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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範實施問題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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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範實施問題論文

工程建設監理制是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一起實施的建設管理制度。工程建設監理是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託,以合同管理爲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設項目質量、造價、進度和安全等爲目標,以資訊管理、協調參加建設各方的關係爲手段的技術管理行爲。建設監理制自1988年實行以來,經歷20多年的不斷髮展完善,在工程建設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控制了工程進度,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了工程造價,提高了工程質量,使工程建設基本避免了投資無底洞、質量無保證、工期馬拉松等現象的出現。爲了規範建設監理的行爲,有關部門出臺了監理工作制度、規範,對建設監理提出了要求,這些制度、規範在規範監理行爲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值得討論。

二、監理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

1.開工日期

開工日期的確定是計算合同工期的重要依據。工程開工日期有工程項目開工日期、單位工程開工日期、分部工程開工日期。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範》(SL288-2003)(以下簡稱《規範》SL288-2003)中,施工合同簽訂後,監理單位要檢查項目法人的施工準備情況,比如應該由項目法人提供的圖紙、徵地拆遷等屬於項目法人義務的準備工作是否完成,若準備就緒,就可以在徵得項目法人同意後發進場通知,通知中載明開工日期,這個日期作爲合同工期計算的開始日期。施工單位接到開工通知後就可以組織人員、設備進場,進行臨時工程建設和工程開工準備。待主體工程開工後,申請工程項目、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開工。工程進場通知是項目法人依據工程準備情況確定的工程開工日期,這裏的開工日期是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期。而工程項目、單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開工的主動權在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需要檢查施工的準備情況,比如人員、機械、施工方案、基坑的降水方案等,具備條件的,監理單位才能發出工程項目、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開工通知。於2015年1月30日實施的《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範》(SL288-2014)(以下簡稱《規範》SL288-2014),作爲推薦性規範,取消了進場通知,直接改爲開工通知,開工通知上載明開工的時間,然後再發布合同項目開工和分部工程開工通知。從合同時間的開始計算上來看,新舊規範具有統一性,但從邏輯性來看,《規範》SL288-2014還有再完善的空間。

2.工程資料工程資料是工程狀況的真實反映和記錄。

對工程資料的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水辦〔2005〕480號)和作爲推薦性規範的《水利水電工程單元工程施工質量評定標準》(以下簡稱《單元工程評定標準》)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SL176-2006)(以下簡稱《規範》SL176-2006)都有要求。筆者認爲,對於工程資料的要求應當是真實、可靠,資料可以反映工程的實際。在滿足反映工程實際的條件下儘量減少資料的數量,更應避免重複,尤其是單元工程評定資料,在滿足反映工程實際要求的前提下應儘量簡化。但是現實中單元評定資料有去簡趨繁的傾向。《規範》SL176-2006要求“施工單位應依據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結合《單元工程評定標準》的規定確定檢驗項目及數量並進行自檢,自檢過程應有書面記錄,同時結合自檢情況如實填寫單元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表”。在《規範》SL176-2006的條文說明中“施工單位應堅持三檢制,一般情況下,由班組自檢、施工隊複檢、項目部專職質檢機構終檢”。爲了滿足這一要求,原來的做法是在單元評定表中增加了自檢、複檢和終檢人員的簽字欄。而作爲推薦標準的《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要求“提供各班組的初檢記錄、施工隊複檢記錄和施工隊專職質檢員終檢記錄”的要求。工程實踐表明,過多過繁的資料要求只會減少資料的真實度,因此筆者呼籲有關部門在對工程檢查時應注意這個問題。

3.工程質量檢測

檢測是瞭解工程質量的主要手段。工程實施過程中的'檢測,有施工單位的自檢、跟蹤檢測、平行檢測和見證取樣。在工程實施中,施工單位的自檢一般沒有異議,但是對跟蹤檢測、平行檢驗和見證取樣的理解存在分歧。對於跟蹤檢測,《規範》SL288-2003中4.2.5條的定義是“在承包人進行試樣檢測前,監理機構對其檢測人員、儀器設備以及擬定的檢測程序和方法進行審覈;在承包人對試樣進行檢測時,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確認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檢測結果的可靠性,並對該結果確認”。根據此定義,所謂的跟蹤檢測就是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單位監督。但是在6.2.11條第3款中又規定“平行檢測和跟蹤檢測工作都應由具有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此外《規範》SL288-2014第4.2.5條對此的定義是“監理機構對承包人在質量檢測中的取樣和送樣進行監督”。送樣到施工單位的實驗室還是第三方檢測機構沒有明確規定,若是送到施工單位的實驗室,似乎又失去了跟蹤的意義;若是送到第三方檢測機構,這種定義又等同於見證取樣。因此,筆者認爲跟蹤檢測的規定還需要進一步明確。關於監理單位的平行檢測,《規範》SL288-2003和《規範》SL288-2014定義基本一致,爲“監理機構在承包人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質量自檢的同時,監理機構按照合同約定獨立進行抽樣檢測,覈驗承包人的檢測結果”。規範中規定了監理的平行檢測數量並要求送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對於原材料,這樣的要求是可行的,但是對土方填築這樣的要求又不可行。原因是若每填一層土方,監理機構都要抽檢送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待檢測結果出來後再填下一層土,工程進度將難以保證。若不等待檢測結果出來就填下一層土,萬一檢驗結果不合格,返工的成本太大,而且使監理處於被動的地位。除非是選擇性取樣和選擇性送樣。因此筆者認爲,對於土方填築的壓實情況,這種檢查設備和方法都比較簡單的檢測,還是要求監理機構配備自己的檢測設備,在工地即時的檢測爲好。關於見證取樣,《規範》SL176-2006第2.0.11條規定“在監理單位或項目法人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並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有關部門規定了見證取樣的數量是規範規定的施工單位應該抽取數量的百分比。其中有這樣的爭議:是以規範規定的某種材料施工單位總的取樣數爲基數抽取,還是以每個規格、每個批號作爲基數,筆者認爲應該爲前者。這是由於見證取樣的目的是爲了避免施工單位實驗室存在系統誤差,因此規定見證取樣。從工程實際看,以水泥爲例,水泥的抽樣頻度爲:同一水泥廠、同品牌、同強度等級、同一出廠編號,袋裝水泥每≤200t爲一驗收批;散裝水泥每≤500t爲一驗收批。按照後一種理解,幾乎全部水泥都需要見證取樣。因此,前一種理解較爲正確。

4.觀測資料

水利工程中的觀測資料主要指變形觀測資料和測壓管觀測資料。觀測資料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往往被忽視。主要表現爲水準基點和觀測點設定不科學,保護不力,容易被損壞,未能及時進行觀測和分析觀測資料並用以指導施工。事實上,對於地基處理的人工地基,儘管經過試驗檢驗合格,但是由於試驗的尺寸效應和時間效應,往往不能全面反映工程的實際,需透過對建築物的變形觀測指導以後的設計工作。對於軟土地基的堤防填築,透過變形觀測可以瞭解地基軟土的固結狀況,爲確定下一步加載的時機和速度提供依據。因此,科學真實完整的觀測資料和對其及時分析,可以指導工程施工併爲設計提供科學支援。

三、結語

建設監理制度實行20多年來,改變了我國幾十年的建設管理模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近10年來,在加強管理的過程中,出臺了一些辦法和規則,這些規則規範了監理工作,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和爭議。文中討論的問題是監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在此提出筆者的意見,以期拋磚引玉,共同完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