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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附隨義務違反之法律責任及其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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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附隨義務的界定

關於附隨義務違反之法律責任及其可訴性

      一)附隨義務的含義關於附隨義務的概念,在下國學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從子學者列附隨義務的定義來看,附隨義務是爲了維護債之關係和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多是根據誠信準繩發生的。自己以爲附隨義務應該包括狹義上的附隨義務和廣義上的附隨義務。廣義上的附隨義務指合同成立後至合同實行中,依老實信剛準繩,所應承當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一股狀況下包括留意義務、統治義務、 、助義務以及一些從給付義務等。而狹義上的附隨義務不儀儀包括廣義上的附隨義務,還包括合同成立以前應承當的義務和合同實行後所應承當義務,簡稱爲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木文次要是討論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及其可訴性,戰本文講的Ⅲ隨義務皆指的是狹義上的附隨義務。
  二)附隨義務的特徵.附屬性。附隨義務並不是獨自的合同義務,它是爲了維護債之關係和債之主體利益而呈現的。附隨義務足附屬於合同義務的。一股狀況下應該是當事人商定優先,附隨義務起補充維護作用。
  內容的不確定性。隨義務是爲了維護債之關係,它的內容並不能事前就由臺同單方確定。附隨義務是在整個債的關係進程中存在的,它的內容要依據詳細的狀況而定,不同的階段不同的狀況,附隨義務的內容部具有可變性。
  輔佐性。附隨義務的目的就是爲了輔佐合同義務,使得合同目的更好的完成。它是輔佐性的義務,具有輔佐性的特點。
  法定性與意定性的結合。附隨義務人局部都是根據老實信譽準繩發生的,它是法律劉於債主體的約束,因而附隨義務是具有法定性的。但是,債的單方是畫j 以在合同汀立時 商確立一些附隨義務的,戰剛隨義務u三是具有一定的意定性的。
  普遍性。正如前文所講的,附隨義務 有法律的 定也有主體的 商,內容含慨債之關係完成的整個進程,範圍十分的普遍。
  二、附隨義務違背之法律責任一)違背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違背先合同義務。違背先合同義務普通會帶來締約過失責任。先合同義務,是在合同訂立進程中發生的附隨義務,是保證合同成立之前單方當事人的利益。違背先合同義務應該承當締約過失責任。
  違背實行中的附隨義務。實行中的附隨義務,即廣義上的附隨義務,是爲了保證合同的完成,在合同實行進程中所應該承當的義務。違背廣義的附隨義務普通狀況有兩種狀況,一種是違背了與給付義務親密相關的義務,但並不招致給付義務完全無法完成,另一種則是實行相關的附隨義務有瑕疵,使妥當事人的利益因而而遭到損害, 害給付。關於第一種狀況,由於不具有獨立性故並不當然的帶來違約責任,而第二種狀況,則會發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違背後合同義務。後合同義務是在合同實行完後所應該承當的誠信準繩的附隨義務,普通有失密義務,不作爲義務等。
  自己以爲違背後合同義務u三並不會當然的帶來違約責任,由於它並不會完全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完成。
  二)違背附隨義務的法律結果.解除合同。關於附隨義務能否有解除合同的權益,學者意見不一。普通狀況以爲附隨義務是不能解除合同。自己以爲,雖然 隨義務是爲了保證給付義務的完成而確立的,但是,附隨義務並不全部都是輔佐性非獨立Ij『j隨義務,也並不是任何附隨義務違背部不會影響到給付義務的完成。假如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親密相關,以致於附隨義務違背,而給付義務便不能完成。在下以爲在這種狀況下是有權解除合同的。由於違背附隨義務招致合同絕對人曾經不能等待給付義務的完成,或許講合同目的曾經遭到障礙,苛求其恪守合同是不恰當的。
  損害賠償。一旦違背附隨義務,損害賠償自然會發生。合同當事人可以經過損害賠償的方式要求違背附隨義務的一方補償其受損的權益。
  三、附隨義務違背的可訴性司法理論中,面臨着附隨義務能否可訴的難題。由於相關的法律並沒有對附隨義務可訴性予以規則,理論中只能由法官自在裁量。但是,裁量的規範又是什麼?這一問翹值得俺們討論。自己以爲,由於附隨義務的普遍性和內容的不確定性,不能一致概括剛隨義務的可訴性規範,而應該依據詳細的違背附隨義務的情 況來判別能否具有可訴性。
  一)可訴性詳細剖析.違背先合同義務有可訴性。違背先合同義務,如上文闡述的,其必定會帶來締約過失責任。違背合同義務有無可訴性的成績,即變成締約過失責任能否有權訴訟抗辯。締約過失,使得合同當事人的信任利益受損,合同不能立,合同的目的基本上不能完成,自己以爲這是具有訴訟利益的,應該具有可訴性。在下國《合同法》也供認了此種附隨義務違背的可訴性,如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在合同訂立進程中,違背誠信準繩所承當的義務,給對方形成損害的,應該負法律責任,法院關於這種狀況應該受理。
  賦予此種附隨義務違背的可訴性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維護信任利益,保證買賣的順利停止
  違背非獨立性附隨義務無可訴性。在合 實行進程以及在合同實行完後合同當事人爲了確保給付義務的完成,住住需求承當留意、協助、告訴、失密等一些義務。這些義務自身不具有獨立性,其存在是爲了保證給付義務更好的完成。不實行這些義務並不會招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璣和給付義務的消滅。此時債的實行曾經是不合理的等待,假如賦予違背這些附隨義務可訴性,則是毫無訴訟利益的,也不利於整個合同的完成效率。故自己以爲,在這種狀況,附隨義務是不具有可訴性的。合同當事人只能對此懇求損害賠償,而不能獨自的懇求訴訟。
  違背獨立性附隨義務(以維護買賣一方人身和財富權益爲目的的附隨義務)有可訴性。此種狀況下,債的不適當實行構成了害給付,當事人一方的人身和財富遭到了損害,這裏不只僅發生了違約責任還發生了侵權責任。給付不只會障礙合同目的的實士兕,還會損害當事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一肢此種狀況的附隨義務都足法定的,由法律強迫規則其遁用。戰自己 爲這利一狀況下違背附隨義務應該是有可訴的。賦予JJII害給付可訴性是保證當事人權益失掉救援的基本舉措,在司法理論,往往此種狀況的案例中當事人的人身權益部遭到了損害,而且通常一方處於劣勢位置,只要將其歸入司法審訊範圍,才幹更公道、更完善的救援當事人的權益。這是司法審訊的責任也是司法審訊的義務,放關於害給付的`案件法院理應受理。
  二)裁判準繩.誠信公道準繩。合同的附隨義務大局部是依據老實信譽準繩確立的,維護的是合同當事人在締結、裎行合同進程中對對方行爲的合理信任與等待。該信任與等待,應以一股人能合理預見的範圍爲限,並以此範圍承當責任。”所以在違背附隨義務案子中應該根據誠信和公道準繩,合理確實認當事人的責任範圍。
  利益平衡準繩。附隨義務是次要是爲了輔佐給付義務的完成和維護當事人利益,避免一方以損害另一方利益爲代價最大化本人的利益。在附隨義務違背的處置中,應該遵照利益平衡準繩,儘量均衡單方的利益,這樣才更能促進買賣,有利於契約自在的完善,而不應該只偏顧一方的利益.效率準繩。進步買賣效率是附隨義務的應有之意,關於其訴訟抗辮,也應該進步效率。只要在合理佈置訴訟,進步效率的根底上才幹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假如只是片面的追求公道和正義而無視效率,能夠會招致附隨義務的應有功用埏失,而且當事人的利益也不能失掉很好的完成。
  四、在下國相關制度的構建一)在下國有關附隨義務規則之缺陷.沒有一個一致的概念。在下國《合同法》中的附隨義務觀念系繼受本國法而來,對Ⅲ 隨義務的規則卻不同於德國民法學講判例。在下國《合同法》是對各個階段發作的 隨義務辨別作出規則。
  《合同法》第42條、第43條規則了締約階段的先合同義務,第條明白了合同實行進程的附隨義務,第92條規則了後合同義務。
  同時在《合同法》分則,對利於法律間接規則的附隨義務也都作出了明白規則,如《合同法》第324條規則的技術情報和材料的失密義務條款、第33 l條規則的協作事項條款 可見,在下國《合同法》中的 隨義務概念範圍較窄。。
  太過散亂,奉系不明。在下國關於附隨義務的規則都散見於《合同法》、《休息法》、《消費者權益維護法》等各法律中,並沒有一致的: 其歸在一同,太過散亂。
  沒有一致的歸責準繩。在下國關於違背附隨義務即採用了過錨推定準繩也採用了無差錯準繩,歸責準繩不確定,沒有一個一致 的規範。
  沒有一個確定附隨義務的司法根據。在下國並沒有規則附隨義務的界定規範或辦法,能否屬於附隨義務完全來自於法官的自在裁量。雖然確立法官的自在裁量權是好的,但是完全沒有一個司法根據,僅憑法官團體素質涵養來判別,是不利於司法理論中關於附隨義務案件的審理的。
  二)完善在下國相關制度的意見.一致歸責準繩。雖然附隨義務的狀況比擬複雜,詳細狀況下的處置方式不一樣,但足,自己以爲應該一致其歸責準繩,確定歸責準繩的適片J狀況,這樣孰可以防止違背附隨義務的歸責準繩的蕪雜。
  法官自山裁量卡義與拙象規範相結合。正如前文所述,附隨義務的狀況比擬複雜,徵司法理論中有各種案件狀況。單一的靠籠統規範足不能處置這種狀況的,因而需求法官的自在裁量。但是法官的自在裁量並不能憑空而裁,而應該有一個籠統規範,在籠統規範的範圍內。敞自己以爲在違背附髓義務案件的審理中應該將法官自在裁量權和籠統規範結合起來,洲有一定的規範標準,又能依據詳細狀況法官自在裁量,這樣能更好的完成公道和效率,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歸結案件,採用一定的判例。附隨義務的彈性大,其相關案件的狀況是各異的,也是複雜的,但靠法律標準並不能全部囊括一切狀況,實踐操作上會有一定的難度。雖然在下國並沒有象英美法系那樣供認判例爲法律淵源,但是,對附隨義務的特殊狀況,自己以爲在下國可以歸結有關附隨義務的案件,構成一定的判例,以供審訊時法官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