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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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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和諧社會的構建是由社會單元的和諧建設組成的,只有每個社會單元達到了和諧,和諧社會才能成爲現實。律師事務所作爲社會單元之一,也必須適應形勢的要求,努力構建和諧。律師事務所構建和諧,應從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做起,做到內外協調,內部融洽,才能達到理想的和諧效果。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離不開與外部社會的和諧,而外部社會的和諧必將爲律師事務所內部和諧創造有力的外部條件,但如何建設內部和諧的律師事務所仍是擺在律師事務所面前的重要任務。目前,我國東部地區絕大部分律師事務所已經完成改制工作,律師退出了國家編制,成爲社會法律工作者,律師事務所相應變成了合夥所、合作所等,面對新的形勢,怎樣充分調動所內律師的積極性以及律師與律師之間如何相處的問題,顯得格外重要。

論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

關鍵詞:和諧社會  和諧律師事務所  建設

和諧社會的構建是由社會單元的和諧建設組成的,只有每個社會單元達到了和諧,和諧社會才能成爲現實。律師事務所作爲社會單元之一,也必須適應形勢的要求,努力構建和諧。律師事務所構建和諧,應從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做起,做到內外協調,內部融洽,才能達到最佳的和諧效果。

律師事務所是社會中介機構的性質決定了律師事務所必須融入社會,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面對紛繁複雜的人類社會,律師事務所如何有效融入其中,達到與社會各類利益主體的和諧相處,是律師事務所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之一。

律師事務所融入社會,爲社會提供法律服務,是律師事務所的主要任務,也是律師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因此,律師事務所融入社會應以《律師法》爲指導。根據《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律師爲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範圍有如下幾項內容: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調解、仲裁等活動;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及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解答法律諮詢等。從以上業務範圍可以看出,任何一項業務都與社會密不可分,也只有在從事上述業務的過程中,依法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係,達到與不同社會利益主體之間的最大程度的和諧,才能達到律師法的立法目的。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主要是透過每個律師的`具體工作來體現的,這就意味着律師必須認真面對外部社會,而真正能夠做到處理好與外部社會方方面面的關係,則對律師事務所內部和諧建設必將產生深遠影響。

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離不開與外部社會的和諧,而外部社會的和諧必將爲律師事務所內部和諧創造有力的外部條件,但如何建設內部和諧的律師事務所仍是擺在律師事務所面前的重要任務。

目前,我國東部地區絕大部分律師事務所已經完成改制工作,律師退出了國家編制,成爲社會法律工作者,律師事務所相應變成了合夥所、合作所等。面對新的形勢,怎樣充分調動所內律師的積極性以及律師與律師之間如何相處的問題,顯得格外重要。

改制後的律師事務所與以往國辦所的顯著不同之處就是不再受行政體制的領導。這一重大變化,使律師事務所的自律擺在了首當其衝的位置,從而也使得和諧律師事務所的建設顯得越來越重要。作爲一名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負責人,筆者認爲,應從如下幾個方面着手建設和諧律師事務所。

一、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要志同道合

合夥人是律師事務所的核心,也是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者,在律師事務所的各項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合夥人認識趨同,志趣相合,有共同的追求目標,才能形成合力,推動所內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創造出和諧的氛圍,使所內其他律師幹有榜樣,學有方向,從而爲創造一個“品牌”律師事務所奠定堅實的基礎。如果合夥人認識不一致,不但無法有效推進工作,久而久之甚至會出現相互扯皮、推諉的現象,和諧的氛圍根本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