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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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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裏,有時會出現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爲了減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應急預案。優秀的應急預案都具備一些什麼特點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1

爲保證在非煤礦山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後,能夠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實施應急救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應急救援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新生鄉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企業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不足3人但影響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鄉政府成立新生鄉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鄉政府鄉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有關領導和負責人擔任,成員由鄉財政所、鄉衛生院、鄉民政辦、鄉國土所、供電組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主要職責是:

1、組織領導全鄉應急救援工作,發佈應急救援命令;

2、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統一部署有關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並對應急救援工作發生的情況採取緊急處理措施;

3、在全鄉範圍內緊急調用各類救援物資、設備、人員;

4、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人員疏散工作;

5、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後及安撫工作。

(二)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鄉分管負責人擔任,工作人員由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故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傳達指揮部領導指示,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時,迅速瞭解、收集和彙總有關情況,及時向指揮部提供各種相關資訊和資料。

(三)指揮部下設5個工作組

1、警戒保衛組。由綜治辦牽頭,具體負責交通管制和維持現場秩序。

2、醫療救護組。由鄉衛生院牽頭,具體負責組織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和現場防疫工作。

3、事故搶險組。由鄉指揮部牽頭,具體負責事故現場施救等搶險工作。

4、物資供應組。由鄉財政所牽頭,主要負責搶險救災物資和設備的及時調度和供應,事故調查組的接待服務、搶險人員的食宿、車輛調度等工作。

5、善後處理組。由指揮部牽頭,鄉民政辦、財政所、綜治辦配合,具體負責傷亡人員家屬安撫、撫卹、理賠等善後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三、危險性評估

非煤礦山事故可能發生的區域:肖家溝碎石廠、青丫口兩處條石廠、高興村條石廠、高興村卷石廠。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爲坍塌、火藥、放炮等。

四、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

(一)非煤礦山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儲備,以各企業自備爲主。

(二)救援物資和設備的調運。根據救援的需要,由應急救援指揮部隨時調集全鄉各礦山企業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

五、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事故報告

1、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報告鄉政府,鄉政府在1個小時內報縣政府,並按程序上報。

2、事故發生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後12小時內寫出事故書面報告,上報鄉政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3)事故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及採取的措施,並附示意圖;

(6)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二)事故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事故發生後,所在地村、組和事故發生單位要保護好現場,配合綜治辦做好警戒保衛和維護治安秩序。

(三)通訊聯絡

鄉政府值班室電話:

六、事故的應急救援

(一)鄉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指揮部總指揮報告,由總指揮確定是否啓動本預案。確需啓動本預案的,立即報告鄉政府主要領導,同時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趕赴現場,並組織專業救助力量趕赴現場實施救護。

(二)應急救援措施

現場搶救工作應在現場搶險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現場搶救應根據坍塌範圍、爆炸情況、人員傷亡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搶險方案和應急救援措施,並認真組織實施。事故發生後,應及時調運搶險救援物資和設備(吊車、起重機、挖掘機等),及時、有效地搶救遇險人員,減少傷亡,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搶險救災原則

1、統一指揮原則。搶險救災工作必須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現場搶險指揮部的具體指揮下開展。

2、自救互救原則。事故發生初期,迅速搶救遇險的人員,防止事故擴大。

3、安全搶救原則。在事故搶救進程中,應採取措施,確保救護人員的安全,嚴防搶救過程中發生新的事故。

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2

1、總則

1.1 目的`

爲了規範和強化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對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和管理,提高應對各種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能力,及時有效地開展礦山安全生產較重特大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礦區職工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特制定本預案。

1.2 基本原則

1.2.1 以人爲本。把保障礦區職工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爲礦山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礦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2.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爲主。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堅持分級管理、分級響應、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爲主的原則。

1.2.3 資源整合、資訊共享。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相關部門、單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資訊共享的有效機制。

1.2.4預防爲主、平戰結合。貫徹預防爲主的思想,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准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要充分依靠和發揮礦山救援隊伍在處置礦山安全生產事故中的骨幹作用和突擊隊作用。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法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規章,國務院辦公廳《省(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非煤礦山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成立北海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分指揮部

按照“精幹、統一、高效”原則,根據《北海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成立北海市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分指揮部,根據北海市應急總指揮部的授權,全面領導、組織和指揮我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指 揮 長:北海市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北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祕書長

北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北海市公安局局長

成 員:北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北海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北海市衛生局局長

北海市財政局局長

北海市監察局局長

北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北海市公安消防支隊支隊長

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隊長

北海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員會分管副主任

北海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長

北海市總工會分管副主席

2.1.2 北海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研究制定北海市礦山應急工作重大決策;直接組織指揮全市範圍內礦山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北海市礦山應急重要項目建設;總結全市礦山應急工作。

2.1.3 北海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職責

市政府辦公室:承接礦山安全生產事故報告;請示指揮長啓動應急救援預案;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及時向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報告事故和搶險救援進展情況;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政府領導以及市委、市政府領導關於事故搶險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聯繫電話:

市安監局:負責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指揮部應急救援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監督檢查各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模擬演習;建立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開展應急救援諮詢服務工作;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聯繫電話:

市公安局:負責制定人員疏散和事故現場警戒預案。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必要時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聯繫電話: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查處、取締無證開採、越界開採、以採代探等非法採礦行爲,維護全市正常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秩序。參與礦山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聯繫電話:

市住建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的安全監督職責。負責建築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證書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工作。

聯繫電話: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運輸搶險預案。指定搶險運輸單位,負責監督搶險車輛的保養,駕駛人員的培訓,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運送。

聯繫電話:

市衛生局:負責制定受傷人員治療與救護應急預案。確定受傷人員專業治療與救護定點醫院,培訓相應醫護人員;指導定點醫院儲備相應的醫療器材和急救藥品;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醫療器材、急救藥品,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聯繫電話:

市公安局消防支隊:負責制定滅火應急救援預案。負責事故現場火災撲救,控制易燃、易爆物質,組織傷員的搜救和人員疏散工作。

聯繫電話: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負責制定交通處置的應急預案。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無關車輛進入危險區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

聯繫電話:

市工信委:負責協調調運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救災物資和設備,協調電力、供水、電信等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供電、供水、通信等保障工作,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聯繫電話: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救災物資,配合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聯繫電話:

2.1.4 北海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礦山應急辦公室,機構設在北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北海市礦山應急辦公室主要職責:執行北海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決定。負責收集、研究礦山安全生產事故資訊,預測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發展趨勢並提出對策建議;負責較重特大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2.1.5 北海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設礦山應急專家組,其成員主要是礦山應急處置專家。專家組由北海市礦山應急辦公室協調管理。

礦山應急專家組主要職責:爲北海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提供礦山應急方面的決策諮詢、工作建議和技術保障;根據指揮部要求,參與礦山應急監測、預警、響應、保障、善後處置等工作。

2.1.6 北海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現場指揮部由設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關應急救援隊伍、事故責任單位的領導和有關專家組成。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是:根據北海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搶救遇險遇難人員;做好人員疏散、轉移和安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儘快恢復當地正常秩序;及時將事故有關情況報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分指揮部,並通報市應急辦公室。

2.2 應急聯動機制

礦山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根據北海市礦山應急辦公室要求,有關礦山救護隊伍、有關礦山事故醫療救援單位,迅速參加北海市較重特大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相關救援物資儲備單位應及時調撥物資支援事故搶險救災工作。

3、礦山危險和救援資源分析

3.1 危險目標的確定

地下開採的石膏礦,其主要危險爲透水、冒頂、放炮、中毒等;露天礦山主要危險爲坍塌。

3.2 危險性分析

我市合浦縣境內星島湖鄉的石膏礦和公館—閘口—白沙露天開採石場。

3.3 救援資源分析

3.3.1礦山救護。自治區共有11支專業礦山救護隊伍,分別爲廣西礦山救援大隊華錫中隊、合山中隊、右江中隊、百色中隊、欽州中隊、賀州中隊、河池中隊、南寧中隊、桂林中隊、貴港中隊和崇左中隊。河池中隊、賀州中隊和桂林中隊爲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協助籌建,其餘8支隊伍均爲礦山企業組建,11支隊伍在地域分佈上基本合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欽州中隊主要負責北海等市的礦山救援(負責人:潘能越,電話:0777-3213022)。

3.3.2醫療與衛生。中小礦山企業的急救依賴就近社會醫療單位,北海市急救中心120和北海市人民醫院。對中毒等礦山事故,必須依靠廣西中毒急救中心,中毒急救中心電話:0771--5324234。

3.3.3救援物資。目前我市無大型礦山救援物資儲備單位,救援物資的儲備以各礦山爲主儲備。

4、預警預防機制

4.1 事故監測

4.1.1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督促礦山企業建立和完善礦山重大事故隱患監測管理體系,並確保監測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轉。

4.2 預警行動

4.2.1 市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資訊後,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並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北海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分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縣(區)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導致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資訊後,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應及時上報市委辦、市府辦,並抄送市應急辦。市礦山應急辦公室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4.3 資訊報告

4.3.1 一旦發現可能誘發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因素或發現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時,監測部門、知情單位或個人、事件發生單位要立即將有關資訊報告事件所在地政府應急辦公室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民有義務透過 110、119、120、122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迅速報告和反映礦山安全生產事故資訊。礦山企業可直接向就近的礦山救護隊伍請求支援。

4.3.2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並逐級報告上一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較大(Ⅲ級)事故逐級上報至自治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一般(Ⅳ級)事故上報至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3.3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3.4 北海市安監局在接到礦山安全生產較重特大事故報告後,在2個小時內要向北海市委、政府值班室和自治區安監局值班室報告。情況特別緊急或者重大時,可以越級上報。

北海市礦山應急辦、事故報告:(傳真)

5、應急響應

5.1啓動預案等級

5.1.1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分四級

特別重大(Ⅰ級):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Ⅱ級):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Ⅲ級):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Ⅳ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2 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級別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啓動本市礦山應急救援預案外,並及時上報國務院應急辦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辦請求啓動上級救援預案。

5.1.3較大(Ⅲ級)級別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本市礦山應急預案啓動。

5.1.4一般(Ⅳ級)級別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由事故所在地縣(區)應急指揮部負責本縣(區)礦山應急預案啓動。

5.1.5一旦因技術或救援力量等原因造成礦山較重特大事故無法處置時,市礦山應急辦立即向相鄰市、自治區有關部門請求支援。

5.2 較重特大事故基本響應程序

5.2.1 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接到礦山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應召集相關部門和專家對事故進行綜合評估,判明確需啓動預案時,決定啓動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併成立現場指揮部。根據事故情況,請求武警隊和有關部門組織支援,請礦山應急救援專業隊伍開展搶救工作。

5.2.2 礦山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單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對事故進行先期應急處置。

5.2.3 市各職能部門接到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應急處置命令後,實施相關應急處置行動。

5.2.4 需要疏散、轉移礦山事故發生地周邊羣衆的,由事故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負責羣衆疏散和安置。

5.3 較重特大事故現場指揮與協調

5.3.1 礦山較重特大事故現場指揮部由設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有關應急救援隊伍、事故責任單位的領導和有關專家組成。指揮長一般由縣(區)長擔任,指揮長全權指揮現場應急處置並承擔相應責任。發生事故的礦山企業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部指揮調遣。

5.3.2對礦山較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市礦山應急專家組要迅速對礦山安全生產事故資訊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出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現場指揮部和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決策參考。

5.3.3 指揮部下設8個組:

井下現場指揮組,設在井下救護基地,由礦山救護隊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要負責指揮井下現場搶救工作,及時處理突發災變。

搶險救災組,由礦山救護隊、事故單位和應急救援指揮部緊急調集的有關單位人員組成,具體負責實施指揮部制定的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技術專家組,由有關技術專家和事故單位技術負責人組成,主要研究制定搶救技術方案和措施,解決事故搶救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

物資供應組,由當地政府或事故發生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主要保證搶險救災中物資和設備的及時調度和供應。

警戒保衛組,由市公安局和當地公安部門爲主組成,主要負責事故發生後的人員疏散、戒嚴和維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醫療救護組,由市衛生局和當地或事故單位的醫療機構組成,主要負責對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

後勤保障組,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故單位組成,主要負責食宿接待、車輛調度等工作。

善後處理組,由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牽頭,市民政局、勞動保障局、市總工會和有關保險機構參加,負責傷亡人員家屬安撫、撫卹、理賠等善後處理工作。

5.4 新聞報道

5.4.1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宣傳報道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3]22號)規定。

5.4.2 發生較重特大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時,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規定,負責對礦山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現場各媒體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5.4.3 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應適時召開新聞發佈會,向媒體和社會公衆通報礦山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資訊、採取的應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況、存在的困難、介紹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5.5 應急結束

下列情況,由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宣佈應急結束。一是礦山較重特大事故遇險遇難人員已全部救出;二是雖經全力救援,遇險遇難人員仍然無法救出,但經專家論證,遇險人員已無生還可能。

6、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6.1.1 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有關人員的安置、救濟、撫卹,物資和勞務的徵用補償,災後重建,現場清理與處置等工作。

6.1.2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負責做好遇險遇難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

6.1.3 市應急辦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在應急過程中緊急徵(調)用的物資、設備等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歸還或補償。

6.2 調查

6.2.1 一次死亡1~2人事故由事故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一次死亡3~9人事故由設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

6.2.2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單位應當配合調查組開展事件調查,並做好自身調查和事件隱患整改工作。

7、應急保障

7.1 資訊保障

7.1.1 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市礦山應急辦公室應當及時準確向市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提供搶險救援裝備、隊伍、交通、醫療衛生、物資、資金、專家數據和現場處置等資訊。

7.1.2 市礦山應急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資訊綜合管理系統建設,建立礦山安全生產事故預測、預警、應急保障等基礎數據庫。

7.1.3 市礦山應急辦公室負責應急資訊的綜合集成,定期向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提供諮詢建議。

7.2 應急隊伍及裝備保障

7.2.1礦山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建立礦山救援隊伍或與自治區礦山救援大隊各中隊簽訂服務協議,保證有礦山救護隊伍爲礦山企業服務。

7.2.2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必須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儲存環境、條件應當符合安全存放、方便調用的要求。嚴格執行調用登記制度和補充更新制度。

7.3 資金保障

礦山較重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及處置費用由發生事故的企業支付。企業暫無能力支付時,可從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儲備金中暫支。

8、宣傳、培訓和演習

8.1 公衆宣傳教育

8.1.1各級人民政府應向社會公佈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增強公衆參與意識。向社會公佈應急報警電話。

8.1.2礦山企業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職工進行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知識和技能教育。

8.2 培訓

8.2.1 市安監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政府礦山主管部門領導及礦山企業領導幹部進行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培訓,提高各級領導指揮、協調、處置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能力。

8.2.2市安監局會同各部門組織應急管理人員上崗前和常規性的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培訓,提高應急管理能力和技能水平。

8.2.3 各級政府應急辦公室按照分級管理、逐級培訓的原則,每年開展1~2次的專業技能和綜合處置能力培訓,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救援人員的快速應急救援能力。

8.3 演習

8.3.1礦山企業要組織開展應急演習,提高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和協同作戰能力,及時發現和解決演習中存在的問題,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9、附件

9.1 預案管理

9.1.1市應急辦公室是本級人民政府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部門,具體管理工作由市礦山應急辦負責。

9.1.2市礦山較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是市突發共事件總體預案的專項預案,由市人民政府一併審定。

9.1.3 市礦山較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一般每年進行一次修訂、完善,由市安監局具體負責。但每一次較重或者重大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都要對市礦山較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及時進行重新評估,及時進行修改、更新和提高。

9.2 預案實施的監督檢查與獎懲

9.2.1市礦山較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過程,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9.2.2 預案執行情況的獎勵與懲罰按相應的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安監局負責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9.3 制定與解釋

9.3.1 本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制訂和解釋。

9.3.2縣(區)人民政府參照本應急預案制定本級政府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9.3.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10、附錄

我市較常見非煤礦山事故應急處理

(一)爆炸事故的處理

爆炸事故發生後,如果救護不當,往往增加人員傷亡,引起事故擴大化。

(1)首先撤出事故範圍和受影響的人員,設定警戒,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

(2)派出專業防爆排險人員進入現場,查險排險。

(二)滑坡及塌方事故的處理

(1)首先撤出事故範圍和受影響的人員,設定警戒,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

(2)在搶險救災前首先檢查事故現場是否存在再次有滑坡、坍塌的危險,應進行排險處理。

(3)積極組織人員搶救被滑坡、坍塌埋壓的遇險人員。搶救人員要先易後難,先重傷後輕傷。

(4)認真分析造成滑坡、坍塌的主要原因,並對已制定的坍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修正。

(5)在整個搶險救援過程中,在採場上、下都應選派有經驗的工程人員觀察情況,發現問題要立即停止搶險工作,迅速撤離。

(6)應採取措施防止滑落的礦巖繼續向下滑動,並積極搶救遇險人員。

(三)透水事故的處理

(1)請專業人員準確判定透水原因及地點、涌水量等。

(2)調集水泵、排水管、法蘭盤等設備、器材儘快排除井下涌水。

(3)加強通風和恢復通訊聯絡,積極營救遇險人員。

(四)冒頂事故的處理

(1)迅速制定營救方案。

(2)調集鑽機、鋼管、掘進設備。

(3)設法向塌方被堵區域輸送空氣、水、食品,並建立通訊聯絡系統。

(4)在危險區範圍內進行搶險工作,應儘可能地使用機械化裝備和控制搶險工作人員的人數。

(5)搶險救援工作要統一指揮,科學調度,協調工作,做到有條不紊,加快搶救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