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從良法、良制到良序-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視角

學問君 人氣:8.43K
從良法、良制到良序-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視角
從良法、良制到良序——現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視角 建設政治文明,基點當然是建設“現代”政治文明。現代政治文明與古典政治文明的根本差異,就是從什麼樣的政治規則出發進行政治活動。古典的政治文明是從“橫暴權力”(government by power)強加的“惡法”出發,設計國家統治的基本制度,並達到某種政治秩序的政治文明形態。現代政治文明與此完全不同。它是一種從“同意權力”(government by consent)出發,藉助於憲政民主制度的效用,而達到社會井然有序地發展的政治文明形態。

  現代政治文明可以簡單地概括爲一種從制定良法(good law)出發、借重良制 (good institution) 手段達到良序 (good order society) 狀態的文明形態。

  制定良法 制定良法是建設現代政治文明的基礎性工作。制定良法,不是基於法律制定者良好的個人願望,而是基於社會政治生活的實際需要;不是源於法條規定的自身美感,而是源於法條的秩序導向特性;不是爲了約束社會政治生活,而是爲了激活社會政治生活;不是爲了製造社會緊張空氣,而是爲了安頓社會心理的安全需求;不是爲了法律理論的系統完整,而是爲了法律實踐的有序操作。

  第一,制定良法,在法律精神上一定要秉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這是制定良法的精神基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兩個涵義,一個是肯定社會政治共同體成員政治自由權利的平等性。一個是肯定在法律面前沒有任何例外,人人都法律的限定範圍之內,哪怕他是法律的制定者。沒有對於社會政治共同體成員即公民的社會政治自由的法治化承諾,就沒有良法制定的法治理念。沒有對於公民守法的非例外性的承諾,就沒有法治坐實的社會空間。現代法律之所以優越於古典法律的地方,就是它對於法律治下的社會政治共同體所有成員的一視同仁,就在於它對於共同體所有成員政治權利的一致捍衛,對於共同體所有成員違法犯罪的相同懲戒。它是祛除了所有形式的特權之後的普適法治理念坐實的產物。假如在一個法制體系中還有例外——不論這個例外是個人還是組織——的存在,那就意味着由此制定出的法律法規不可能是良法,而極大可能是保護特權的“惡法”。

  第二,制定良法,一定要將法律指定的社會政治基礎安頓在憲政民主的政治體制基石之上。這是制定良法的制度保障。制定良法的前提條件是人民主權,制定良法的先在條件是真實的人民代表制定而出的憲法。這是一個由憲政民主保證法律良性存在與作用的重要原則。憲法制定而出,並且通向了憲政,就保證了實際地秩序化社會政治生活的根本法治基礎建立起來。在“國家根本大法”的正當性有了保證的基礎上,部門法的正當性纔有保證。而且憲法的正當性爲部門法的正當性奠基之後,也就可以爲調節各種刑事民事關係的法律奠定可靠性基礎。缺乏規範意義上的憲法和實際實行的憲政,也就缺乏了制定良法的基本社會政治制度基礎。缺乏這一制度基礎,也就註定良法之作爲法律體系建立的不可能性。法律就此墮化爲單純的政治控制工具,就此成爲護惡的手段。

  第三,制定良法,在法律制定程序上一定要遵守程序優先的原則。這是制定良法的規則要求。就此顯現的是現代程序民主對於制定良法的特殊意義。法律之區分爲良法與惡法的標準,除開法治理念和憲政保障之外,還從下列標準可以加以判斷:是否有循序漸進、嚴格依循的立法程序,依照從人民主權原則下落爲憲政制度設計,再下落爲民意代表制定法律的往復商談甚至交易,然後依照法律制定的專門程序和專門技術規則制定法律檔案。僅僅依託於實質正義或實體正義來說明或保證法律的良性性質,顯然是不足夠的。因爲一個基於實體正義而無視程序正義的立法,經常會陷入立法者無視法律程序,以至於踢開程序自作主張的專斷行事,走向獨裁而不自知,或竟然相信自己是在捍衛人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