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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財務風險的形成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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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財務風險的形成及控制
隨着《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的若干意見》的出臺,如何進一步將證券、期貨公司建設成爲具有競爭力的併成爲發展中的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成了業內的重要話題之一。在發展的同時,規避其衍生的潛伏金融風險也成了我們保證資本市場規範健康發展的重中之重。  在我國現階段,金融風險主要不是市場風險,而是一種制度性風險,切實有效的制度的出臺和實施無疑將是資本市場發展的重要保證。期貨公司作爲期貨交易活動的中介組織,是銜接投資者和市場的橋樑與紐帶,在期貨市場的發展過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長期以來,期貨公司的財務治理沒有同一的制度來規範,財務行爲相對混亂,財務關係不明確,是國家財政治理的一個薄弱環節,同時也是形成商品期貨市場風險乃至金融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另外,作爲一個高風險、高投機的市場,風險控制始終是期貨業界的一箇中心話題,特別是在期貨公司自身運作不規範的情況下,財務上的風險終極可能進一步演變成一種金融風險。期貨市場正在高速發展,對於期貨公司而言,能否形成一套健全的財務制度和風險監控體制將是直接關係到期貨交易乃至期貨公司能否正常開展和執行的關鍵。針對目前期貨公司現狀,筆者從實務角度就期貨公司幾個重要的財務風險點的產生及如何應對進行和。  期貨公司財務風險的形成  期貨市場的運作是以期貨公司爲中介進行的,期貨公司在運營過程中,由於外界條件變化或者內部自身原因,會碰到各種風險,加之期貨業本身是個高風險行業,使得期貨公司碰到風險的概率更大。而在期貨公司內部,最大的風險是來自於財務部分的風險。財務部分的風險往往不是單獨存在的,它的產生通常是各種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  一、法規風險  1?稅法方面的不確定性定位所致的風險  爲了規範商品期貨交易的財務行爲,保護商品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正確進行財務覈算,財政部制定了《商品期貨交易財務治理暫行規定》,以加強對期貨公司財務制度的監管。規定中明確指出:期貨經紀機構屬於在期貨市場從事中介服務的組織,除本規定外另有規定,執行《飲食服務企業財務制度》。因此,正確覈算期貨公司的營業收進是、繳納營業稅的關鍵。  國務院《意見》的出臺已將期貨公司明確定位爲金融企業,但至今期貨公司的處理仍按相關規定回類於餐飲服務行業,而正是定位上的不明確使得期貨公司在應計納稅稅額的上存在不公道性。根據《期貨經紀公司治理辦法》規定,期貨公司可以按手續費收進的5%計提風險預備金,該風險預備金應在本錢中列支,上來講就應該稅前列支,即期貨公司的毛利潤按照33%繳納所得稅。然而稅務部分有關檔案規定,期貨公司計提的風險預備金,不能作爲本錢在稅前扣除。風險預備金是用來抵禦因市場不可測的劇烈變動或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等原因所導致的債權損失的備抵金,是保證期貨市場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不應當作爲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項目。而在我國期貨市場尚不成熟的條件下,對本已不足的風險預備金計提並繳納所得稅,只會進一步惡化期貨公司的抗風險能力。所以在目前沒有法規改變的情況下,很多期貨公司都作出了一些“變通”的操縱,變相擴大經營本錢,減少毛利潤額以達到少納所得稅的目的。  期貨公司是根據手續費收進來繳納營業稅的,根據財政部的《商品期貨交易財務治理暫行規定》,手續費收進的核算是期貨公司收取客戶手續費減往期貨交易所收取期貨公司的手續費,即手續費淨收進。但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即《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用度,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用度,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覈算,均應並進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也就是說,期貨公司在繳納營業稅時,應以收取客戶的手續費作爲計稅依據,而不能扣除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即不能以手續費淨收進作爲營業稅計稅依據。目前,大多數期貨公司是以手續費淨收進作爲計稅依據的,甚至有些期貨公司將經紀人的返傭也從營業收進中扣除了。  關於居間人手續費返傭稅前列支題目,目前尚未有檔案明確規定:居間人手續費返傭可以在本錢中列支。而大多數期貨公司把居間人的手續費返傭作爲勞務費在稅前列支,有的公司甚至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關於期貨公司營業部的納稅題目,由於期貨公司營業部不是獨立法人,財務上也不是獨立覈算,所以大多數期貨公司營業部在總部所在地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但是根據營業稅屬地繳納原則,營業稅應在營業部所在地繳納,而且所得稅假如在總部所在地繳納也必須報經稅務部分審批後纔可執行。事實上現在大多數營業部是在總部所在地納稅。  2?銀行規定將抑制“洗錢”帶來的風險  往年人民銀行連續公佈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三項規定,並於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要求,金融機構爲個人客戶開立存款帳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覈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帳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覈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爲其開立存款帳戶。  這一措施意味着,中國金融市場在銀行、股市和期貨領域實現了實名制的並軌,歷來困擾中國金融市場的實名制有名無實的題目,將在它的源頭得以解決。實名制的施行,將更好地體現期貨市場公然、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則,有利於整個期貨市場的長期、穩定、持續、健康發展。  在實際經營中,有的期貨公司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爲了爭取客戶,財務部分相關職員並沒有按照相關的條例規定在客戶存進期貨保證金時仔細檢查資金來源以及覈對姓名真僞,只要有錢進來就收;在客戶提取保證金時也存在把關不嚴的現象。這些現象的存在使得期貨公司有可能成爲“洗錢”的場所之一,成爲金融市場巨大的風險隱患。