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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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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管理研究
摘要:近年來,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從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和作用出發,就水利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並提出相關對策。
  關鍵詞: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對策
  
  1 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
  
  施工合同是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設項目的主要合同,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發包方和承包方爲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合同的管理是指水利建設主管機關、相應的金融機構,以及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包企業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制度,採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對施工合同關係進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保護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處理施工合同糾紛,防止和制裁違法行爲,保證施工合同法規的貫徹實施等一系列活動。
  
  2 合同管理的作用
  
  施工合同作爲約束髮包方和承包方權利和義務的依據,合同管理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促使施工合同的雙方在相互平等、誠信的基礎上依法簽訂切實可行的合同,二是有利於合同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進行相互監督。以確保合同順利實施;三是合同中明確的規定了雙方具體的權利與義務,透過合同管理確保合同雙方嚴格執行;四是透過合同管理,增強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調動建設各方的積極性,使合同雙方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共同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3 當前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分析
  
  3.1 招標不夠規範。爲合同管理埋下了隱患
  隨着“三制”改革的深入開展,水利工程建設市場已逐步規範,但由於施工合同的雙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現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標過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對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條件。迫使承包人壓級壓價,給承包人增加額外負擔,甚至直接壓低中標價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爲順利承包到工程,且迫於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壓力,大多數承包人面對不夠公正的合同條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時,有的承包人爲提高中標率,搞聯合投標,甚至惡意串通,擡高中標價,造成不正當競爭,擾亂建設市場,造成施工力量強、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標,項目不能順利實施,工程建設質量得不到保證,給施工合同管理帶來被動。
  
  3.2 合同一方的承諾不能兌現,造成工程無法順利實施
  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某一方應提供的資源沒有及時提供,或者根本無法提供,造成工程項目無法開工或實施被動,特別是一些中小型項目,由於前期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工作開展比較困難,進展緩慢,造成工程項目被動拖期。有的承包方在施工過程中人員資格和數量,設備的數量及型號,工程工期等與合同內容不相符,甚差異很大。特別是投標項目,實際施工過程中與標書內容不一致,標書中的承諾不能完全兌現,對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造成負面影響。另外一些應急度汛的水利工程,工期短,時效性強。如工程不能按期竣工,可能造成防汛搶險的被動,並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3 合同條文不夠完善,對合同雙方不能很好的進行約束
  主要表現在工程招投標不規範,有的招投標過於簡單,邀約及承諾不能構成合同簽定的依據。建設雙方有的不使用合同範本,而是由雙方商定形成一個合同,有時由於經驗不足或缺乏對工程的細緻分析,造成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問題,合同的預見性較差,雙方需要重新進行協商,給工程建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有的合同條款不夠嚴密,有歧義,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不必要的爭執。
  
  3.4 工程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轉包或分包現象,給合同管理帶來麻煩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實際建設過程中。非法轉包或分包的行爲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來困難重重。工程質量很難保證,出現一些債務糾紛,造成工期拖延,給合同管理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