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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祕密的民法保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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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商業祕密在世界各國具有不同的法律表述,法律內涵也有所差別,那麼,我國商業祕密的民法保護是怎樣的?

我國商業祕密的民法保護分析

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就致力於建立良好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並將其作爲新中國經濟改革中的重要目標。市場競爭是商業活動中永遠存在的主旋律,更是各類經濟活動無法迴避的市場主題,尤其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高速發展的當下,對於商業機密的保護更加成爲了商家在市場競爭中能否取得決定性勝利的關鍵所在。儘管如此,受傳統思維定式的影響,一些商家對於商業機密的法律保護意識還較爲淡薄,在商業祕密受到侵犯時不懂得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普及法律知識,塑造良好的市場秩序,有效維護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爲了新時代法律人不容推卸的責任。

1 商業祕密的司法解釋

商業祕密主要是包括商家在經濟活動中擁有的各種技術資訊以及經營資訊。對於不同的國家而言,商業祕密的在法律規定中的解釋有所不同,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將商業祕密解釋爲“未公開的資訊”;而美國則在《不正當競爭重述》中將商業祕密解釋爲“任何可以應用於商業活動或者其他事業中,並且有現實或者潛在經濟價值的祕密性的資訊”;商業祕密在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被規定爲“還未公開的且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2 商業祕密的法律特徵

雖然商業祕密在世界各國具有不同的法律表述,法律內涵也有所差別,但是商業祕密所特有的法律上的本質特徵卻是一致的,即祕密性、價值型以及創新性。所謂祕密性主要是指商家所特有的歸屬於商業祕密的資訊必須是未經權利人公開的、處於祕密狀態且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的資訊。處於保密狀態是商業機密的基本條件之一,採取保密措施是保持商業祕密處於祕密狀態的必要手段。“價值性”是指作爲商業祕密可以爲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在市場競爭中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需要注意的是,我們所說的經濟價值既包括商家在經濟活動中獲得的經濟利益,也包括在商業競爭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實用性是商業機密價值性的主要內涵,即有價值的資訊必須能夠在現實生活中被製造或者使用,只有具有明確的應用性,商業資訊才具有一定的價值性。“創新性”要求作爲商業祕密的資訊必須在某一領域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並且是還未被公衆瞭解和熟知的。創新性要求商業祕密必須是非淺而易見的,並具有一定的商業難度。

3 淺析商業祕密的權利歸屬

所謂商業祕密的權利歸屬主要包括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誰,以及商業祕密產生的經濟收益如何進行分配等。雖然我國現行法律還未對商業祕密的權利歸屬問題作出詳細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透過相關的法律如專利法、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對商業祕密的歸屬問題進行判定。

3.1 職務性和非職務性商業機密的權力歸屬

與職務有關的商業祕密應當歸單位所有,與職務性商業機密即指單位員工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開發出來的商業祕密,這種商業機密一般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是參與商業機密開發的單位全體職工長期的智慧成果和結晶。雖然在商業機密的開發過程中工作人員有大量付出了,但是他們已經從單位獲得了相應的報酬,因此,這種類型的商業機密不歸職工個人所有,它的權利歸屬應該是單位。非職務性商業祕密權歸個人所有。非職務性商業機密是指單位職工在工作之餘,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創造出來的具有商業價值的資訊,這類商業祕密與職工的單位無關,是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的。職工在工作之外,利用單位的有利條件和經驗開發出來的`商業機密在原則上來說是歸屬於職工個人的,但是如果職工是在單位給付了合理報酬的前提下進行研究和開發的,那麼單位就具有優先使用這些商業機密的權利。假如單位和員工在商業機密的權利歸屬問題上另有約定,那麼應當按照當時的約定執行。

3.2 委託開發和共同開發的商業機密的權力歸屬

經過委託開發出來的商業機密應該按照當時雙方簽訂的合約執行,如果沒有約定的,那麼法律規定爲委託方所有。如果商業機密是經過數人公同開發產生的,那麼其在本質上是歸屬於開發人共同所有的,屬於共同財產。但是與普通的共同財產想比,它不能進行分割,共同所有人只能夠對其產生的收益進行分配。因此,對於這類商業祕密產生收益的分配應該按照事先規定進行分割,假如沒有事先約定,那麼任何參與開發商業機密的權利人都有使用的權利,所得的利益歸使用人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對該共同所有的商業機密進行處分,那麼必須經過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行,處分所得的收益歸共同所有[1]。

4 商業祕密的民事侵權責任分析

民法中規定的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爲主要是指行爲人利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違法獲取、使用或讓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行爲。這種民事侵權行爲嚴重的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給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根據民法中的相關規定,商業祕密的民事侵權行爲主要有以下幾種:

4.1 非法獲取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爲

利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爲是違法行爲。所謂不正當手段主要包括盜竊、脅迫、利誘以及假意的同對方合作、交流等手段,其中還包括行爲人使用重金收買內部人員以達到獲取商業機密的目的,更有甚者行爲人採取指派長期臥底的方式來獲取商業祕密。一般來說,行爲人在獲取商業祕密之後都會自己使用,即將有利的商業資訊投入到目前的生產活動之中。但是也有個別情況出現,例如行爲人受到巨大的利益誘惑,將商業祕密轉手賣給第三人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另外還存在侵權行爲人爲了打擊商業祕密權利,將獲取的商業祕密故意泄露給人,達到削弱商業祕密權利人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的不良目的。

4.2 行爲人濫用合法掌握的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爲

關於合法掌握商業祕密的民事侵權行爲人主要包括商業祕密權利人僱傭的職工以及與其有業務關係往來的單位和個人。行爲人在利用合法途徑獲得商業祕密之後,沒有遵守保密規定,違約向第三方透漏權利的商業祕密,或者在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祕密[2]。

4.3 間接侵犯商業祕密的侵權行爲

這種侵權行爲主要是指第三人在明知行爲人是透過非法途徑獲取的商業祕密,卻依然選擇接受、使用該商業祕密,並對商業祕密進行泄露和擴散。由於第三人實施了以上行爲,那麼他也就成爲了新的民事侵權人,只是侵權的方式與直接侵權人有所差別而已。

5 結束語

民法對於商業祕密的保護有效的維護了商業祕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並且對於建立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市場經濟早已同國際接軌,加強商業祕密的保護不僅是商業祕密權利人的需要,更是我國市場經濟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