,調查組應對事件進行調查。重點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認真進行查處。如發現違法犯罪事實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應急預案制定後,公司應該對應急小組成員集各項目對項目管理人員進行事前教育,一方面是大家瞭解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內容;另一方面深刻了解本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