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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消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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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旅遊消費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旅遊消費合同

旅遊消費合同1

提要:我國業近年來十分迅速,它是我國的新型產業,但我國旅遊立法遠遠滯後於旅遊業的發展,從而導致旅遊市場出現許多不規範的現象,不僅遊客維權的空間很小,旅遊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國性的旅遊大法,從而缺乏的有利保障。在此,我們僅着重談一下旅遊消費合同所維繫的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法律責任,藉以說明我國制定一部統一的旅遊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關鍵詞:合同

旅遊消費合同2

市場經濟同時也是法制經濟,一個行業的發展、繁榮和穩定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而自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我國大力發展旅遊業以來,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旅遊法加以保障。各地雖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遊法律法規,但由於旅遊的異地性以及各地旅遊法律法規的不統一性,遊客在跨地域旅遊時權益並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遊糾紛層出不窮。

在對旅遊糾紛進行綜合分析時,我們發現大多的旅遊糾紛發生在旅遊者和旅遊經營商之間,可見旅遊消費合同的制定越來越有其必要性。 一、旅遊消費合同的概述要談旅遊消費合同,我們先看一下合同。關於合同的概念有各種學說,大陸法系通常認爲合同是基於一種雙方法律行爲而達成的協議;而在英美法系,採取“合同是一種允諾”的學說。從現行民事立法來看,我國採用的是協議說。我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原《合同法》直接規定了十五種有名合同,《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增加到三十種。其中就包括了餐飲合同、住宿合同、旅遊合同,在這幾種合同中都隱含了旅遊消費的內容。而鑑於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在旅遊業中的重要地位,單獨將旅遊消費合同列出來進行研究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意義。

《德國民法典》第651條規定“根據旅遊合同,旅遊舉辦人負有向遊客提供全部給付(旅遊)的義務。遊客負有向旅遊舉辦人支付約定的旅遊費的義務。”旅遊消費合同的概念適用合同的有關規定,同時旅遊消費合同的概念又要考慮旅遊的特殊性,應強調對旅遊者利益的保護。因此,我們可以這樣定義旅遊消費合同:它是指旅遊經營者提供旅遊服務給旅遊者,旅遊者按約定支付報酬,旅遊經營者應對遊客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承擔嚴格責任的合同。旅遊消費合同規定了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旅遊消費合同的內容合同,作爲民事法律行爲,其內容就是合同條款(意思表示的表現形式);作爲債的關係,其內容爲合同權利義務,它們也由合同條款固定。對於債的'概念,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此,我們就從債的角度談一下旅遊消費合同的內容,也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1、債權是一種請求權、相對權,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債權具有四項權能,即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債權保護請求權和處分權能。我們從債權的這四項權能來淺析一下旅遊消費合同的債權權能:

(1)給付請求權。在旅遊消費合同上表現爲:旅遊者有權利要求旅遊經營者提供旅遊服務,如要求旅行社提供導遊服務、訂票服務等,要求旅遊交通部門提供交通服務、飯店經營商提供住宿餐飲服務等;而旅遊經營者則有要求遊客在旅遊活動開始前支約定金以及服務提供後支付旅遊費用的權利。同時由於旅遊的綜合性,在服務過程中也存在種種其他複雜的約定義務或旅遊規則,雙方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對這些方面提出請求,達成協議,儘量保證旅遊消費合同的完備性。請求權爲合同債權的第一權能,如果從效力角度着眼,爲其請求力。

(2)給付受領權。旅遊經營者或是旅遊者在履行其義務時,另一方(即債權人)有權予以接受,並永久保持因債務人的履行所得的利益。有效的受領該給付,乃爲旅遊消費合同債權的本質所在,也是債權人(即本質上的受領人)所追求的最終結果。給付受領權體現在債的效力上,構成保持力。

(3)債權保護請求權。我國旅遊發展採取的是超前型的發展戰略,旅遊立法各方面都不完備,導致旅遊侵權行爲時有發生。隨着旅遊者的成熟,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在旅遊消費合同制定後,如果旅遊經營者不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時,旅遊者就可依據該項債權權能請求國家機關如旅遊質量監督部門給予保護,強制旅遊經營者履行,它表現在債權的效力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