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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採礦車間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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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在發生安全事故後能及時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搶救人民生命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做好事故發生後的各項應急處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規定,結合採礦車間實際,制定本方案。

礦山採礦車間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指安全事故包括:

(一)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造成的人員傷亡事故;

(二)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和爆破作業安全事故;

(三)排土場發生滑坡泥石流造成人員傷亡事故;

(四)礦山機械設備設施傷害事故;

(五)其它安全事故;

安全事故的具體等級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在車間領導下,實行統一組織,各股室和相關班組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車間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總指揮部有權決定應急預案的啓動實施,負責指揮、協調全車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事故應急處理過程中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總指揮:車間主任

副總指揮: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主任。

總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其他車間副主、主任助理、股長、副股長、相關班組長、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事故應急處理職責分工:

(一)總指揮:負責重大決策和全面指揮。

(二)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工作,負責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具體行動,實施決策。

(三)總指揮部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研究事故應急處理問題。

(四)總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工作職責:

1、根據總指揮部啓動預案決定,立即組織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2、協助正、副總指揮工作。負責總指揮、副總指揮命令下達及執行情況跟蹤反饋。

3、在本車間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佔用場地、聯繫請求公司其它部門、車間的人員、物資援助。

4、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險情時,組織人員、設備和物資的疏散工作。

5、配合上級部門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及安撫工作。

7、做好事故(險情)資訊的發佈工作,負責事故資訊的收集、整理、報告。

8、辦理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車間各相關股室班組應承擔的職責:

1、安全技術股

負責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彙報;向總指揮部提出針對事故類型啓動相應搶險預案和處理措施的具體意見;根據車間授權,積極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事故責任的調查工作。負責在第一時間內趕到事故現場,抽調人員,維護現場,維持秩序,疏散人員,確保道路暢通,保證處理事故車輛出入有序;負責根據事故類別的性質及時確定參與救援的人員範圍;負責覈對傷亡人員的人數、身份;負責對肇事者等有關責任人採取監控措施,防止逃逸,並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2、工和機械股

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工作,調配救援所需的機械設備和操作人員,確定設備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項,負責電、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按規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車輛運輸股

負責調配救援所需的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保障應急搶險人員、物資及時運輸,確定安全高交效的運輸線路和安全事項。

4、綜合股

負責事故現場受傷人員搶救工作;聯繫、協調、安排、組織急救車輛和醫護人員;負責有關事故現場的衛生防疫;向總指揮部報告人員傷亡、事故、防疫等情況。負責事故現場後勤保障;負責涉災人員的臨時安置;負責現場所需的.器材、裝備、給養的供給等。

第八條 發生事故(險情)後,事故發現者必須用最快捷的方式報告採礦車間安全生產副主任或主任,採礦車間安全生產副主任或主任接報後,根據事故大小確業應急預案的響應級別,啓動相應級別的應急措施。並根據公司的上報要求,上報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做好組織救援和有關續報工作。

第九條 事故(險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事故(險情)發生的班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搶險處理的初步判斷;事故搶險處理的進展情況和採取的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險和處理的有關事宜;報告單位、報告人和報告時間。

第十條 事故響應級別

1.無人員傷亡,事故(險情)救援力量只涉及現場相關班組人員,或估計事故(險情)引起的損失在1000元以下的,由安全技術股長組織救援;

2.無人員傷亡,事故(險情)救援力量需涉及車間各股室相關班組人員,或估計事故(險情)引起的損失在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車間安全生產副主任組織救援;

3.有1至3人輕傷,無死亡,事故(險情)救援力量需涉及車間各股室相關班組人員,或估計事故(險情)引起的損失在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車間主任組織救援;

4.有3人以上輕傷,或1人以上重傷或死亡,或事故(險情)救援力量需涉及車間及公司各相關部門人員,或估計事故(險情)引起的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報公司安委會,由公司安委會確定人員組織救援;車間應全力配合。

第十一條 應急響應一經啓動,便由應急組織負責人確定參與應急救援的人數,參照救援預案及應急措施展開應急救援。

 第十二條 應急響應要按照“誰啓動,誰終止”的原則來宣佈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